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型小学院时期(1636~1869)
教学型小学院时期的哈佛大学生源极其稀少,经费经常陷入困境,课程设置以中世纪大学的七艺为主,教学方法主要是背诵和演讲,教学纪律严明,宗教氛围浓厚。学生的招收主要以能够用拉丁文和希腊文等阅读和写作为标准。由于这一时期具有明显的贵族性特征,因此只有具有一定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学生才能够进入哈佛大学学习古典学科的知识。
(一)哈佛学院的建立
1636年,马萨诸塞州大法院(The Great and General Court Massachusetts)在32岁的总督哈瑞·范尼(Harry Vane)领导下,在马格达伦大厅召开会议。会议由43名成员参加,其中剑桥大学的毕业生有6人,其他的与会者大多数也是英国大学的毕业生。会议原定9月28日召开,后来因故延期到10月25日。根据大会秘书亚历山大·诺威尔的记载,10月28日,会议通过建立一所学院的立法决议,决定拨款400英镑作为学校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其中200英镑等到下一年拨付,另外200英镑等到再开立法会议、决定校址时拨付。1637年11月15日,立法会议决议在新城(New Town)建设学院,后来此地改名为剑桥(又译坎布里奇),新成立的学院校名为剑桥学院。5天之后,法院组织建立了建校委员会(后来的监事会),成员包括时任总督约翰·温斯洛普(John Winthrop)、副总督保罗·杜德利(Paul Dudley)等人,共同负责管理刚刚建立的学院及其校产。[1]
1637年夏季,一个清教徒团体在东印度公司副总督西奥菲勒斯·伊顿(Theophilus Eaton)的带领下来到波士顿,其中有他的弟弟纳森尼尔·伊顿(Nathaniel Eaton)。1637年年底,监事会任命纳森尼尔·伊顿为新建学院的第一任校长。1638年5月或6月,伊顿夫妇来到剑桥。9月7日,剑桥学院正式开学。1638年9月14日,约翰·哈佛(John Harvard)因肺结核逝世。在口述的遗嘱中,他把遗产的一半(当时全部财产折合价值779英镑17先令)和所有图书(400册)捐赠给新建立的学院。为纪念哈佛的义举,马萨诸塞州大法院在1639年3月13日,决定把剑桥学院改名为“哈佛学院”(Harvard College),[2]哈佛大学开始在荒原中进行建设和发展。
由于纳森尼尔·伊顿在1639年曾经用一根棍子毒打学生而遭到学生控告,以及他们夫妇在学生伙食问题上的非人道的做法,不久就被建校委员会撤职了。由于没有合适的校长人选,1639~1640年间哈佛学院暂时荒废了一年。1640年8月27日,建校委员会任命年仅30岁的亨利·邓斯特(Henry Dunster)为哈佛学院新校长。邓斯特把原来的学生找回来,当年又招生了4名新生,哈佛学院重新开始正常的运转。当时整个哈佛学院教师只有邓斯特校长一人,因此他自己不得不讲授所有年级的课程,而且每天只教一门课程。哈佛学院开设的主要课程有拉丁语、希腊语、希伯来语、物理学、修辞学、伦理学、演说等。寒假开设历史课程,暑假开设植物学课程。[3]
一般来讲,在每次讲座结束之后,下一次讲座开始之前,都会有一次考试,以检验学生学习的效果,同时督促学生勤奋学习。在1655年之前,哈佛学院主要模仿英国大学的学位授予制度,学士学位的学习年限通常是3~4年,后来才逐步过渡到较为稳定的四年制。
(二)哈佛学院走上缓慢发展的道路
1642年,哈佛学院模仿英国大学模式,举行了第一届毕业生的毕业典礼,每名学生收取3英镑的学位费。这次典礼虽然只有9名学生,但却用了6个小时。典礼非常隆重,总督、地方行政官员和来自各地的牧师都来参加。在典礼中,每位学生都要用希腊文和拉丁文演讲或报告,或是对希伯来语进行语法和逻辑的分析等,并回答监事会成员对逻辑学、伦理学、物理学和形而上学等问题的提问。典礼的程序一般是当地牧师用拉丁文发表贺词,然后毕业生进行口头答辩,结束的时候,校长把毕业生名单递交监事会,并声明:
敬禀各绅士及牧师,本人谨呈这批学子,他们在知识上足以授予文学学士学位,按照英国大学的传统作风,阁下是否欣然答允授予学位?
