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改革的建议
高考招生改革的建议[1]
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与考试改革(以下简称高考)的呼声已经很多,政府也进行了大量有关的调研工作,但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显然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一、确切认识和重新界定高考的功能
高考改革关系到每个高校、高中与考生的利益,各方都希望从这样的考试改革中获得满意的结果,这对政府推进改革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政府既希望能扭转“一考定终身”的局面,同时又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赋予它过于强大的功能。这种谋求太平、修正应付的心理虽可理解,但难有实效。“满意”不是抽象的,它要有具体的评价依据。现行的高考不是人皆满意的,需要我们去大胆改革探索。
高考改革,必须正本清源,从转变我们的认识开始,界定高考的基本功能,明确各利益方的权益,形成新的实施规范。
我们首先要准确地认识到,高考仅仅是指高校为招生选拔而设置的测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测试)。但长期以来,我们将它与为检查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水平而设置的考核(以下简称高中毕业考核)混合,强调这两种功能考试的统一兼顾,所谓“一考定终身”的“一考”,既管高中,又管高校。这种认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和思维定式,并在不断地被强调和宣传。在这种观念统领下,高考改革始终处于左右为难的困境之中。
所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审定高考的功能,将高考中的高中毕业考核与高校招生测试两种功能区分开来,主要理由如下。
1.高校招生测试的内容与要求,不能完全代替高中毕业考核的功能
首先,高考的考生结构是多样的、复杂的。虽然其中以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体,也有非应届高中毕业生;虽然其中以国内各地考生为主,也有港澳台与全世界的。各种考生的基础教育背景与内容各有差异,所以,高校招生测试不能只顾及应届高中毕业生。
事实上,我们也很难找到一种测试标准来覆盖所有高中教育的状况,目前使用的按地区划定分数线的方式,对高中是相对公平的,但只是简单的公平,是录入人数上的权衡,不是教育质量上的权衡。被同一个大学录取的学生并不意味着具有相等的基础教育培养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在现行高考科目测试以外的能力,比如计算机应用、外语听力和会话等,各地学生的能力差异是明显的,高校必须提供专门的补习机会,至于视野与心胸等素质上的差异状况更为复杂。所以,立足于应届高中教育来制定高考标准,对高校来说就相对不公平了。
其次,现在高考的品种已经很多,除了政府统一出题的考试科目以外,高校自己还组织了诸如优秀生选拔考试、自主招生考试、保送生选拔考试、特招生选拔考试、留学生选拔考试等,这些考试的内容、形式与深度都有很大差异,与高中教育的关系并不对应,但它们同样发挥了选拔作用。
再者,从改革趋势与国际惯例来看,每个高校应该根据自身的办学特征与培养要求,制定并实施自己的招生选拔内容与要求。我国高考将逐步向高校个性化发展,最终脱离高中毕业考核的功能。
2.从人才选拔的机制上说,我们对各阶段学生的评价,既要看过去,也要看现在,但更要关注将来
不断发现学生的才能并提供合适的机会,这才符合教育规律,才能鼓励学生发展。从教育逻辑上讲,并不是只有成绩最好的毕业生才能进入高校,即便是在分数绝对统治的高考中,也有高中成绩一般而高考成功者,甚至成为优秀大学生者,这并没有引起社会不满,也没有否定高中教育,只会促进人们的思考。所以,以学生的高中几门课程成绩来判断其发展潜力,那是不可靠的,而以此来取代高校招生和培养的要求,则会削弱教育体系的修正与引导作用。
从升学概念来说,高中生报考高校犹如本科生报考研究生,但事实上,我国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不设置专门的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不与本科生毕业考核挂钩,也不与专业挂钩。硕士报考博士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我们完全可以将高考作为本专科招生考试,不与高中毕业考核挂钩。
3.高考功能的复杂化,影响了管理与改革的效果
