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什么是民法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调整着人们在社会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一国的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国家统一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颁行的《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众多法律也分别调整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
案例1:大学生小李(男)与小何(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小李通过网络约请小何于2004年10月1日上午10点在某公园见面,并表示自己一定准时赶到,不见不散。小何愉快地接受了小李的邀请。小何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给对方留下好印象,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赶到公园。但当天小何一直等到日落西天,也未见到小李的影子。小何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小李,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小何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承担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2:2006年3月,某县工商局新办公大楼即将落成,为使办公用具与新办公楼配套,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向辖区内的枫叶家具公司订购了总值4万元的办公桌、文件柜等办公用具。家具公司如约交付了办公用具,但工商局一直未付款。后枫叶家具公司派人前去催款,工商局一位副局长说:“你们在我们的管辖区域内,以后照顾你们一些就行了,还收什么钱?你们还想不想在这里做生意了?”此后枫叶家具公司多次收款未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例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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