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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董事会的建立及发展

时间:2023-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法人,董事会可以独立地起诉或者被起诉。董事会经多数同意可以拥有印章,雇用员工,发放津贴和薪水。大学司库可以董事会的名义,买卖土地、房产等进行交易。这为哈佛大学的建立宗旨指明了方向。在邓斯特校长的领导下,哈佛大学逐步走上了正常的发展道路。因为马萨诸塞州大法院批准哈佛大学特

哈佛大学董事会的建立及发展

一、董事

哈佛大学董事会是哈佛大学治理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也是哈佛大学建立的第二个治理机构,拥有管理哈佛大学的广泛权力,是哈佛大学法人的唯一代表。董事会采取集体领导制度,其运作处于秘密状态,一切的重大决定都以秘密文件的形式保存在哈佛大学图书馆的地下室内,80年以后才能解密。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董事会免受外界对其决策的影响。董事会负有保护哈佛大学的校产、声誉的使命,拥有任命校长和各个专业学院院长的权力,能够维护校友社会的利益。它成为了哈佛大学避免社会政治和市场的过分影响,又不至于使哈佛大学过于封闭僵化,联系社会和哈佛大学的缓冲组织。

(一)董事会的建立

哈佛大学刚建立的时候,并没有董事会这个机构,而是由马萨诸塞州大法院建立的一个建校委员会负责管理当时的哈佛大学,也就是哈佛大学监事会,但是哈佛大学监事会没有处置哈佛大学校产的权力。为解决哈佛大学校产问题,第一任校长邓斯特建议,建立一个由大学内部人组成的董事会。马萨诸塞州大法院于1650年5月31日通过邓斯特校长起草的特许状,成立了哈佛大学另一个内部人管理的机构——哈佛大学董事会(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该特许状开宗明义提出其目的是促进和发展所有知识,培养有文化、有教养的一代人(包括印第安人)。哈佛大学法人7人,其中包括校长、司库和5名住校导师,并任命邓斯特为第一任校长。特许状还指出,董事会是一个永久存在的团体,可以自己选择他们的成员,但这些成员的任命需要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成员必须居住在剑桥海湾地区。董事会可以在马萨诸塞州法律范围内接受捐赠礼品和土地等,但每年接受的这些财产总额不能超过500英镑,财产将用于大学的发展而不是其他。作为法人,董事会可以独立地起诉或者被起诉。董事会经多数同意可以拥有印章,雇用员工,发放津贴和薪水。根据法律和出于维护大学的利益,董事会可以解雇和重新雇用员工,但这些任命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大学司库可以董事会的名义,买卖土地、房产等进行交易[1]

《1650年特许状》并没有提到培养牧师,只提到“教授所有优秀的艺术科学教育所有英国人和印第安人的后代以知识和虔诚”。这为哈佛大学的建立宗旨指明了方向。[2]哈佛大学董事会也成为美国最早的法人机构,全权负责管理大学的财产和内部治理。当时,邓斯特校长希望5位导师也能像英国大学那样,为学习和研究获得议会的津贴,建成英国大学的学者行会形式。但是,由于当时殖民地的哈佛大学只有校长邓斯特一人,导师也没有牛津、剑桥导师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而且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为保证董事会法定人数和哈佛大学的宗教氛围,住校导师改为由当地牧师担任。

1657年,马萨诸塞州大法院通过《1650年特许状附则》,要求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根据附则,董事会的决议可以不经监事会的同意即可执行和生效。但是,董事会仍然要对监事会负责,这为后来董事会单独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二)邓斯特校长的开创工作

1642年,邓斯特校长在没有大学特许状的情况下,不经英皇或教皇的同意,大胆并创造性地授予第一届学生学士学位,为哈佛大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基础。邓斯特校长在哈佛大学第一次授予学位是一次大胆的行动,因为授予学位的权力一直受到教皇、国王保护,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授予学位是对教皇或国王权力的侵犯。

