如前所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但GMS作为自贸区下的次区域经济组织,仍然有其区域内的法律。具体如下:
1.《联合宣言》
2002年10月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发表的GMS第一次领导人会议 《联合宣言》中,各国代表以及领导人都同意制订整个区域内经济贸易和经济投资的有关行动计划,以促进快速地提高区域内的竞争力。这一计划的制订同时也得到了其他GMS成员国的赞同和支持。该计划 (包括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将支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根据领导人会议的要求,2004年11月召开的GMS贸易便利化工作组 (TFWG)第四次会议上,各方讨论了行动计划的战略方向和构成要素。在这次会议中,中国列出了一个完整的行动计划所包括的基本要素,预备于2005年7月4~5日举行的第二次GMS领导人会议上提交并获批准。2004年12月在老挝万象举行的第13次GMS部长会议对该倡议表示欢迎。
2.《GMS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2007年3月,GMS六国的便利运输联委会主席会议如期举行,六国一致同意并签署了 《GMS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其17个附件和3个议定书,内容涵盖人员跨境流动、过境安排、车辆标准、公路标识和信号等。
3.《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互联与贸易政府间协定》和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运营协议》
2002年11月于柬埔寨金边召开次区域首次领导人峰会,六国领导人签署了大湄公河次区域 《电力互联与贸易政府间协定》,该协议是次区域六国政府促进地区电力贸易的承诺,是指导次区域电力贸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2005年,GMS六国总理在云南昆明正式签署了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运营协议》。
4.《GMS农业合作战略框架和农业支持核心计划》(www.xing528.com)
2006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GMS农业部长会议上,通过了 《GMS农业合作战略框架和农业支持核心计划》,以期进一步加强区域农业合作,推动GMS各国农业更加繁荣,农业贸易更加融合,农业增长收益分享更加公平。
5.《GMS旅游发展战略》
2005年,GMS六国旅游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 《GMS旅游发展战略》。云南分别与越南、老挝等签订旅游合作协议或备忘录14份,积极为GMS旅游业的合作和发展搭建平台,完成了 《GMS旅游发展战略》框架下的 “金四角旅游区跨国旅游线路规划”和 “香格里拉—腾冲—密支那跨国旅游线路规划”两个项目的编制工作。国家批准开通了中国西双版纳至老挝琅勃拉邦的澜沧江—湄公河水路国际旅游专线。
6.《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5年大湄公河次区域第二次领导人会议在云南昆明召开,签署了 《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谅解备忘录》,将GMS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在 《谅解备忘录》中,GMS各国一致同意:将共同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建立一个协调有序有效的次区域跨境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具体包括互相交流跨境动物管理政策、建立预警及信息交换系统、完善区域兽医网络、举办重大动物疾病研讨会、建立次区域农业高官和兽医专家的定期互访和会议机制、建立兽医开放实验室、开展相互培训与合作研究、建立新传入跨境动物疫病紧急援助机制等。
《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国家的农业合作,加强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同时,该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有效地帮助我国防止境外动物疾病的传入,对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除以上区域间的法律外,GMS各国国内还有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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