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权利概述
所谓权利,是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行为自由,即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它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并由此获得某种利益的一种手段。大学生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基于其受教育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学生不仅享有身体权、隐私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应该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特殊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项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权利可分解为受教育的机会权、受教育的条件权以及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就此,《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五项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这种列举的方式虽然让我们能清晰明了地把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内容,但是也显得较笼统,不够全面。根据权利的特点及对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认为,可以将大学生权利概括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个方面。实体性权利是内容,也就是大学生在校受教育期间应当享有的行为自由;程序性权利是形式,是保障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权利。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当然也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要真正享有一项实体性权利,就必须求助于第二项权利——程序性权利。任何一种利益或实体性权利都需要通过程序而实现或获得保障。比如学校不授学位或拒绝授位时,学生可行使申诉权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救济被侵害的实体权利。以下,根据该分类,对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略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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