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还有哪些改进余地?

我国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还有哪些改进余地?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在青少年安全教育普及工作上仍有不少改进余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校层面。随着第四次犯罪高峰的到来,青少年犯罪在全部犯罪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逐渐成为犯罪的主体之一。社会的安全防范教育的状况是“对象众多,工作滞后”。我国还缺乏应有的被害人救助体系。2001年震动全国的“香香的证据”一案,正说明了中小学生被害人在犯罪面前是多么的可怜与无助。

我国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还有哪些改进余地?

我国在青少年安全教育普及工作上仍有不少改进余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校层面。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小学尚未设置生命安全课程。无论在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中“五四”制教学计划还是全日制五年、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中,都缺乏法制课的安排。即使在部分中小学开设的法制讲座中,也极少提及预防犯罪侵害知识教育,预防犯罪课程仅被设置为非必修课程。整体来说,学校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这些年,生命安全教育有了很大提高,但仍面临“三缺”的局面,即缺乏教材,缺乏课时,缺乏师资。

校园中充斥着很多危险和隐患,并非“一方净土”,其中危害最显著的就是诸多的校园暴力案。2004年发生在俄罗斯的“别斯兰人质事件”中,338个孩子被恐怖分子杀害。后果如此惨烈,也存在学校应对措施不力的因素。当时,得知恐怖分子冲进学校,家长们都慌了。因为这些家长也都有枪,所以,其中有很多家长拿着枪冲进校园去了。加上场面混乱,也没有及时拉警戒线,家长和绑匪混到了一起,全都穿着便服拿着枪。警方无法分辨人群中的罪犯,导致趁乱冲出的犯罪分子有30多人。这可以说是一个很惨痛的反面案例,说明学校的安全防范没有预案,这个血的教训我们应该记在心里。

第二,教师层面。教师是传递和传播人类文明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职能的主要实施者。我国中小学教师却普遍缺乏足够的法律观念与防范对策的知识。据北京师范大学调查,我国只有1%的教师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少年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只有14%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教师培训课程中也极度缺乏对学生安全防护的专门课程,教师在预防犯罪与预防被害方面知识的欠缺,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与思考。

可参见第144页附录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www.xing528.com)

第三,家庭层面。家长们虽然十分关心孩子的安全防范问题,但是普遍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家中也没有类似法制版、犯罪学版的《十万个为什么》一类的读物,家长没有用于学习和教育的资料。

第四,青少年层面。随着第四次犯罪高峰的到来,青少年犯罪在全部犯罪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逐渐成为犯罪的主体之一。过去,我们把对青少年的侵害主体还放在社会上的成年犯罪分子身上,而现在,已经不得不承认青少年犯罪是侵害青少年的主体。更应当注意的是,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被害不仅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还有相互感染、相互转化的特殊关系。这又使得校园内外的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被害人相互转化,形成恶性循环,雪上加霜。

第五,社会层面。社会关注青少年的成长,做过一些防范宣传工作,但就几亿少年儿童而言,这类活动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其中,还不乏一些操作性差的宣传,仍停留在口头的说教上,甚至有些还是错误的。对于极易受到犯罪侵害的中小学生,这一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了。14岁以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约为36%,由此可得,我国中小学生的总数接近5亿。社会的安全防范教育的状况是“对象众多,工作滞后”。

我国还缺乏应有的被害人救助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被害人救助体系,例如:英国专门针对儿童设立的“受虐儿童之母”“无家可归者之家”,美国的“我妈妈家”离家出走学生庇护所,还有全社会性的“强奸救助中心”和专门警察咨询电话等。相比之下,我国被害人救助基本还是空白。儿童性侵害、强奸与犯罪的被害人基本难以获得应有的医学、心理、法律等援助。2001年震动全国的“香香的证据”一案,正说明了中小学生被害人在犯罪面前是多么的可怜与无助。当年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香香的证据”这期节目,香香是一名14岁的女学生,被58岁的邻居强奸致使怀孕,由于没有专门救助的机构,当地派出所所长竟命她将孩子生下来做DNA检查!这个事件对社会震动很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