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构成,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而没有学校参加。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没有明确的约束性内容,而就业三方协议是多方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排除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同时签订的情况,即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切实保护劳动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一,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构成,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而没有学校参加。但随着市场劳动关系的日益成熟,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功能会逐渐减退,淡出签订主体,成为一个鉴证人,处于中立地位。
第二,签约内容不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受,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就业协议对毕业生到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义务没有深入规定。而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权利、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社会保障和福利等内容应进行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在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管理不严谨,在没有设立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与劳动法相接轨时,为了避免出现就业协议回避劳动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的合法利益,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尽量争取在协议中更多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能轻易相信招聘广告中的广告语言。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没有明确的约束性内容,而就业三方协议是多方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若招聘广告的承诺内容没有写入到就业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并没有包含和确认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对此,大学生应引起高度的注意。(www.xing528.com)
第三,签订的时间不同。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往往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排除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同时签订的情况,即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切实保护劳动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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