1643年,马萨诸塞州总督批准了哈佛大学印章,其图案就是现在的打开的三本书上写有拉丁文单词“VERITAS”,意为“真理”。这枚印章自批准之日起并没有使用过,一直到1693年才启用,之前是以“上帝荣耀”(In Christi Gloriam)作为印章,这充分说明了哈佛大学成立之初浓厚的宗教氛围。[3]哈佛大学的很多教学模式都是模仿英国大学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的名称也相同,即一年级(freshman)、二年级(sophomore)、三年级(junior sophister)、四年级(senior sophister)。大学四年级学生要进行公开辩论才能毕业。[4]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维持导师的津贴,哈佛大学建立之初一直没能雇用超过两名教学导师。邓斯特在担任哈佛大学校长14年之后,开创了哈佛大学较为自由的宗教氛围,但也为此付出了代价。1654年,邓斯特校长因拒绝给他的小儿子洗礼,而遭到社区牧师们的不满,为此邓斯特校长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并被批准。

在邓斯特校长的领导下,哈佛大学逐步走上了正常的发展道路。哈佛大学按照英国大学的模式建立了基本的治理机构——董事会,在没有经过官方特别是英国皇室的应允下大胆地授予学位,这些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哈佛大学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哈佛大学董事会1655年就有成文的学生管理制度,共16条。其中,第5条规定:学生尊敬家长,在与校长、导师和职员说话的时候要谦和谨慎。所有学生不准撒谎、谴责、说脏话,不准无故喧哗、传播谣言和言行举止不端正。所有学生如果不穿戴长衫、帽子就不准走出宿舍,着装要合适,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佩戴金银首饰,除非校长允许。不经校长或导师允许,任何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每天晚上9点以后不准待在学校外面,11点以后不准看书,早上4点之前不准亮灯。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发生,每位学生只允许被叫自己的名字,除非他是爵士、贵族或者议员的儿子。[5]总之,校规规定学生24小时在校内,不准离开剑桥或上客栈,不得与不三不四的人一起游荡,但允许学生假期回家数日。从这份哈佛大学规章来看,哈佛大学校内充满了贵族的气息和严格的纪律,全校弥漫着宗教的氛围。

(三)特许状合法性危机

哈佛大学作为校外权力的监事会和校内的董事会合作管理的学习机构,权力安排滋生出很多困扰和冲突。[6]邓斯特校长离职之后,哈佛大学治理进入一个较为动荡的时期。董事会在整个权力的交替中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导师为争取自己在学术方面的权力还没有获得完全的独立地位,监事会仍然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治理者。《1650年特许状》并没有就两个管理机构的权限作出明确的划分。另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哈佛大学与政治和宗教领袖的关系。因为马萨诸塞州大法院批准哈佛大学特许状,支付校长薪水,所以他们认为有必要对哈佛大学的治理过程起建设性的作用。监事会的牧师希望哈佛大学免受政治干扰,保证哈佛大学有合适的宗教实践。因为总督是监事会主席,他也认为有权力对哈佛大学施加影响,特别是学校的高级官员的任命。哈佛大学的建立是为了宗教的目的,因此建立者也希望学校保持他们希望的那样。[7]

《1650年特许状》通过之后,其权威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实际上在哈佛大学成立后的20多年里,并没有一个固定和永久的特许状。1686年,英国皇家取消了殖民地的特许状,这就意味着哈佛大学的法人地位也处于怀疑状态——特许状成为非法的法律文件。在1686~1692年之间,哈佛大学没有董事会,更不清楚谁合法地拥有哈佛大学的财产。哈佛大学的治理由校长和一个相当大的董事会治理,从8人到14人不等,其中只有2名住校导师,其余全部是公理会牧师。校长大部分时间都不在学校居住,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主要由导师负责。1691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获得了皇家特许状,才结束了哈佛大学的不确定状态。这个新的马萨诸塞殖民地特许状重新肯定了过去对哈佛大学划拨土地和捐赠的合法性,但是马萨诸塞州殖民地政府没有重新颁发特许状或者肯定过去的特许状。没有自己的特许状,哈佛大学经常受到来自英国政治派系的伤害,其与皇家和地方官员的关系经常处于紧张状态。没有特许状,就不能永久解决谁才是哈佛大学的实际管理者这一问题。

