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合作模式下,大学科技园应进一步发挥培育科技企业、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功能,搭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大平台。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大学科技园应是非营利组织
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诞生之初就有着社会公益的功能,有些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兴建与管理。孵化器一方面享受着国有土地的免费划拨或优惠,另一方面还享受着各种税费减免的政策。在发展过程中,有部分孵化器成了营利性企业,对孵化器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与一般的孵化器不同,大学科技园既然姓“大学”,就承担着更多的公益性质事业,如支持学生创业等。而在大学科技园孵化成功的企业一般要迁至高新区开展产业化,大学科技园的稳定收入来源较为单一,需要各级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公共资金投入。因此,一般情况下大学科技园应建设成为非营利组织,而不应归类到营利性企业。一些已成为是营利性企业的大学科技园,可以考虑通过剥离部分物业的方式,转化为非营利组织。具体到每家科技园,政府有关部门、大学等应结合具体情况,探索适合该科技园未来发展的组织性质(营利性企业还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
(二)大学需统筹规划大学科技园的角色
大学科技园和大学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由不同部门、单位推动建立。这些机构的共同问题是建设时缺乏统筹规划,建立后未及时设立合理的考核办法,同时考核不力,致使机构建立后缺乏后续支持,使之运行效率低下,效果不良,有的机构甚至改变建设目标。[27]在推进大学科技园重建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和大学需要对这些机构进行统一规划。
非营利性质的大学科技园应尽可能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合并,纳入到整个大学科研管理系统,科技园的管理人员和咨询服务人员应享有大学教职工的待遇。如果一些大学科技园暂时无法改变现有的营利企业性质,也应改进大学科技园与校内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科研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之间的组织关系。大学组织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等)应尽可能安排到大学科技园开展。在与国内有关省市开展全面合作过程中,大学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兴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可邀请大学科技园参与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物业管理或科技型企业孵化等工作。
要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给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大学行政人员与市场价格相近的薪酬。目前有些大学内代表校方参与大学科技园管理的人员有学校的事业编制,同时也享受“企业性质”的高待遇;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中从事成果转化的人员却没有得到类似的物质激励,这种差异难免影响了大学科技园与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www.xing528.com)
(三)大学科技园与大学、政府三方签订任务合同书
根据大学科技园的定位情况(组织性质、与校内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政府、大学应与科技园定期(如每三年)签订任务合同书。这也可避免国家层面“过于统一”的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而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会有利于科技园结合当地情况而特色化发展。科技园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每年的工作年报,包括园区收支情况、在孵和毕业企业的名单、各类研发活动等。
(四)鼓励毕业企业的研发部门留在科技园
国内外有关科技创新的研究发现,硅谷的成功在于有良好的社群氛围。[28]初创企业与成熟企业相邻会有利于前者的成长。由科技部和教育部制定的2010年版《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要求孵化企业42个月之后离开大学科技园,这有可能不利于科技园营造科技创业氛围,特别是不少毕业企业是研发型企业。围绕若干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允许部分毕业企业以某种方式留下来(鼓励生产和营销部门的离开,保留研发部门),以及鼓励地方上的规模企业在科技园设立企业研究院的分支机构,或者与大学的研究所在科技园设立联合实验室,从而形成良好的研发氛围,产生集聚效应,吸引更多的科技类创业企业。
(五)大学科技园应主动对接大学的各院系、各部门
随着城市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学科技园的空间显得弥足珍贵。科技园应主动为大学的各个院系提供科研场所和交流场所,这会促进大学的实验室进一步向科技园在孵企业开放,促进学术研究与产业研究的全面对接。例如,东南大学科技园通过整合学校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等科技和人才资源,于2011年搭建了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光电显示、新材料、低碳循环型城市科技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支撑服务。
科技园要与大学的学生就业指导部门加强合作,要鼓励在孵企业为大学生提供实训基地,参与大学生创业课程的设计和教学。大学要创造条件(如网络教育)为科技园在孵企业的员工提供机会分享教育资源。总之,大学科技园要探索成为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多方协同创新的大平台,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研发团队,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统一体的形成,从而有利于创业创新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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