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籍管理规定要不断修订
本科学籍管理规定要不断修订[1]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大学最基本的管理文件之一。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大学教学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要求,其中大部分与学籍管理规定有关,需要及时研究修订。但我们不够积极。一则因为大学必须等待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修订;一则因为大学自主依法管理内部事务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不愿意花精力研究学籍问题,甚至没有很好的能力来面对问题。教学管理缺乏建设性。
中国大学的教务部门,特别需要有目标地不断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先进大学的做法,及时收集了学生的要求,组织专家经常性地研究,长期地逐字逐句地修改学籍规定,这才能保持教学管理的不断完善和成熟。一年多,我们研究修改了“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取消或放宽了原条例中约20条规定,对许多内容做了修订。这是我们对教学管理不断反思和认识的过程,很值得总结。随着教育部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出台,学校学分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本科生学籍管理必然还会面临新的需要和条件,还需要修订和完善,我们要密切关注。
本科生学籍管理涉及学生的学习权利和义务,它的修订表现了大学对学生培养的看法。首先,它是表明了大学对学生权益的重视程度。大学要为学生的发展而完善制度,把学校的资源和机会合理地提供给学生,便于他们规范地获取。大学以为自己总是可以主宰学生,以为自己总是应该控制资源,以为自己的规定就是管制学生的天条,这些都是不文明的意识。其次,它表明了大学对学生培养方式的重视。学籍管理制度是一大教育资源,让每位在校生熟知制度的内容,使他们能够在全面了解和准确使用制度中,为自己获得机会,这是培养自主自立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方式。所以,修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时,应该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执行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时,应该让每个学生明白。
一、体例与内容
制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思路,我们过去是以管理手段为程序,其实应该从学生利益目标出发来考虑,即以学业最终目标为要求,按制约程序逐层衍生到入学要求,形成系列规定,这比较符合学籍管理的逻辑,也便于学生理解。按照这个思路,2001年我们对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梳理。
(1)毕业资格。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目标是达到毕业资格,所以,毕业资格检查是学籍的目标管理,这具体体现在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标准上;(2)成绩记载(绩点)。从学习上说,毕业资格的基本内容是课程成绩,这直接表现为绩点。要取得毕业资格,必须要绩点合格。要绩点合格,必须要有课程成绩;(3)考核(重修或补考、缓考)。要有课程成绩,必须要经过考核,包括重修或补考、缓考等形式;(4)选课修读(免听)。要参加考核,必须要选课修读,除非办理了免听手续;(5)学制与学籍变化。要选课修读,必须先要明确学籍关系,包括休学或停学、退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变化,通俗点说,要确定学生的身份和位置;(6)学籍。要取得学籍,必须先要注册;(7)注册。要办理注册,必须要符合入学资格;(8)入学资格。具体说是指录取、报到、复查、交费、保险等一系列基本条件。
影响学生学籍的因素很多,我们按照上述程序设立内容体系,不重复设置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内容。所以,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学生评优、奖励与纪律处分、学位资格、考核形式、教师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学生考场纪律等规定内容。
考虑到条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原则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新条例修订时,特别安排了一些“有关规定”,这些规定由教务处另行按照实施细则体例编修、颁布和执行,以适应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二、学制
原条例规定:“在标准修业期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不超过两年。”新条例将延长修读年限放宽到标准学制的一倍。原条例还规定:“提前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含)以上,又符合毕业生要求的学生,可提前毕业。”新条例取消了提前或不提前的概念,允许学生只要符合毕业资格,就可以毕业。这体现了学分制的特点。学制规定是需要的,它表示大学应该向学生提供的最小学习时限。学生应该完成学业,但不必统一完成学业。在学分制里,完成学业与学制的关系是不同步的,完成学业主要是看内容,而不是耗时。这就是学分制与学年制的差异。我们习惯了标准的、统一的学年概念,有年级或升留级概念,经常沿用所谓的提前或延长等概念,院系在审核转专业学生的学习情况时,时常会要求学生留级,其实就是几门课程需要修读的事情,可以由学生自行安排修读,直至完成学业。中国高中生习惯学年制,进入学分制的大学以后,往往不会选课,更不会自主安排学业,他们需要一张4年的课程表,这是很大能力缺陷。把权利给学生,使学生会使用权利,都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推行学分制的意义,其实就是在转变权利关系中让学生接受锻炼。
三、学籍变化
学生在选课之前,须将所需的休学或停学、转专业或转学、退学等有学籍变化手续办理完毕。
1.休学、停学与复学