1692年,玛瑟校长向当地皇家官员递交了一个特许状草案,但仅仅因为没有皇家访问条款而被拒绝了。1697年,马萨诸塞州殖民地法院提交了一个特许状草案,也因同样的原因被拒绝。在没有合法特许状的条件下,哈佛大学以前的董事会成员和住校导师以及校长组成了事实上的董事会。1700年,董事会包括1名校长、1名副校长和15名成员(导师)。1701年,副总督威廉·斯特顿(William Stoughton)认为,要暂时解决哈佛大学特许状问题,允许按照1700年的特许状规定,由董事会拥有哈佛大学校产。玛瑟校长在任时每周呆在剑桥不超过2天,总共也没有超过6个月的时间。因此,学校的工作就落在副校长塞缪尔·威廉德(Samuel Willard)身上。1701~1707年,威廉德在哈佛大学建立了一个辅助管理系统——住校的导师负责管理学校。除了校长每周的例行讲课之外,从课程到纪律几乎都由住校导师负责。1707年威廉德去世,由于没有合法的宪章选举校长,因此,董事会请求马萨诸塞州殖民地法院给予一个新的特许状。随着列维利特1707年当选校长和《1650年特许状》的重新实施,哈佛大学结束了这一段不稳定的时期。(www.xing528.com)

列维利特担任校长是一个政治妥协的产物,当时各种反对和赞成的力量互相交融。最后,总督保罗·杜德利(Paul Dudley)同意,如果马萨诸塞州大法院同意列维利特做校长并支付校长薪水的话,他就签署《1650年特许状》并承认其效力,这使得几乎所有的力量都满意,这场风波才算过去。

(四)危机后的稳定地位

列维利特校长使得董事会重新获得治理哈佛大学的权威。他倾向于用个人权力来管理大学,把自己放在两个管理机构的中心。根据自己在哈佛大学的经验,他发现,一个处于弱势的外行董事会和不住校的校长对大学来说是危险的。列维利特校长本人是1676年进入哈佛大学的,当时招生5人,由于董事会强行解除时任校长霍尔的职位,学校几乎关闭了将近一年。到他1680年毕业的时候,学校仍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1685年,列维利特成为导师,之后的12年时间都是他与另外一名导师威廉·布拉特(William Brattle)作为校方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力。当列维利特成为校长的时候,在当地居民、董事会和马萨诸塞州大法院的支持下,建立了一个较为强有力的学校管理机构。对于导师,列维利特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导师管理机构。因为导师在学校待的时间比较短,所以任何一个管理机构中如果有大量导师的话,就会使机构缺乏持续的管理能力和产生破坏力。但是,列维利特校长并没有完全排除导师在董事会中的任职机会,时常与导师一起谈论学校纪律问题。

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列维利特校长在董事会中安排了更多的支持自己的人士,尽量减少来自监事会的干涉。1708年,5位董事会成员同时也是监事会成员。通过这样的改革,他把董事会变成了监事会的一个执行委员会。列维利特校长与皇家总督保持良好的个人关系,因为总督就是监事会的当然主席。对大学来说,总督的捐赠和来自马萨诸塞州大法院的拨款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总督具有召集监事会的权力,与总督保持良好的个人关系对于列维利特校长是很有帮助的。

18世纪40年代,由于经济环境恶化,马萨诸塞州殖民地地方政府开始打起哈佛大学的主意。1748年夏季,波士顿政府对哈佛大学司库的租金和债券的收益超过特许状所允许的500英镑的部分征税。董事会紧急求助马萨诸塞州大法院,申明《1650年特许状》规定是按照当时的经济水平作出的,从现在的经济膨胀和经济条件来看,这一条款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请求马萨诸塞州大法院继续保持哈佛大学的免税地位。马萨诸塞州大法院直到1749年6月才作出回应,建立一个综合委员会来对征税问题进行裁决。1750年4月,该综合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重申了《1650年特许状》规定的收入在500英镑以下免税的政策,建议波士顿政府根据该决议按照1650年的标准重新评价哈佛大学的收入。按照州内的换算比率,经过三周来重新评价哈佛大学的收入,其结果低于1650年规定的500英镑。这样,哈佛大学董事会第一次不需要监事会的帮助维护了自己的校产。

独立战争使得哈佛大学搬离了剑桥,哈佛大学校园被大陆军队占用。直到1776年6月,哈佛大学才回到剑桥。1779年,马萨诸塞州新的议会再次肯定了哈佛大学作为公共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独特的使命。1780年之后,哈佛大学董事会结束了导师在董事会中的职位,这是1650年之后第一次董事会中没有导师,也是第一次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是不住校的和不拿大学薪水的成员。

(五)现代哈佛大学董事会

《1650年特许状附则》规定,董事会可以不经过监事会的同意实施政策和措施,从而使董事会成为大学财产的守护人,并为其成为大学所有事务管理的名义上的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哈佛大学建立的前200年时间里,监事会一直是哈佛大学最主要的权力结构,董事会的很多决议都要经过监事会的同意才能生效。1825年之后,监事会的地位开始不断下降,董事会成为主导哈佛大学发展和决定哈佛大学重大决策的唯一机构,这种趋势至今没有多少改变。

