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法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术语,涵义十分丰富,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地位”(status)解释为:A.地位、状态或者条件、社会地位。B.个人与团体中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C.决定个体属于某类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D.本质上非临时性的也非当事方单纯意志所能终止的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第三方和国家有关。[1]《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律地位是法律人格属性之一,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其在一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2]《中国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认为:法律地位就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3]上述概念虽然在表述形式上不尽相同,但对法律地位的本质描述基本是相同的。法律地位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第二,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决定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三,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则是以法律形式规定教师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明确其法律身份和法律关系。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4]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赞同并采纳了这一提法,而且其中大部分都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的主体地位。英、美两国,无论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教师都实行合同聘任制,教师属于社会雇员;德国和法国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立高校的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编入行政序列中进行管理,教师的任命由行政机关控制,教师的法律关系受行政法调整;日本,则把公立高校的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来看待,并制定了专门的《教育公务员特别法》,而私立高校的教师属于自由雇员。
结合高校教师职业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我国高校教师首先是一个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其次,高校教师具有较高的职业声望,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第三,高校教师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并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最后,教师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主要通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表现出来。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我国高校教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二、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www.xing528.com)
探讨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目的在于明确高校教师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这通常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经由司法判决之后形成,最终才能付诸实践。从教师的职业特点来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5]《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且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因此,高校教师应享有《教师法》所定之权利,应履行《教师法》所定之义务,法律应当保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教师权利的有效落实,我国从法律上对侵犯教师权利行为的处理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对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做出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使教师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也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有法可依。因此,高校教师的权利应受到《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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