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刑法的直接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因此,可以说没有犯罪也就没有刑法。由此可见有关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中的地位。那么,什么是犯罪呢?我国新刑法第13条对犯罪下了一个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所作的高度概括,是我们认定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从这个定义引申开来,可以看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固有的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社会危害性与损害、损失是有一定区别的,有些行为看似有损害发生,但是其与社会利益相符,也并没有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是犯罪,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且,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需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譬如,小偷小摸,数额不大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同学之间打架,没有打伤或伤得很轻微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等等。所以,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的也不是犯罪。不过,虽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认定犯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却不是犯罪唯一的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www.xing528.com)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以是否违反刑法为标准,因为刑法规定了危害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所以,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立法者通过刑事违法性,将社会危害性纳入刑罚的范畴,使某一行为与刑法规范发生联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由社会危害性决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行为不是因为违法才具有危害性,而是因为具有危害性才违法。
(三)刑罚当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而作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处罚,也就是刑罚。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遭受刑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不过,不应受刑罚与不需要刑罚处罚是两回事。前者是指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受刑的问题;后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本应受刑,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情节、行为人尚未成年等等,从而免予刑事处罚。一个非罪,一个成罪,两者不能混淆。
总之,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是任何犯罪必要的基本特征,也是犯罪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依据,三者缺一不可。不过,犯罪的三特性只是对犯罪特征的理论概括,在实践中不能仅仅凭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真正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直接依据是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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