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履行
案例3:大二学生吴某在网上购买了《新概念英语》三册和四册及其语音磁带。吴某和网上卖家王某约好吴某在2003年7月10日到15日期间汇款,款到后再寄书。到7月15日,吴某反悔没有汇钱,而是要求王某先寄书。王某以吴某应先交钱为由拒绝寄书。
本案例中王某和吴某约定了合同履行的方式,即吴某先交钱王某后寄书。但吴某在没有交钱的情况下却要求王某寄书。此时后履行的一方王某有权拒绝履行,他所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有三种形式,它们成立的条件不同,对此后文将给予分析。
(一)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全面、适当的履行义务,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内容没有约定明确,此时应按《合同法》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补缺。《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就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的履行应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履行,但在有些时候为了提高效率,债权人不一定亲自受领,债务人也不一定亲自履行,则此时就出现了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况。向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比如甲乙签订购买蔬菜的合同,甲支付钱后让乙将蔬菜交给丙,乙按约将蔬菜交付给丙后,甲乙双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如果乙未向丙交付,则乙应对甲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第三人到期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此时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只能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由此引发的纠纷,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而不能起诉第三人。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不为自己给付的一项权利。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因此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一旦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消灭,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而不能拒绝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www.xing528.com)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对待给付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需同时满足几个条件:(1)债务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如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03年6月5日,甲将钱付给乙,乙则同时交付货物。在这个买卖双务合同中,甲和乙互为债权债务关系,一方的债权即为对方的义务,其对待给付关系是基于同一买卖合同产生。但假如乙公司尚欠甲公司10万元债务未还,甲不能在要求乙支付货物的同时,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少支付10万元。因为此时的10万元债务不是基于该买卖合同产生。(2)两项给付没有先后顺序。即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法律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最常见的没有先后顺序的方式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已经部分履行,那么被告对已履行部分不得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形式,以对待给付尚属可能为限。抗辩权不消灭合同履行效力,只是暂时中止履行而已。但如果对方已经丧失履行能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抗辩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合同履行是可能为前提。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履行有瑕疵或存在预期违约时,后履行一方为保护自己利益而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双方的履行行为并没有先后顺序,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属于一时的抗辩权。案例3中王某的主张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以对方不履行约定义务为前提条件。
3.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合同中后履行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而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大陆法系又创造了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制度,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用;(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具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对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形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但如何判断却比较复杂。因为当事人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财产减少或信用欠缺,否则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讲,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已陷入破产境地,或者经常存在类似利用他人货物变现套取现金的欺诈性行为等商业信誉丧失的情况,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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