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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的介绍

时间:2023-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的介绍

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首先,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反腐败工作不可或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预防腐败是要使受教育、受监督和受约束的对象在思想上不想搞腐败或不敢搞腐败,在行为上不便搞腐败或无法搞腐败,属于事前监督防范的范畴。而惩治腐败是对已经发生了的腐败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国法惩罚,属于事后处理的范畴。其次,惩治腐败是手段,预防腐败是目的。虽然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针对的对象、采取的方式、产生的后果有所不同,但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就是为了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让未发生腐败行为的人不发生腐败行为,让已发生腐败行为的人不再发生腐败行为。再次,惩治腐败本身也是预防腐败。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威慑力和预防的推动力。一方面,在惩治腐败分子的过程中,会对腐败分子进行思想教育和改造,让其认识到错误,改过自新,以预防其今后再次滑入腐败的泥潭;另一方面,惩治腐败分子的过程也是教育周围群众的过程,通过惩治腐败分子的鲜活案例,可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可见,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预防,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仅有利于巩固惩治腐败的成果,而且有利于降低反腐败工作成本,减少因腐败造成的各种损失;强化惩治,不仅能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能震慑腐败分子,并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表明,如果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不力、惩处不严,就会纵容腐败分子,影响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直接影响预防腐败的效果。

因此,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必须相得益彰。有效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依纪依法严厉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使腐败分子因腐败而受惩治,因惩治而受教育,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不管涉及谁,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以实际的工作成效显示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决心和能力,也对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一)加大查处概率和力度,提高教育腐败的综合成本

高校要建立完善的查案惩处机制,始终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广大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坚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心,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和挽救党性不强和自律意识薄弱的人,以全面整顿综合治理的实际行动巩固和扩大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

1.加大查处概率和力度,增加教育腐败行为的风险

联合国各类机构庞杂,经费开支浩繁,官员中有无贪污现象?曾在联合国长期供职的某官员说:“联合国的官员都不是圣人,面对巨额钞票,要说一点欲望都没有,那恐怕不是实情,但是要想拿,又无法下手。”[11]这一“无法下手”,就是腐败机会少,很难有漏洞可钻,所以大大提高了腐败行为的难度,并使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小于预期风险。造成腐败者做出腐败决策的最关键因素是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和力度都太小。由于教育腐败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使腐败者不必承担太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腐败的收益。而且教育管理部门本身同样存在着腐败现象,这就使得掌握权力的人,因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很难不腐败。要提高查处概率必须提高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新闻媒体一直都是有力的监督工具,事实上很多教育腐败案件正是由于新闻界的首先曝光,然后才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得到严惩的。因此,应集合社会多方力量对教育部门和高校进行监督,从而使得腐败在高校无处可藏。(www.xing528.com)

2.综合多种处罚手段,提高教育腐败的经济成本

领导干部腐败的潜在成本是其在实施腐败被查处后所失去的预期收益,包括退休工资、医疗保障、腐败的潜在收益以及其他退休待遇。腐败的潜在收益主要是指经处罚后留下的财产。腐败获利越高,自动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越大;腐败被揭发的概率越高,惩罚的力度越大,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12]。现在我们习惯注重对领导干部职务和人身自由的处罚,而忽视了对其经济上的惩罚。有的人贪污受贿的数额很大,但经济处罚很小,于是便涌现了许多“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腐败英雄”。因此,中央提出标本兼治是要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刹风正纪,遏制住腐败蔓延的苗头,为治本与预防腐败创造必要的条件。我们要加强惩治腐败的立法和体制,通过立法严密刑事、民事、行政的惩罚力度,同时,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多管齐下,一定要加大腐败分子的经济惩罚力度,除了追缴赃款、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违纪金额处以罚款,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腐败分子没有腐败利润,甚至可能因腐败而倾家荡产。并将腐败分子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其岗位从业资格。只有既严肃查处腐败案件,又加强经济处罚遏制腐败现象,对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腐败分子经济上倾家荡产,政治上身败名裂,心理上后悔莫及,增加他们的经济、政治、心理压力,使掌权者慑于处罚威力而不敢实施腐败。

(二)注重以惩治促预防,增强以案示教的效果

惩治既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又是防范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的措施,它也是预防犯罪的保障。没有严惩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严惩就会出现防不胜防。通过查办案件,不仅可以有力地打击违法、违纪人员的嚣张气焰,同时以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为广大教职员工树立了反面教材。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校内外各种预防犯罪的力量联手出击,方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高校应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甄别职务犯罪的线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纪委、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发挥党纪、政纪和法律的特殊功效,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纪和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要坚决查办,该党纪处分的坚决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及时移送,以震慑职务违法犯罪者,提高干部职工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同时,应根据高校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规律及特点,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培养人们的健康心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心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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