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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构成的构成要件的介绍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已然符合了我国刑法中对“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方面的规定。②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所以高某的犯罪对象是于某,客体则一方面是于某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毒品管制制度。本案中,于某食用“摇头丸”并非自愿,而是在高某等人的暴力威逼下不得已而为之,因此,高某等的行为符合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要求。

犯罪的构成的构成要件的介绍

二、犯罪的构成

案例8:高某(17岁)和于某(16岁)是同寝室同学,两人关系密切,经常自诩为“死党”。高某家境较好,常常带着于某出入一些高档消费场所。一日,高某带着于某来到某歌城的KTV包间与几个社会上的朋友唱歌。唱到途中,高某的一个朋友拿出一些浅绿色的药丸服用。高某对于某说:“我们也吃一颗。”于某问是什么,高回答是“快乐丸”。于某一听,明白是毒品“摇头丸”,便拒绝食用。高某不依,说:“把你当朋友才给你的,只要来了就必须吃,别不知好歹。”于某还是拒绝食用。于是,高某及其朋友就对于某拳打脚踢。于某逼不得已只好吃了一颗。回家后,于某出现幻觉,情绪相当亢奋,并不断地晃动头部。其家人意识到不妙,追问于某后得知事情经过,便带着于某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即以“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对高某等立案侦查

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已然符合了我国刑法中对“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方面的规定。犯罪构成的观念,最早可追溯至中世纪罗马教廷纠问式诉讼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指法院在对特定的嫌疑人进行审问之前先要得到犯罪的确实存在的证明。其后经过资产阶级法学家,如费尔巴哈、贝林格等人的完善,再经过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苏联学者传入我国,形成了我们今天划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重要标准,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根本依据。结合我国的刑法制度和理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其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犯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①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也是一切犯罪的犯罪客体的共性。②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它是对犯罪行为侵害、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的社会关系的科学分类,也是刑法分则中划分不同犯罪种类的主要依据。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决定犯罪性质最重要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中借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关键

在上述案例中,要注意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所侵犯的是社会关系,而犯罪的对象则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高某的犯罪对象是于某,客体则一方面是于某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毒品管制制度。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一定的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唯一一个为所有犯罪都必备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的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手段、对象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需的条件。故而,一般称危害行为为必要的客观方面的要件,称危害结果、行为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为选择要件。(www.xing528.com)

从本案来看,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并没有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的要求,仅对必要要件——犯罪行为有要求,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接受。本案中,于某食用“摇头丸”并非自愿,而是在高某等人的暴力威逼下不得已而为之,因此,高某等的行为符合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要求。

(三)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是指以单位名义从事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居少数,且由于其本身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仅能对其处以财产罚(罚金),同时往往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员适用刑罚,因此,犯罪主体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是自然人主体。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关键问题在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刑法中的第17、18条从年龄和精神状况上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予以了认定。从年龄上分为: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不满14周岁(不含14周岁)的自然人,对所有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俗称“八大罪”),承担刑事责任;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所有犯罪均要承担刑事责任;④相对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因其未成年,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刑法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从精神状况上分为:①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并经法医确认属于患有法定精神病从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②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不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或患有非精神病性质的精神障碍,能够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从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③减轻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患有精神病的人。此外,我国刑法第19条还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高某虽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吸食毒品、酗酒等情况造成的精神状况异常均不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必须对自己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其属于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从轻或减轻量刑。顺便指出,于某同样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353条第3款的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此一情节也必须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主观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等因素。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指犯罪人在心理态度上的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明知会发生而希望发生,称为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而放任发生,称为间接故意。前者的主观恶性比后者大,所以量刑一般也较重。犯罪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严重危害性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前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后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意或过失是所有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但从横向比较的角度看,过失犯罪的性质要轻于故意犯罪,故刑罚上也相对较轻,且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时才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则未必。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来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结果,较为具体;而犯罪动机则是动因,较为抽象。譬如,故意杀人的目的就是置人于死地,而动机却可为情、为财、为仇或一时激愤等等,所以两者应该严格区别。此外,犯罪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必要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动机则不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仅是量刑情节。

在本案中,高某明知是毒品且于某不愿服用,但仍然强迫于某吸食,在主观上构成明显的故意。而刑法对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要求仅为故意,没有犯罪目的的要求,所以高某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为何,在定罪时在所不论,但在量刑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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