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量刑
案例21: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持械进入本市一所中学学生宿舍,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抢劫,得赃款400余元。后该团伙又极其嚣张地于数日后用同样的手段抢劫了住宿在一家旅馆的旅客,获得现金1000余元。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定抢劫罪无异议,但对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存在分歧。
案例22:林某于2000年12月25日20时30分驾驶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员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杨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破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80多公里。当日22时20分,林某以电话方式向交警大队投案,经责任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林某提起公诉时,未认定林某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只认定林某具有自首行为。
以上两个案例中对于定罪部分没有多少歧义,分歧的关键在于量刑部分。所谓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决定是否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量刑与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没有定罪,量刑无从谈起;定罪不准,量刑必然不当。前者运用的是犯罪构成理论,后者适用的是量刑原则。准确定罪,适当量刑,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www.xing528.com)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四项内容:
1.(狭义的)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主要指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2.犯罪的性质。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成立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4.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其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规定:①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犯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②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③特别刑法的补充修改规定。
在案例21中,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定入户抢劫,因为学生宿舍和旅馆是学生和旅客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不是单独的户;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为入户抢劫罪,因为学生宿舍和旅馆都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的生活场所,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户”。这两种意见对定罪并无争议,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可见,认定入户与否就是判处“十年”以上或以下的分水岭。其实不只是刑期不同,行刑上也有差别,譬如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由此可见,一个“户”字认定在量刑乃至后面的行刑上的关键作用。
在案例22中,林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破坏现场驾车逃离,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情节。林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不久后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服从法院裁判,自首成立。不过,自首情节不能否定林某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自首的同时,应当认定林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换言之,法院在判处林某刑罚时必须对这一正一反两个情节给予斟酌考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