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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和内容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结合民法理论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和内容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标的物,任何人非经物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者加以干涉;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无须得到任何人的同意。

2.对世性

物权的对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人外,其他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承担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3.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当物权遭到侵害时,物权人凭借物权即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排除侵害。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例如,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4.绝对性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主体为积极的协助行为,它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支配为唯一要件。

(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结合民法理论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

案例15:大四学生甲将自己坏掉的复读机扔到了宿舍外的垃圾桶,乙捡回宿舍将该复读机修好。甲得知后让乙归还复读机,乙拒绝归还。

1.自物权(所有权)(www.xing528.com)

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把所有权的概念表述为: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行使物的占有权能是行使物的使用权能的前提条件。占有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所有人可依据其占有权合法地占有所有物。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行使使用权能,对物加以使用,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由于对物的使用权以对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因此享有物之使用权能,必定同时享有物之占有权能。但是使用权能仍然是一项独立的权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物之占有权能者并不一定享有物的使用权能,例如质权人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

(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谓新增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等。

(4)处分权能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如在生产中消费原材料,在生活中消费日用消费品。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形态进行处分,它将导致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对物进行的种种处置,包括转让物的所有权、抛弃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等。

(5)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在规定所有权的权能时,虽然没有列出排除他人干涉、妨碍的权能,但依所有权的排他性,一般认为所有权具有此项功能,而且正是此项功能直接体现了所有权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此项权能,当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涉与妨碍,可以根据其受干涉、妨碍的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他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

案例15涉及所有权的处分。甲将复读机扔进垃圾桶的行为是对复读机所有权的处分,在抛弃后甲丧失了对该复读机的所有权,该复读机成为无主物。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先占人乙可以取得对该无主物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甲无权要求乙归还复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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