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案例3:小明大学毕业后,到一家专门开发财务软件的公司上班,岗位是程序员,负责软件编程。经过一段时间的辛勤工作,小明编写出了一个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审计的财务软件。但是,对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报酬问题,小明和单位发生了分歧,一怒之下,小明从单位辞职了。
小明打算自己独立开发软件,经过市场调研,他觉得现在家居领域的软件很少,而且不太实用,于是决定开发家庭装饰设计软件。2004年12月31日小明完成了“明居家庭装饰设计软件”。
2005年1月10日,小明携软件到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次日开始复制发行软件,定价为单碟装1000元。
由于小明的软件使用方便,容易上手,而且能够实际显示装饰设计的现场效果,上市后很受市场欢迎。有一位用户老丁,就将小明的软件及key文件放在自己的主页上进行共享,下载栏注明是“免费软件”,可以任意下载。
一家名为“老房子”的装饰公司原本打算购买小明的软件,无意中发现了这个主页,如获至宝,于是赶紧下载,让公司的家装设计人员全部使用“明居家庭装饰设计软件”。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专门制作了一个下载链接(老丁主页)放在自己的主页上提供给访客下载。
小辉也在自行开发家庭装饰软件,看到老丁的主页上有这样一个软件,便下载回家进行研究,对自己的开发起到了一定的启示。
小明发现后,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便申请公证机关提取了相关证据,并聘请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丁及老房子装饰公司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该案件涉及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使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以下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略作介绍。
(一)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小明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来讲包括以下9类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应当说,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但是,很多国家也把一些对象排除在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官方文件译文都是作品。但是,这些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公有信息资源,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它们的传播,故不享有著作权。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或事实的真实客观的披露,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信息。这类信息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乃至全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因而要求广泛而迅速地传播,不应控制,故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由于上述作品的表达形式具有“唯一性”,因而也就无法体现其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条件,所以不宜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此外《著作权法》第4条还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要件,但因其表达的内容、思想倾向等对社会有危害性,不适于出版传播,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小明编写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则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的文字资料和图表。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磁带、磁碟等。存在于软件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存在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如何界定职务作品?小明在财务公司上班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应归属于谁?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此可见,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然归属于作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但是,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和相应的创作条件,而创作出来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承担。在此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这里所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本条的规定考虑到职务作品的复杂性,在没有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况下,给予其部分著作权,既保障了作者的著作权人地位,有利于鼓励作者创作,也照顾了单位的利益,能充分满足作者所在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的需要。
另外,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9条规定了一般原则: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条例第10条则规定了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条例第13条对职务开发的软件作了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此外,条例第11条,第12条还对委托开发、国家项目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由此可见,小明在公司任职,在本职工作中并且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财务软件,是典型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公司所有。
(三)著作权的取得(www.xing528.com)
小明开发的装饰设计软件需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吗?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更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对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但是,著作权人自愿登记的,国家主管机关也可以为其办理登记,登记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只是可以增强证明力。《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由此可知,小明自己开发的软件于2004年12月31日完成,此时就已经获得了著作权。小明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避免今后发生著作权争议,自愿进行登记获得登记号并在软件上标注著作权标记,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有一定帮助的。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有的国家称作精神权利、作者人格权,著作人身权通常不能转让、继承、放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四项:(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十三项:(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案例中老丁和“老房子”装饰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小明的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老丁将小明的软件挂在网络上供网络用户共享,虽未收费,但也侵犯了小明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老丁没有侵犯小明的发表权,因为发表权一次用尽,只要作品首次发表,以后就不存在侵犯发表权的问题。“老房子”装饰公司明知是侵权软件,仍然下载后复制作商业性使用,而且在自己的主页上提供老丁网页的侵权链接,侵犯了小明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小明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外,在诉讼之前,小明事先申请公证机关提取证据的行为说明小明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这很值得权利的拥有者、主张者学习与效仿。
(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案例中小辉的行为侵犯小明的著作权了吗?
虽然著作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但基于公益和文化进步的考虑,著作权法也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给予著作权以限制。这就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的“特定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也重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如《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所以在本案中,小辉为了研究而使用小明的软件,且未复制提供给他人,也未抄袭小明的程序,因此,构成合理使用。小辉无须取得小明的许可并且无须支付报酬。
(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小明的著作权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永久保护吗?
本着既要考虑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有利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精神,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该作品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小明的软件著作权并非能永久享有,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当然,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七)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
小明除了自己复制发行软件来获得著作权带来的收益之外,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转让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许可使用,分为一般许可和专有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第20条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至于许可使用和转让是否需要办理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未作强制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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