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跨学科研究的组织策略
大学治理碎片化在上面的示意图中的表现是,每个点都在椭圆球形薄膜上不停地来回跳动,当前各个点都希望朝着“科研、团队、应用”的方向移动,但是经常又被拉回。从整个高等教育的系统层面来看,各个大学作为薄膜上的一个点大都希望并努力朝着科研化方向移动,因为这与声誉、更多的资源联系起来,虽然努力的程度各不相同。政府则通过“985工程”、“211工程”、各类重大研究计划等方式资助一流大学相对更多地投入到科研工作,通过另一些方式鼓励其他大学相对更多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从而大学会分化成多种类型,一些处于偏向科研的位置,一些处于偏向教学的位置,各自可以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各居其所,安居乐业”,政府则可进行“分类指导”。
从大学层面来看,各个学术部门也是处于不停来回跳动的状态。为了克服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亦即传统院系的科研功能与教学功能将会分家,大学中将会明确出现为两类机构: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和研究生教育的跨学科研究中心,和主要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也就是,一类机构处于偏向科研的位置,一类机构处于偏向教学的位置,各得其所。国内外一些大学事实上已经开始向这个趋势迈进,例如浙江大学撤掉科技处,组建科学技术研究院,以实施“组织大团队,构建大平台,争取大项目,产出大成果”战略。[27]
(二)绩效的重复计算有利于人才的流动
这种组织创新使得大学的各个学术部门看起来“各得其所”,各个学术部门自身那种不稳定的状态克服了,但是,研究中心与院系之间的冲突却发生了。冲突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研究中心的专职岗位相对较少,许多科学家是双聘于院系和研究中心,而院系拥有“教授”的聘任权力。(https://www.xing528.com)
由于当前的一种“认识误区”所致,在跨学科研究中心,哪怕是那些从海外或国内其他学术机构引进来的科学家可以获得专职“研究员”身份,但是还是愿意(部分是科学家个人要求)承担一些本科的教学任务,以获得“教授”身份。在国外多数大学中,“教授”的身份是终身制,并没有明确规定教授一定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研究员”往往是一个工作合同有一定期限的岗位,学术水平相对一般的博士可能会应聘到高水平大学的此类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到其他大学争取一个终身职岗位(副教授或教授)。在我国多数大学中,“教授”与“研究员”的区分不在于学术水平、岗位期限上的区分,而是规定了“教授”一定要承担本科阶段的教学任务。由于我国社会各界有一种“共识”:“教授”好像还是比“研究员”要高出一等,这样许多已经承担了繁重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还是宁可申请到院系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工作,以获得“教授”身份。这样,双聘于跨学科研究中心和院系的教授可能会随着跨学科研究的推进而越来越多。
为了促进教授相对自由地在两类部门间流动,学校层面要通过设计合适的绩效评价方式进行治理。我们发现,“重复计算”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即对同时兼任院系教师和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教授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在两个单位各自进行重复的全额计算,然后,跨学科研究中心参加研究中心系列的绩效评估(或业绩排名),院系参加院系系列的绩效评估(或业绩排名)。“重复计算”的评估方式可以有效地激励院系支持教师到跨学科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同时它也是促成跨学科研究中心真正地向学者们开放的有效机制。
(三)需要科研资助模式的变革
“重复计算”的机构评估方法会促成院系或研究中心有推进跨学科研究的积极性,但是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真正解决跨学科研究所面临的障碍,还是要变革我国政府科研项目的资助模式,我们曾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曾简要地提到这一观点。一是,要制定科研项目劳务费合理支出的制度。我国政府资助的纵向项目的劳务费所占比例过低,一般地只准申请用于研究生生活津贴或技术人员工资的劳务费。当前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实践中,一般是纵向科研项目的10%左右经费(2007年科技部的项目规定可达成15%)、横向项目的30%左右经费可以用于劳务费的支出。这种按比例提取的方式会出现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由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项目经费总额相对较少,相应地能提取的劳务费也较少;而理工科项目经费总额比较大,提取的劳务费也就相对较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劳动力成本可能只是理工科的几分之一?相比较,一般地,美国政府资助的大学科研项目中,人员性经费并没有一个硬性的比例限制,教授可根据科研实施需要申请列支研究生学费和生活津贴、博士后工资、技术人员工资等劳务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占了项目总经费的很高比例(可达60%或以上)。教授还可以申请从项目经费中列支3个月左右教授工资(相当于假期工资),甚至半年或一年以上的教授工资,只要该教授每年从科研项目中列支的工资(即劳务费)加上从大学领取的工资没有超过其年薪(institutional base salary),并且也没有超出资助机构规定的最高劳务费(salary rate cap)。[28]这样,美国大学中院系和研究中心的双聘教授可以根据其从科研项目中所列支的教授工资额度,申请一段时间内暂不承担教学任务,全时地在跨学科研究中心工作,即“buy-out”,而院系不再支付其工资,其工资由科研项目直接支出。
二是,要建立间接成本补偿的科研资助模式。美国政府的科研资助体系中,间接成本补偿比率可高达5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个大学与联邦政府谈判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位教授申请了100万的科研经费,那么资助机构同时还要向学校补偿50万左右,用于补偿校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用于补偿学校行政管理的成本,因为这些都没有计算入直接的科研项目经费之中。[29]如果我国政府的科研资助体系中引入科研项目的间接成本补偿制度,如果大学(教授们)可以从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合适的工资和劳务费,大学教授用于科研的时间和工作量的核算就有相应的法理和财务补偿依据,大学也可以有财力建立起专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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