监事会答以同意,校长则一一颁发学位,并给每人一本书,但需用后立即归还。校长说:“本人准许××同学获得文学学士,按照英国大学惯例,该同学回答了论辩的问题,现在授予本书,同时授权他在任何地方做公开的讲学,把所学传授给任职所在地方的学子。”
学生会说:“按照英国大学的惯例,我接受学位,请向我提问问题。我拿着这本书获得在公共场所对任何认真学习的学生进行讲学的权利。”[4]
哈佛大学毕业典礼
邓斯特校长时期,另外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是,他1650年从马萨诸塞州大法院那里获得了特许状,创建了7人组成的哈佛学院董事会(The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董事会成员包括5名导师、哈佛学院校长和司库。由于经济限制,哈佛学院只有邓斯特校长一人,特许状要求的5名导师都由来自当地的牧师代为担任。《1650年特许状》(1650 Charter)规定,1642年成立的监事会(建校委员会)是哈佛学院的第二个管理机构。《1650年特许状》并没有把宗教教育作为明确的内容写进特许状。特许状认为,建立哈佛学院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知识,其次是使殖民地的牧师免于无知或成为文盲。[5]特许状规定,先前成立的监事会拥有管理哈佛学院的很多权利,一直到1686年该机构都是哈佛学院最主要的管理机构。
建校初期由于经费紧张,哈佛学院的发展一直处于比较危险的状态。1654年,英国的马修·豪尔沃西(Matthew Holworthy)捐赠1 000英镑,才使哈佛学院的财务状况稍有好转[6]。哈佛学院状况虽有好转,但宗教氛围浓厚,邓斯特因没有按照教会的规矩给最小的孩子洗礼,遭到了监事会的反对,于1654年辞职。
(三)邓斯特校长之后到独立战争时期的哈佛学院
1654年,查尔斯·昌西(Charles Chauncy)接替邓斯特就任哈佛学院第二任校长,年薪100英镑。昌西于1672年在校长职位上去世,他的继任者是里奥纳德·霍尔(Leonard Hoar)。霍尔是邓斯特时期的哈佛学院毕业生。霍尔校长曾经在给他朋友的信中建议哈佛学院建立化学实验室、植物园和机械车间(Mechanical Workshop),如果他的这一建议实现的话,哈佛学院将成为英语世界最早的用实验的方法进行自然科学教学的大学。1675年,霍尔校长辞职,接任的是尤瑞安·欧克斯(Urian Oakes),他于1681年去世。欧克斯在任期间授予学位最多的年份有6人,最少的年份只有3人。1681年,约翰·罗格斯(John Rogers)成为哈佛学院校长,没过多久就因病逝世。如表1-1所示,从1642年到1689年哈佛学院成立的半个世纪里,共有388名毕业生,其中180人从事宗教事务。
表1-1 1642~1689年哈佛学院毕业生职业情况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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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资料来源:郭健.哈佛大学发展史研究[M].保定: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14.
罗格斯校长之后,英克里斯·玛瑟(Increase Mather)接任哈佛学院校长。他公共事务繁忙,在1688~1692年间,都没有在新英格兰居住,大部分教学和管理工作都是由两位住校导师完成的。因不满哈佛学院宗教氛围的日益世俗化,玛瑟到纽黑文创建了宗教氛围更为浓厚的耶鲁学院,之后由副校长塞缪尔·威廉德(Samuel Willard)代理校长职务。1707年,董事会选择约翰·列维利特(John Leverett)为哈佛学院校长。列维利特校长在课程方面没有大的改革,但是,哈佛学院在治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突破,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关系比较融洽,导师人数也增加到4位。1713年,学生的人数开始有所回升,1721年10月,哈佛学院建立了霍利斯神学教授席位,1724年,列维利特在校长职位上去世。1725年6月8日,58岁的本杰明·沃德沃斯(Benjamin Wadsworth)担任哈佛学院第八任校长。他的任命不论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人士都非常满意,重新建立了监事会和董事会以及与马萨诸塞州之间的关系。在之后的将近100年时间里,哈佛大学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革,仍然是一所充满浓厚宗教氛围的教学型小学院。
(四)独立战争之后到1869年时期的哈佛大学
独立战争之后,哈佛学院走上了稳定发展时期。1780年,马萨诸塞州议会批准哈佛学院成为“大学”。这一时期的校长大多属于温和派,并没有推动哈佛大学的变革。到黑尔校长时期,哈佛大学的很多问题积怨太深,迫切需要改革。哈佛大学的这种氛围,为埃利奥特校长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和环境基础。
