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概述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是指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权力与权利纠葛和矛盾。法国先贤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律之所以赋予高校教育管理权,在于只有其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才能使受教育者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从事相关活动,以维持正常的科研、教学、学习、生活秩序。学校在管理大学生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完全有权依照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受教育者的身份(如开除学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更加重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自身受教育权最大化实现为目的,而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的观念落后及某些具体制度滞后又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二者之间必然形成巨大的反差,从而发生高校近年来频繁被学生送上被告席的现象。
根据目前高校的现状,要从根本上减少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关键在高校。就高校而言,观念变更与制度完善是应重点解决的两个问题。首先,高校应当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新观念。《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要完成此任务,必须有明确且人性化的指导思想来统领高校管理行为。大学生是高等学校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高校管理要树立以人为本、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为根本目的的理念,要致力于人才质量的提高,致力于充分发挥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力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注重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即要求高校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大学生学习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大学生服务,可以说,依法切实保障大学生利益是高校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高校应该改革完善诸多滞后的内部规章制度。落后的管理观念必然催生落后的管理制度,落后的制度必然不能适应大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律对大学生的权利规定较为模糊,高校在对学生管理或处分时经常不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是以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行为依据,但这些校规常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如某大学的校规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牵手、搂腰、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如有违反者,严重的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不一致。再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了高校对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但多数高校规定:凡是作弊者一律按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依据这类本身就存在问题的校规对大学生进行管理难免要产生纠纷,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高校现行的内部规章制度。(www.xing528.com)
高校管理权的依法行使就是学生权利实现的主要方式和保障。高校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在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无法完全杜绝的情况下,通过什么方式和手段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目前平衡高校与学生冲突的机制主要有申诉和行政诉讼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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