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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防法规简介,《国防法》主要内容包括的几个方面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主要国防法规简介,《国防法》主要内容包括的几个方面

二、主要国防法规简介

(一)《国防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国防建设的步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共12章70条,包括总则、国防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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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防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如抵御外敌入侵,防止颠覆,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主权,保证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不受侵犯,坚持全民自卫,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以及独立自主处理国防事务等原则。

(2)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如兵役、军事人事、军事经济、国防科技、国防动员、国防协调会议、国防教育等若干基本制度。

(3)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活动的领导及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等。

(4)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如依法征兵,保证兵员质量,公民依法服兵役,自觉接受国防教育,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国防科研生产、接受国防军事订货等。

《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它是用来调整和指导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帅地位并起着核心作用,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既是一部充分体现国家意志,凝聚着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国防建设的总章程,又是一部全面继承中国革命和建设优良传统,凝结改革开放硕果,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反映现代化国防建设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并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国防法典。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国防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也是国防和军事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兵役法

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法开展兵役工作,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对于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共12章68条,包括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惩处等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一个特点。

(2)兵员的平时征集。《兵役法》对征集的年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18周岁的女性公民服现役。如有特殊需要,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征集少量在18周岁以下的男女公民服现役。起征年龄的规定与宪法关于公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是一致的。规定平时征集最高年龄为年满22周岁。这是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兵源充足和部队平时补充需要等情况确定的。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是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但学生本人自愿且符合服役条件者,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3)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兵役法》对士兵和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的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这是根据各军种部队训练合格战斗兵员所需要的时间和我国兵员雄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以及照顾公民的切身利益,义务兵服现役期满以后,不再安排超期服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以后,符合各种条件允许改为志愿兵,部队根据需要,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这对稳定部队的专业技术力量,提高部队战斗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役军官指军队中被正式任命担任领导、指挥或相当的管理职务和技术职务的军人。一般是指授予少尉以上军衔和被任命为排长或相当排长以上职务的军人和军队文职干部。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兵役法》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作了如下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对高等院校就学的学生必须进行军事训练,包括两种:一种是对学生普遍进行基本军事训练,主要学习基本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另一种是培养预备役军官的训练,即在普遍训练的基础上,挑选一部分符合担任军官职务条件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训,考核合格者服军官预备役,作为战时军官补充的一个来源。

(4)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兵役法》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多种形式:参军服现役是履行兵役义务,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等,也是履行兵役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要积极报名应征入伍;二是青年学生要积极报考军事院校;三是现役军人要安心服役,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军事技术,积极参加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英勇作战,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是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及时办理预备役登记,并按要求参加军事训练,战时,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五是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军事训练,适合担任军官职务条件的高等院校学生,还要按照规定参加培养预备役军官的集训;六是各级领导要积极教育和支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兵役工作。

《兵役法》明确了由省军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各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同时对公民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总之,《兵役法》的颁布是加强我国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重要法规。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对加强国防建设,对我国公民自觉地履行兵役义务以及进一步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与国防意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防教育法》(www.xing528.com)

《国防教育法》是规范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共6章38条,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总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总则中明确指出: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国防教育的职责,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2)学校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指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对于学校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明确规定,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要求学校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3)社会国防教育。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职责,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方法都做了规定。

(4)国防教育的保障。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资、场地及教育大纲、教材、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做了规定。

(5)法律责任。《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其他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行为,以至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防教育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其他军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共10章56条。包括总则、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预备役军官的军衔、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培训、待遇、退役和法律责任等。《预备役军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兵役制度和军官制度更加完善,对于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依法开展预备役军官工作,对进一步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体系,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共8章37条,包括总则、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及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职责等。《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颁布,不仅为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加强新时期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民兵工作条例》

在未来战争中,武器装备、战争规模、战争样式以及作战方法等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对外反侵略战争的性质和依靠人民,实行人民战争的这一指导思想是不会改变的。在现代战争中,民兵的地位和作用,不仅不会降低,而且还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加强。因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从国家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兵役法》为依据,于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71号令,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民兵工作条例》。该条例共9章46条,对民兵的性质、民兵工作的任务、指导原则、各级职能和民兵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民兵事业费管理、奖惩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强调了民兵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要统筹安排注意解决民兵建设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加强各级民兵建设。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优抚法律制度是国家和军队有关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和法规所确定的制度。它包括国家及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军队所制定、颁布的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施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抚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和办法。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5章45条,主要内容有:军人优抚工作的基本原则、优抚对象和优抚内容等。这是一部维护和保障对象权益的重要优抚法规。它的贯彻实施对加强人民军队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对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对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动员工作条例》

198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根据《兵役法》的有关条款,从建立健全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制度,保证战时实施快速动员,完成组、扩建部队的任务出发,对动员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动员计划的拟制、平时和战时的动员扩编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动员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平时的动员扩编的准备工作要服从于国家经济建设,按照国家提供的财力、物力等实际情况和战备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求坚持人民战争思想,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就地出干部、就地出装备的方针;强调要以现役部队为骨干,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基础;并提出了战时动员扩编速度要快,兵员质量要好,行动要隐蔽安全的标准。这一条例的颁布,对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完成动员任务提供了可供遵循的章程,为保证战时实施快速动员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完善的国防法制体系,是搞好国防建设的保障。有了国防法规,还需要人们去自觉地遵守。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这是一个总的要求,公民具体的国防义务,包括有履行兵役的义务,支持人民军队的建设和改革的义务,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义务,支前参战的义务,拥军优属的义务,军民联防的义务,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保护国防工程和设施的义务,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等,这些都是公民应自觉履行的国防义务。当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承担国防义务的同时,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对烈士、牺牲、病故者的抚恤,对立功的褒奖,国家、政府都以法律、法令和条例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做到在履行义务中争做模范,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为国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这种深厚的感情是维系祖国安全的巨大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中华民族之魂。遵守国防法规,履行国防义务,是建立在高度的爱国主义觉悟基础之上的。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每当民族存亡的危急时刻,无数爱国志士挺身而出,义无反顾地奉献自己,写下了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壮丽诗篇。爱国主义是履行国防义务的思想基础,有了这种崇高的觉悟,遵守国防法规就会自觉自愿、积极主动。我们每一个有志青年都应做遵守国防法规、履行国防义务的模范,为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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