为减少来自各方面的影响,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及其组成人员经常处于秘密状态,因此至今仍鲜为人知。我们可以通过哈佛大学董事会秘书罗伯特·申顿(Robert Shenton)的回忆,看出董事会日常运作的规律。他说:“每次董事会开会,都是秘书提前5天通知相关人员。尽管是非常小的事情,如任命新的教授,也不能让新闻办公室知道,除非董事会作出正式的决定,常常是这个教授已经工作几个月之后才公开。董事会的会议安排非常有讲究,昆西街17号有一张大桌子和一把皮椅子,开会的时候校长坐桌子的首要位置,司库坐在右边,资深董事坐在左边,依次类推。我坐在另外一张桌子旁,做会议记录,从来不用打印机。董事会成员没有薪水,这只是一个荣誉性的服务职位。校长通常是董事会的会议主持,因此也拥有更多的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授权校长行驶和发布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不提供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传记信息。哈佛大学也没有董事会个人传记信息档案,这些都可以在《名人录》(Who’s Who)里查找。”[8]

“董事会成员的一切活动都是匿名的,唯一的声音就是校长发出的。他适应了哈佛大学家长作风的岗位。董事会就像校长的内阁而不是校长的董事会。校长可以自由地说话,并且没有公告的影响。董事会处理更为重要的管理问题。问题解决后,提交监事会批准。每次董事会会议要讨论10~15个问题,最多有一个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董事会必须有人与立法者、社区等等打交道。哈佛大学有一个很大的产业,董事会必须像一个人一样行动。董事会的一个优点是组织很小、很稳定,其成员不会遇到敌意的关系。董事会与校长进行讨论,校长可以采纳董事会的建议,也可以不采纳董事会的建议。至少,校长可以从中得到董事会成员所能提供的最好的建议。”[9]

因此,董事会在财政、管理事务中拥有很大权力。哈佛大学董事会像一个执行委员会,但又不完全像。除了在毕业典礼前一天——周三之外,董事会经常在周一开会,在学年中每隔一周开会一次。[10]这样,可以有足够多时间对议题进行思考。每次开会大约5小时,校长是会议主席。会议内容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并处于保密状态。会议的时间也处于保密,不会向哈佛大学社区通报会议的任何议题。议题一般包括:大学预算分析、筹资、学费比率,以及其他经济问题、资本项目评价、投资和捐赠、长期财政计划等,以满足不断系统评价哈佛专业学院和管理单位的需要。最后,董事会会议一般要留一个小时讨论更加紧迫的问题。

董事会会议报告,通常由校长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董事会的职责是选择校长、提供建议,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对校长工作进行问责。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因为董事会在选择校长的时候,往往选择与自己的价值观相似的人。董事会批准各个院系的财政预算。它一般不会解雇系主任,因为系主任在任职的时候宣誓为教师和学术服务这符合哈佛大学的使命。董事会还有对校长、监事会、教授会的咨询和建议选择保留的权力。董事会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许多基本的教育事务都留给教授们来做,但对预算、优先权和计划有着控制权的董事会仍然对学术问题保持着说话权力。正如一位教授所说的,教师是大学的雇员,董事会是大学的雇主,校长是这个法人团体的监管人。[11]

