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1]
前天,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正式签署了两个重要文件,即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作为高校两个基本的法规性文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是1989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1990年颁布的。十几年来,这两个文件对高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工作情况的实际变化,与时俱进,对这两个法规性文件做了重要修改,昨天已经正式颁布。这两个文件是经过较长时间充分调研准备,经过数十次修改完善,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做了全面修订,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5年3月16日,宁夏大学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举行开工奠基典礼。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今晓同志及人大代表视察宁夏大学学生食堂(2005年4月)。
我认为,这两个文件特别是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对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座的都是学生工作的领导和骨干,要深入学习和理解两个文件,做好准备;学校也将认真研究,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我们的贯彻方案。要看到,这些年来高等学校经过合校、扩招、体制改革,给全国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就是使我国的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主要受益的是西部地区、偏远地区,是农村、是少数民族地区。在人数扩大的同时,大学生群体的特征也在发生变化,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同时大学生的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也在日益增长。如何加强教育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思想教育是必须的,同时也要加强法制管理。文件的出台,是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原来的一些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经不适应这些变化。(www.xing528.com)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6章69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首先体现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的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规范在大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作用。另外,新的规定也固化了近年来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且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增加了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和选修其他专科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发给辅修证书等内容;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本科专业,成绩审核后予以承认。
教育部检查组听取宁夏大学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情况的汇报(2006年4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定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定。明确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享受六项受教育的权利,同时承担和履行六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对学生的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行为特征不确定的一些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如,取消了原来规定中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含糊规定,增加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的规定。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确定了学生权益的救助制度。如,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新的规定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一些特殊规定。如原来规定“对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现在改为“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来执行”。此外依据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改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
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在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能、职责和自主权的基础上,给予高校以教学管理自主权为核心的多项自主权;给予高校依据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特色创新一定制度权,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活力,其中,包括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等等。对当前一些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增写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且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增加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网络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等。这个文件非常全面,是今后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
这里我还要说明,关于大学生在校能否结婚,我理解新的规定只是说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赋予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学校提倡大学生恋爱、结婚。学生在校还是以学为主,有些年龄大的,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学校不干预,不禁止。但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在校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我们建议,大学生学习期间缺乏结婚的经济基础、缺乏婚姻必须的其他条件,还是不要忙于在学习期间结婚。我们赞成学生理智地看待这个规定,不要把注意力放在大学生能否结婚上面,要全面理解这个文件,特别是学生工作者,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这对我们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学生权益、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确实有重要意义。
【注释】
[1]*2005年3月31日在宁夏大学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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