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S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次区域合作组织,其法律也遵守自贸区的相关法律。以下先简要介绍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同其他国家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目前建成的最大的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十国,涵盖18.5亿人口和1 400万平方千米土地。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由于GMS各成员国均属于自贸区范围内国家,因此,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所有法律也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正式签署了5个法律文件。具体如下:
1.《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2002年11月4日,朱基总理和东盟十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 《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是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内容;第二,谈判时间安排;第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第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第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第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定。
2.《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十国领导人的见证下,签署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 《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进程全面启动。这标志着 《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非关税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www.xing528.com)
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月14日,第十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宿务召开。会上,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十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简称 《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中国与东盟十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的承诺内容进一步开放相关服务部门。根据 《服务贸易协议》规定,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市场开放承诺,东盟十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这些开放承诺是根据中国和东盟国家服务业的特点和具体需求而做出的,主要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商务部陈德铭部长与东盟十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 《投资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向外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中国和东盟各国愿同舟共济,携手抗击金融危机,继续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为东亚地区和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投资协议》包括27个条款。该协议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5.《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2004年11月签署的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简称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落实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也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中就适用争端的范围、磋商程序、调解或调停、仲裁庭的设立、职能、组成和程序、仲裁的执行、补偿和终止减让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实施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核心机制之一,它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使中国与东盟间全面的经济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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