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商事仲裁
这里所说的仲裁与本书前文介绍的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不同,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并由其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带有一定的民间自治解决纠纷的性质。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都有规定。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仲裁除了自愿性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案例2:2002年11月10日下午,山东临沂某高校广告专业2001级学生赵某在其亲属家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死亡。赵某的父母在接到尸体检验报告书后,随即与生产该热水器的珠海某厂进行了交涉,要求对其儿子的死亡进行赔偿。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此事提交临沂仲裁委员会解决。临沂仲裁委员会在接到赵某父母的仲裁申请后,按照程序成立了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仲裁庭做出裁决:厂家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1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资料来源:http://fz.tx.gov.cn/zc/zc-033.asp?id=1)
以下对仲裁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略加介绍:
1.申请与受理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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