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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讨论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学生实体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实体权利;二是作为学生这个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性实体权利。我们主要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这四个方面来讨论大学生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

从四个方面讨论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

二、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

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是指学生作为高等学校主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所享有的某种资格、利益、能力或主张,并且要求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的行为自由。与大学生权利相对应的是高校的保护义务,要求高校不得随意限制和侵害。大学生实体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行政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实体权利;二是作为学生这个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性实体权利。我们主要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这四个方面来讨论大学生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

(一)政治权利

与大学生在校学习有关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应享有。在校大学生一般都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自然也享有《宪法》规定的这项政治权利。

2.结社权。《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2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在学校内参加、组织社团是大学生所享有的一项政治性权利,这项权利直接来源于《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3.信仰及言论自由权。引导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大学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意识和审美情趣等因人而异,并且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学生的信仰及表达自由属个人私事,高校应该加以尊重。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有权信仰和不信仰某种宗教,有权监督学校的政策、制度实施情况及教师的学术行为和学校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有权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及教师的授课水平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行评价监督。

4.集会、游行、示威权。这些权利是民主权、平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延伸,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互为保障。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条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公共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公共意愿的活动。大学生的集会游行示威权主要是指,大学生有权通过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讲、参加集会、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表达公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监督学校管理。如参加反战示威游行,发表演讲对学校的某些不良现象进行揭露,反映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缺点,表达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和主张。《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了大学生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并且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大学生在校内所举行的集会、演讲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二)经济权利

与大学生在校学习有关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财产权。公民的财产权是一项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非法限制。《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大学生虽尚未参加工作,但也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财产权。大学生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学生对自己棉被、衣物等生活资料、学习用品等的所有权,对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所获取的报酬的支配权,优秀大学生对所获得的奖学金的使用处分权等等,都是大学生所享有的财产权利。高校不按规定收费、违法对学生进行罚款、违法没收学生财物等行为均会对学生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所以大学生的财产权利同样应受到重视和保障。《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也是对学生财产权利保护的延伸性规定,以避免高校乱收费行为造成对学生财产权利的侵害。

2.受益权。这是指大学生依法在高校学习生活期间获得利益的权利,如使用高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依照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享受来自国家乃至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一系列优待及相关荣誉,以及获得社会服务或校内勤工助学机会等等。如果高校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没有用于教育事业,必然影响大学生享受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影响大学生培养的质量和降低教育投入的效益,也是对大学生受益权的一种侵害。

3.社会保障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就此,《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为学生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或者学校医院对学生所实施的公费医疗等等,均是对学生社会保障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体现。(www.xing528.com)

(三)文化权利

基于学生身份,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享有的文化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9条、第36条规定了公民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机会与权利。社会各界有责任和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良好教育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就此,《教育法》第50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教育法》第52条还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大学生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取得学籍的权利。学籍是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不能取得学籍则意味着公民将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取得学籍是作为学生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学生在高校学习和生活的其他权利的基础。凡是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大学生,都应该依法享有取得学籍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至第10条规定了大学生获得学籍以及学籍登记、注册等的手续和方法。

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受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大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主要包括直接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如听课、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测验以及考试等,学校要为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些都需要学生在学校提供良好条件和设施的前提下的广泛参与,教育离开了学生参与将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看,保证大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也是高校的义务之一。

3.获得公正评价权。《教育法》第41条规定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我们应当这样理解这一权利:一是教育者须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学生的学业和行为,避免受到个人爱好、情绪的影响;二是学校制定的评价标准要统一,不能以多重标准来评价;三是学校有义务对学生的学习与品行进行评价并据此对学生能否获得表彰及能否顺利毕业进行安排。

4.获得学业、学历学位证书权。学校对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时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完相应学分的学生应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证书;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按肄业或结业对待,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是对学生受教育时期的学习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最终评定,学生受教育阶段结束并达到相关标准时均有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

5.就业、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权。《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目前的就业环境和形势以及现行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要求学校在毕业生分配工作方面做更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使学生充分享有就业及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了以上内容外,学生受教育权还包括及引申出学术自由权、著作权、科技发明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等。

(四)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内容,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大学生人身权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一般可将其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主要包括了身体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比如,就隐私权来说,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等等。大学生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在本书第二章中有较详细的介绍,在此就不展开分析了。

当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大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就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而言,在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其必须承担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接受学校管理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是大学生享受权利的基础,也是大学生接受教育的客观需要。当代大学生,应当从权利义务高度统一的角度来理解法定的各项权利,进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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