哈佛大学董事会的权力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经过埃利奥特和洛厄尔校长长期的和强力的管理,权力已经向校长倾斜。科南特校长上任初期与董事会的矛盾主要在任命教授上,鲜有课程上的冲突。例如,1935年资深成员查尔斯·柯蒂斯(Charles Curtis)卷入麻烦的离婚问题,他的任职提交董事会讨论。科南特校长说:“很抱歉,董事会的意见是你递交一份辞职申请,董事会已经准备好接受辞呈。”[12]柯蒂斯的职位由波士顿律师查尔斯·库利吉(Charles Coolidge)接任。1945年,董事会66岁的成员亨利·詹姆斯(Henry James)因健康原因提出退休,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科南特校长没有批准,直到1947年被诊断为癌症才退休。詹姆斯希望寻找一名来自波士顿地区之外的,并能够加强哈佛大学在波士顿地区影响的人士,结果律师出身的威廉·马博利(William Marbury)得到董事会批准接任詹姆斯,并呈送监事会批准。但董事会司库威廉·克莱夫林(William Claflin)不同意任命马博利接任詹姆斯,监事会主要成员与董事会资深董事亨利·西塔克(Henry Shattuck)商议,他们让马博利离开董事会。在任命马博利上,出现了校长与大学司库之间的不合。科南特校长在对监事会的报告中指出:如果马博利的任命得不到批准,就会导致大部分监事会成员认为是大学司库而不是校长在领导大学。后来在多方努力下,监事会批准了董事会的任命,此后克莱夫林辞去了大学司库的职务。接替克莱夫林的两个候选人是波士顿投资银行家鲍尔·凯博特(Paul Cabot)和纽约投资银行家托马斯·勒蒙特(Thomas Lamont),两人都于192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都是摩根集团的执行官。为了避免来自克莱夫林的影响,董事会选择了凯博特以此来加强哈佛大学与波士顿银行圈的联系。马博利和凯博特的到来,深刻地影响了哈佛大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哈佛大学董事会继续实施走出波士顿地区的战略,1950年,董事会的另一名成员格林威力·克拉克(Grenville Clark)被纽约律师凯斯·开尼(Keith Kane)所代替;1952年,董事会成员亨利·西塔克被托马斯·勒蒙特代替。通过任命来自其他地区的董事会成员,哈佛大学加强了与其他地区的联系。

哈佛大学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也发生了变化。早期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牧师和在校导师,尽管牧师们在董事会的任职起初受到欢迎,但随着美国世俗化运动发展,他们的作用日益受到质疑。1778年以后进入董事会的成员,总体上是比较保守的富人,他们的责任要求董事会对社会负责,保护大学的利益。从1810年到1826年,董事会成员很少变动。由于大学的财政不稳定,董事会更喜欢商人和专业人员代替牧师。另外,董事会是一个永久自我复制的机构,一旦对商人有倾向性,就可以选择合适的人进入。1824年,马萨诸塞州停止每年对哈佛大学1万美元的拨款,促使哈佛大学董事会成员来源于工商界特别是波士顿地区上层社会的人士不断增多。原来的牧师渐渐让位于商人、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牧师在董事会的绝对支配地位逐渐减弱,最后退出了历史舞台。独立战争之后,董事会成员的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牧师在董事会的绝对支配地位逐渐减弱,与此相反的是工商企业界的人士比例不断增加。在董事会中,律师和工商业人士所占比例第一次超过了牧师。在1874~1875年,哈佛大学董事会成员中有7人是牧师,到1894~1895年时只有1人是牧师。在1969年,在哈佛大学董事会7名成员中,兼职更多,有人甚至身兼数职。其中包括,1个公司董事会主席、3个公司总裁、24个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中,兼职有12个董事会主席、5个总裁、84个执行董事。1988年,在董事会7名成员中,共兼职5个公司董事会主席、34个执行董事。实际上,董事会已成为各大公司、企业财团在大学的全权代表,他们控制着学校的财源,在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方面更多地考虑社会的利益并保障大学为社会服务。

1970年,董事会的成员威廉·马博利和凯斯·凯尼决定退休。董事会在历史上第一次向校友和教师们发出数千封信,征求接替他们人选的建议。董事会倾向于选择一位科学家或者一位医生甚至一名学者。已退休的董事会成员查尔斯·库利吉甚至建议选择一名学生,最好是一名犹太人或者非裔美国人,或者是一名女性。结果出乎大家的预料,候选人是两名教授,一位是伊利诺伊大学的物理学家查尔斯·斯里齐特(Charles Slichter)接替凯尼。另一位是耶鲁大学历史学教授约翰·布拉姆(John Blum)接替马博利。这两位成员成为博克校长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其余为波士顿的两位律师胡克斯·波尔(Hooks Burr)和胡夫·凯尔肯斯(Hugh Calkins),以及美孚石油公司的执行官阿尔伯特·尼克森(Albert Nickerson)、哈佛大学司库乔治·本尼特(George Bennett)。博克校长1991年离开哈佛大学的时候,董事会成员的来源更加多样化。其中,亨利·罗索夫斯基是第一位犹太人董事和自1852年以来的第一位哈佛大学教师董事。华盛顿律师朱迪斯·霍普(Judith Hope)是第一位女性董事。2000年,才有第一位黑人律师进入哈佛大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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