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优先发展要有实施细则
教育优先发展要有实施细则[1]
1994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条件下办大教育。财政再困难,也必须舍得投资把义务教育办好,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1995年,党中央作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决策。“十五”大后,国务院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为最大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些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体现。全社会高度赞赏政府的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但这项战略如何贯彻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还需要采取具体的措施,控制具体目标的落实。
教育是实现富国强民的必由之路。它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决定了它优先发展的地位。老百姓有俗话说,“再穷不能穷了孩子读书”。当今发达国家,在国民教育上都曾经采取过强行优先发展的战略。如“二战”后的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保证了教育率先恢复和发展;60年代的美国制定过《国防教育法》;80年代以后,英国制定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国制定了《教育指导法》、美国制定了《2000年教育目标法》等。在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制约教育发展的因素还有很多,包括价值观念、经济能力、管理规则、人事制度等,这些因素习以为常地被当作教育不优先发展的理由,甚至政府对教育投入等方面的执行状况,也没有明确的解释与承诺。社会已经注意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力度问题、实际上被空洞化的问题。为切实贯彻和体现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我们必须设法确保教育发展的“优先权”。
1.加快制定《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细则》。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依靠法制来调整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关系,确立教育优先制度依据,强制性地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
2.明确教育优先的内容。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内容,应该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细则》有明确的陈述。这里拟包括:各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规定的情况;各地区各种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各地区各种受教育人员的就业机会与条件不断提高的情况。
3.政府优先为教育决策。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执行,应该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细则》有明确的陈述。这里拟包括:各级政府应针对上述内容提出优先发展的目标;各级政府应把上述目标,融入经济、科技、产业文化与城乡规划等的发展目标中;各级政府应向人大优先汇报教育发展状况。明确地说明如“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是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教育经费增长是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学生教师人均公用经费是否逐步增长”、“城乡建设规划中是否优先满足学校的基本建设”等问题。(www.xing528.com)
4.人大优先审议教育。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检查监督,应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陈述。这里拟包括:各级人大应优先审议政府对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执行状况;应在“教育落后无理由”的原则下,以教育发展的需求,来审议和监督政府的全面工作,评价政府工作的思路与能力;必要时,人大可以采取“教育一票否决”,督促政府调整规划和执行方针。
5.全社会树立教育优先的观念。《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细则》中应向全民倡导一种价值观,要宣传“教育是国家形象工程”、“教育是政府素质工程”、“教育优先就是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就是民族前途优先”的思想以及口号。
2003年3月
【注释】
[1]根据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制定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细则的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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