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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消灭的分析介绍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原盗窃行为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由进行辩护。所谓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以致刑法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力灭失。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刑罚的消灭的分析介绍及案例分析

四、刑罚的消灭

案例24:杨某于1994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4700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1995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1995年11月至12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年10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年10月24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原盗窃行为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由进行辩护。

(资料来源:参见http://www.chinalawedu.com/web/xfzzal/)

本案中被告人以“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辩护理由相当有力,因为一旦杨某的盗窃行为被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所导致的结果将是刑罚的消灭。所谓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以致刑法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力灭失。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其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三种: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八种: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犯罪人执行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予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罚终止执行;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原判刑罚终止执行;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在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时效问题(www.xing528.com)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况被称为追诉时效的延长,或无限追诉案件。《刑法》第89条还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依照该法第77条的规定,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只能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追诉,否则,就不能追诉。若依照现行刑法第88条的规定,因为侦查机关已立案、被害人也已报案,则该案就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两相比较,按现行刑法处理的结果要比按1979年刑法处理的结果重,不利于被告人。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按照“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的案件,应在法定的追诉期内追诉。依照1979年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该案的追诉期限至少应为10年。因此,侦查机关于2002年10月24日将杨某抓获并予以追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属有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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