1.建立医学院
1781年,约瑟夫·威廉德(Joseph Willard)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校长。1782年11月22日,他任命约翰·瓦伦(John Warren)为解剖学和外科学教授席位第一任教授,以及本杰明·沃特豪斯(Benjamin Waterhouse)为物理学理论和实践教授席位第一任教授,建立了医学院。1783年,阿伦·戴克斯特(Aaron Dexter)被任命为化学和药物学教授。1783年10月7日,医学院正式开学,直到1788年医学院才授予第一届两位学生医学学士学位。获得医学学士学位之后,工作7年并通过考试和答辩方可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医学院早期的教学质量比较差。
2.蒂克纳教授的改革
约翰·科克兰德(John Kirkland)成为塞缪尔·韦伯(Samuel Webber)校长的接任者,是埃利奥特校长之前的哈佛大学校长中最有作为的一位。由于科克兰德校长坚持自由的宗教氛围,吸引了南方的学生也来就学,学生人数不断上升。科克兰德校长自己也想改革哈佛大学的自由教育。他本人也知道哈佛大学在这方面传统很深,以至于很难改变,但是乔治·蒂克纳(George Ticknor)等从德国留学回来为科克兰德校长创造了一次改革的契机。乔治·蒂克纳在德国哥廷根大学受到哈佛大学的邀请,聘他担任法语和西班牙语教授,1819年,他回到哈佛大学。他是第一个用历史批判主义的方式讲授法国和西班牙文学的教授。蒂克纳还建议要提高教学质量,但是监事会和董事会都对这些建议反应消极。校长和教授会允许蒂克纳在自己的系里进行自由的改革,甚至给予他在新生中开展选修课的实验的授权许可。参加实验的学生一半的时间用来学习拉丁语和希腊语,其他的时间学习现代文学,除了法语,后来还增加了葡萄牙语。
3.坚持贵族精英招生
在殖民地议会拨款和社会各方的呵护下,1638年哈佛大学开始招生。一直到19世纪中期,哈佛大学的招生虽经几次变革,但总体招生生源极其有限,哈佛大学仍然以能否流利地使用古典语言、是否是社会上层阶级、能否负担上学的学费等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提倡的都是贵族精英教育。
1655年,哈佛大学经过董事会、监事会一致同意,通过新的学校规章制度。关于招生的有两条:第一条和第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是关于招生的。任何被录取的学生都要达到下列要求,即能够阅读和理解古罗马政治家塔利(Tully)、古罗马诗人维吉尔(Virgil)以及任何这样的经典作者的作品,能够用拉丁文写散文、比较熟练地用希腊文做诗,能够解释普通希腊文作品。希腊文的测试主要考试伊索克拉底(Isocrates)的作品和其他类似的作品。通过上述考试的可以进入哈佛大学学习。入校后每人分发一个该校规的复印件,上面有教师和校长的签字。每一位进入哈佛大学学习的人都要思考上帝,并在上帝的指引下过诚实的美好生活。
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任何学生在被录取之前,学生家长或朋友必须预先交付一季度的费用,为教师将来的安全提供保证,没有这些协议,任何人不得被允许入学。第2款规定,职员的薪水可以是货币、小麦、盐或者其他能满足教师生活和学校发展的物品。在一个季度结束时,学生所欠学校的借款必须还清,如果学生在一个月内不能还清借款,学校将不提供该生的膳食。第4款规定,任何使用学校设施的学生都要支付费用。[7]
从这份规章中可以看出,哈佛大学当时没有专门的招生办公室,招生是口试,只有校长邓斯特和两个教学导师。学生如果能够阅读西塞罗(Cicero)或者任何其他古典作者的作品,能够熟练用拉丁文读写散文和做诗,能够用希腊文朗读作品,通过上述考试的学生如果能够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都可以进入哈佛大学学习。
当时哈佛大学的学生大多来自新英格兰纽黑文的霍普金斯学校(Hopkins of New England School)、波士顿拉丁文法学校(Boston Latin Grammar School)、剑桥文法学校(Cambridge Grammar School)。还有一些学生是在牧师的训练下学习大学预备知识的。在昌西校长时期,招生考试增加了希腊文试题的难度,要求从语法上分析普通希腊文作品,包括希腊文圣经、伊索克拉底作品和一些少量的诗作。入学考试往往放在毕业典礼之后不久进行,考试方式也还是口试,招考人员主要有校长和导师。其他程序基本没有变化,仍然是如果候选人通过考试,就发一张学校规章,并签上校长的名字,作为录取通知书。
从建校一直到1860年,哈佛大学的招生人数都很少,毕业生大多从事宗教工作。学生名额很少,从1642年哈佛大学第一批学生毕业到1689年,建校53年中哈佛大学总共有388名毕业生,平均每年毕业7~8名学生。18世纪,每年平均毕业几十名学生。例如,1713年18名学生,1721年37名学生,1762年47名学生。一直到1860年,招生人数才超过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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