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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了权利滥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为:1.《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为守法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是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法律公共秩序所允许的范围,给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即为权利滥用。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了权利滥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为:

1.《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为守法原则。(www.xing528.com)

2.《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为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3涉及的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原则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但无论怎样解释,诚实信用原则都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讲究信用。本案中,甲明知其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仍将房屋售与乙,其行为构成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对此,买受人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或者请求变更合同价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可根据买受人乙的请求或撤销买卖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款,以弥补乙的损失。

案例4中,甲乙双方订立的借腹生子协议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角度看,该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应当是有效的。但该协议当事人滥用了自己的民事权利,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具体表现为: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性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计划生育义务;协议规定在孩子出生前不能离开公寓,限制了乙的人身自由权;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后自愿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也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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