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它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通常是有偿的,有时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内在要求就是平等。所谓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是指在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另一方意志的支配。这种财产关系不是基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而发生的财产关系,而是各独立民事主体基于商品交换等而发生的不具有隶属性的财产关系。在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实力上的差别,但这些都不能影响和改变他们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www.xing528.com)
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这是由主体的平等地位决定的。既然主体地位平等,那么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就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这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重要区别。合同的订立、婚姻的缔结、财产的转让、遗嘱的设立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相差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任何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机关和组织也不能非法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互利有偿的。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和要求。各民事主体都有着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只有遵循互利有偿的原则,才能为双方所接受。当然,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形成的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关系,也受法律保护,这与互利有偿并不矛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