原条例规定三种情况的学生可以休学:(1)因病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以上者;(2)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数1/3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新条例修改了休学与停学的条件,把休学限于上述情况(1),即病休。因为休学目前是有与学籍待遇挂钩的,因病休学的学生可以享受在校生的医疗等公费待遇,所以,学校既要允许休学,又要严格掌握实际情况。同时,新条例将上述(2)、(3)情况并入停学一类,并限定了停学的性质,停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公费待遇。学生可以自行安排停学和复学,只要在规定时间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休学、停学与复学都可能要涉及修读年限,新条例为此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当时有在校生创业的风气,对那些办公司的学生,学籍关系如何认定,各校做法不一。学生有权终止学业和放弃学籍,如果要离开学校从事学业以外的活动,他们可以自行退学。但如大学或政府鼓励他们创业,则不能强行要求他们退学,只能保留学籍。但他们至少应该承担期间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保留学籍是模糊的概念,属于学生?非学生?个人和学校究竟应该负什么责任?社会和政府是否认同这种责任规定,法律上是否有依据?这些都是问题。像盖茨在哈佛退学创业,那是十分明确的事情。
2.退学
原条例规定学生“在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和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学分课程达到或超过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者,给予一学期试读。试读学期中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未取得学分,应予退学”。新条例取消了试读退学的规定。一是因为试读其实就是在读,无非是对学生的警示,学籍规定中没有试读一说。二是因为学分制本身就是给学生选择机会,如果学生以为在学制内可以弥补前期学习的不足,学校无权让他们退学。如果学生预知确实不能完成学业,他们可以自行终止学业,不该由学校来决定退学。对于那些确实完不成且又不能明智地终止学业的学生,当然会承受不必要的损失,这是学生应该有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意识,学校也要更加注重教学过程的检查与督促,及时发出警告,提醒和指导学生做出妥善安排。(www.xing528.com)
3.转专业与转学
原条例规定:“每学年转出系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出该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这是修改时争议比较多的一条。有意见以为,当时全校每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不过个位数,只占指标规定的5%左右,指标是可用的;也有意见以为,按专业控制转出人数是必要的,否则有些专业的学生就可能流失。原条例表达的精神是,转专业的机会应该给成绩最优秀、才能很特殊或生理上不适应的学生,条文规定性质接近优待和照顾政策,所以管理上一直是严格控制数量和要求,个案受理,不搞统一开放的受理程序,实际上已经限制了学生的申请。从逻辑上说,喜欢一个专业,并不需要先在另一个专业获得优异成绩。一个专业以为可以接受的学生,并不一定需要另一个专业同意。学生是否在一个专业就读,不能由该专业的利益来决定。如果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实行开放受理,申请人数就可能突破这个指标。所以,新条例应本着开放的精神,发挥学分制的优势,取消了这个指标和一些限制条件,如高考成绩要求等,为制定具体细则创造条件。并要求制定开放的申请实施细则,合理地安排机会,协调矛盾。在后来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各专业必须向全校提供的转入名额,不少于10%当届本专业学生数,学生只要达到最基本的学习成绩就可以申请,无须本专业同意,申请由学生做主,接受由院系选拔。实施当年,申请人数超过名额数一倍,个别专业转出了近一半学生。供需矛盾实际上是严峻的,但没有学生投诉,成功实现了学校历史上最大规模学生专业转换。经验告诉我们,成功的改革,可以在资源紧缺的条件下进行,只要有好的观念和严格的实施细则。
学分制改革从选课制开始,自然会牵扯到专业选择。虽然选择专业有许多因素,但学籍制度上,不应该设置障碍,因为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课程和专业,至于是否能够申请成功,那是能力竞争的问题,或管理上的操作程序问题,制度上不能倾向于限制,应倾向开放,然后建立公平公正的规则。
四、选课修读
新条例强调了注册管理,规定只有注册的学生才能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内容,除了本专业规定课程以外,原来还有辅修专业课程,新条例更增加了关于双学位或双专业等修读规定,为发展学生的培养渠道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了推行选课制建设,新条例取消了“开学后3周内学生可以退课”的时限规定,要求制定新的退课实施细则,规范退课手续。
五、免听
新条例规范了免听概念,取消了免修。原条例规定:“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学期期末考试前3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后,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绩点达到3.3(含)以上,报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成绩按实记载,给予学分。”按照学分获得的基本程序,学生必须完成注册、选课、考核,才能获得学分。学生可以退课,也可以申请免听,但前提是必须经过选课。不经过选课,就谈不上修读,更谈不上免修。为规范概念,新条例将“免修”改为“免听”。同时,“新条例”取消了教务处审批学生免听的规定。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申请,教师可以根据课程要求批准,这是学术性问题,不适宜由教务处批准。教务处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学生选课与考核的有效性。
六、考核
鉴于考核时间和地点已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学生需要推迟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安排主要应考虑教师的工作,宜由院系负责组织,所以,新条例取消了由教务处审批学生缓考的程序。鉴于已经放宽了免听、退课与缓考规定,新条例将原规定“同一门课程允许重修2次”修改为“1次”。
七、成绩记载
根据学生与教师建议,新条例修改了考分与成绩记载等级的换算关系,增加了补考及格的绩点(1.0)档,修改了补考与重修成绩的记载办法,使学生的总绩点计算更加合理。新条例简化了原条例中关于“大学英语、体育和军事理论的成绩评定”的具体内容,这些具体课程成绩的特殊记载要求,另有专门的实施细则,并通过相关课程向学生传达。为适应学生校外学习交流的需要,新条例增加了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记载规定。
八、毕业资格
新条例取消了提前毕业的特殊资格要求,修改了毕业、结业、肄业的学分标准。
2001年6月
【注释】
[1]在2001年主持修改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一些感想,特此记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