现在的高考工作,既不宜由高中独自决定,也不宜由高校独自决定,所以,只能由政府牵头组织。政府既负责对基础教育的评价,又承担高校招生的责任,甚至包括高考命题的责任,但培养与招生的过程实际是在学校。目前的高考功能定位问题,使得高中、高校与政府之间职责关系模糊,管理难以规范,制约了人才选拔的有效性。
二、制定法规,明确基本关系
高考虽然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解释,但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我们要大胆探索,以法规形式对高考的性质、功能作出规定,明确高校招生测试与高中毕业考核的基本关系。顺便指出,在此之前,不宜急于颁布考试法。
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两方面:(1)由高中独立设置毕业考核或能力鉴定;(2)由高校独立设置自主招生选拔的方案,选拔的依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①高校需要的自主测试成绩以及在选拔中的比重;②高校需要的高中考核成绩以及在选拔中的比重;③高校需要的包括来自中学的考生推荐材料以及在选拔中的比重。
三、重新设置高校招生测试
每个高校制定的招生方案,不仅要根据上述基本关系,而且应符合以下原则。(www.xing528.com)
(1)由于高校选拔学生要有专门的判断,所以,政府应允许高校自主设置或不设置专门的测试,包括测试内容、方式与规则。这是高校的社会责任,也是高校办学能力和特色的体现。
(2)高校选拔学生应该尊重高中教育的成果,所以,参加高考者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同等学力的资格,这是高中与高校关系的法律依据。同时,高校可以把高中毕业测试结果与评价推荐材料作为选拔的依据,并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部分接受这些依据。
(3)在高校招生选拔中,自主测试的方案必须提前一年以上向社会公布,接受高中毕业考核部分的方案必须提前四年向社会公布。
(4)高校应建立公平、公正与公开的招生选拔制度,坚持以专家审核为主的原则,坚持以章程向社会依法承担责任的原则。
四、重新设置高中毕业考核
高中的毕业考核方案,不仅要根据上述基本关系,而且应符合以下原则。
(1)由于高中教育阶段应该对毕业生有一个评价,所以,高中应设置专门的毕业考核,其目的不仅是为了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而且是为了评价高中与政府的教育状况;
(2)考核的内容、要求与方式应该由政府与高中教育界来统一确定;
(3)考核应引导素质教育的开展,以反映学生全面接受教育的状况为原则,要有利于建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
(4)考核应该与高中科目与教学大纲相匹配,全面检查各科目的教育与学习状况。
五、重新确定政府的责任
在高考改革阶段,建议政府要特别注意以下几项责任。
(1)作为改革过程中的过渡措施,政府首先要掌握法律依据,以法规形式明确高校招生测试与高中毕业考核的基本关系,这是政府推进高考结构性改革的基础。
(2)要着力研究和制定高校招生测试与高中毕业考核的原则性方案,并尽早将框架性内容向社会公布,以便高中、高校与考生能够提前知道改革的信息,或提出意见,或采取应对措施。一旦原则性方案确定,政府要制定统一的实施时间表,监督改革进程。
(3)同时,加快研究和制定配套法规,明确规定高中毕业考核的责任主体,明确高校招生测试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两者的必要关系。
(4)高考对全社会开放,它实质上属于高校与考生之间的关系,政府的责任是把握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公正性,维持公平秩序,执行监督权和仲裁权。所以,政府要设法解脱其中的具体责任,真正明确谁录取、谁解释;谁申请、谁有权获得解释的原则,规范相应的权益关系,使考生有权向高校表明其各种能力,使高校有责任自主制定选拔方式与规则,并对这些能力作出自己的评价,包括对高中、政府、竞赛评委会与推荐人等提供材料的审议。建议政府不设置高校与考生的类型等级,取消学校批次、专业批次、主兼收划分等规定,避免因限制双向选择而招来不必要的责任。
(5)重点抓好高中毕业考核与鉴定部分的改革工作,根据高中教育规定的内容与要求,依法控制高中毕业考核内容、要求与方式,保证其准确性和统一性。
(6)设法帮助高校开展社会性的招生测试工作。
2004年11月
【注释】
[1]根据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全会上提交的“关于高考招生改革的建议”修改。刊登于《复旦教育论坛》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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