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腐败
教育领域的腐败与我国社会中的整体性腐败现状与趋势是一致的、同步的。教育腐败是整个社会大环境下腐败问题在教育领域的反映。教育腐败既有所有腐败的共同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首先,从腐败的性质来看,教育腐败是双重权力的腐败。教育领域的腐败集中表现在两类人身上:一是在教育领域内拥有管理权力者,他们非正常地使用管理权力谋取利益,以金钱、财物的交易为主。搞“学与钱”、“学与权”的交易。例如在教学管理、在学术管理、在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腐败。二是社会管理的权力执掌者,将社会的管理权力直接地渗透到教育领域。主要表现形式是“权与学”的交易。
其次,从腐败的行为主体来看,教育腐败是理性腐败。在高校有腐败行为的知识型管理者身上,道德的底线已经不复存在,腐败成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理性活动。这也间接地告诉我们:即腐败者与文化程度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而与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有关,对他们腐败行为的遏制,主要不是教育劝导,而是必须依靠制度惩罚。
再次,从腐败的形式上来看,教育腐败往往贴着“名正言顺”的标签。教育体制在某种意义上是计划体制的最后一座堡垒。当外部环境的市场化运作与计划体制下资源的有限出现矛盾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自然地渗透进教育领域。一段时期内,“教育产业化”的错误观念是“钱学交易”产生的理论指导,从而使教育这一公益性活动蜕变成为营利性活动。教育腐败通常是在某种正当、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不公正、不公平的行为及其现象,有各种合理化的解释,有各种“遮羞布”,比起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来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这里所指的职业腐败,主要是针对与高校教书育人这一职业相关并产生的腐败行为。它体现出了高校领域腐败的独有特性。
1.教学及管理领域
一是联合办学办班。随着高教管理体制深化改革,高校对办学和收费拥有自主权,一些高校工作人员把办学作为单位创收主要来源和提高个人经济收入重要渠道,以私设“小金库”,截留、瞒报收入。合作办学,只追求经济效益,不关注教学质量,甚至以学位文凭换取金钱,为金钱出卖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纪委办郝建臻认为,一些高校办班人员通过假造协议或制作双份协议方式,赚取大笔办班收益。这一环节的腐败,也表现在成人教育办学上,有的高校利用招生计划和文凭指标,联合办学、办班。学校领导利用掌握校外办学管理权,将教学点承包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高校乱办班的目的,学校无非是增加经济收入,求学者是图一纸文凭。在各取所需的“交易”中,各种成人大专班、自修班、函授班、辅导班、本科班、培训班,铺天盖地。近两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吃香,于是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来势凶猛”,收费很高,教学质量却不尽如人意。乱办班的背后是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地方党校也纷纷加入乱办班、乱发文凭的行列,使“党校”在群众中失去了往日的权威性。
二是极少数主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任课教师,借为学生转系、转专业、专科升本科、推荐免试读研究生、评奖学金及各种奖励或表彰、考试阅卷等各种机会搞权钱交易、“分数卖钱”等。就教学者个体来说,送钱给分、给信息、给复习范围、给招生倾斜,“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从而制造出了众所周知的“假文凭”。“教学权钱、沆瀣一气”。教育的腐败,有可能已经发展到了极致——在这种状态下,教者、学者、权者、钱者,利用着各自的独特优势、发挥着各自的独有力量,精妙地结合在一起。
2.学术研究领域
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然而,近年来,高校学术腐败却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贬损了学术的崇高形象,严重阻碍了学术的健康发展以及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在国外,一般不采用学术腐败的说法。美国科学界把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或报告结果中出现的编造数据、伪造数据和剽窃行为称之为学术越轨或科研中的不端行为[10]。在国内,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学术界频频出现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良知的行为,“学术腐败”的说法由此应运而生。学界对于“学术腐败”的界说也不尽一致,初步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
但概括来说,国内学界对于学术腐败在概念上的界定可以分成两大阵营:一方认为,大凡当今学界中泛滥猖獗,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用“学术腐败”一词来形容、来描述[11]。而另一方则认为不宜轻易或随意将学术与腐败连成一词,学风问题与腐败问题不能等同[12]。在我国“腐败”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通常把它定义为“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关键词是“公共权力”和“私利”(包括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即腐败和公共权力相联系,并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那么当前学界中许多学风不正现象、学术失范行为不应该用“学术腐败”一词来形容。其实两种观点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对于腐败一词的理解。
我们知道,腐败原指有机体的腐败变质,后来便常借指人的思想、行为的蜕变、堕落,以及某些组织机构和制度的混乱、黑暗。就腐败的词义本身而言,腐败的特点之一是其蜕变性。而在当今社会中,腐败的概念已逐渐政治化,一般用来指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学术腐败也即学者利用手中的公共学术权利来谋取私利的行为。
参考国内种种不同的阐述和界定,我认为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定义学术腐败。
广义的学术腐败,指学界中集体和个人利用公共权力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当学术利益的行为及现象,是对学术领域内出现的一切不公正、不公平、不规范和不诚实不当学术行为及现象的统称。既包括在选拔性考试、学位证书、文凭、科学研究和学术出版物等学术领域利用公共职权谋取个人利益,赢得不公正的竞争优势或使其他候选人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也包括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低水平重复等等。狭义学术腐败,是指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的集体或个人为谋取个人私利或集团利益滥用权力而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的行为和现象。也就是说,狭义的学术腐败,是指学术活动运作者、管理者中的腐败行为与权力紧密相关。
只有正确地界定和理解了学术腐败的内涵,我们才能正确地对待和区分高校学术领域中出现和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高校学术领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果将其一概归为道德规范问题,显然是不全面的,掩盖了矛盾的实质,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如将其全部视为腐败行为,也有扩大之嫌,因为只要没有利用权力谋私,就不属于常规意义上的腐败范畴。高校学术领域中,诸如发表论文中抄袭、剽窃,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笔者认为这更多的应该归结于道德范畴,属于学术道德的堕落。而在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评比中拉关系、走后门,还有发关系文凭、人情文凭等等,这其中既存在以权谋名、以权谋学、以权谋奖等以权谋私的问题,也存在着纯属个人道德修养或学术规范训练不够的问题,我认为更多地应归结于学术腐败的范畴了。
实际上,高校学术活动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意义上的腐败行为往往与学术不规范的行为连在一起,两者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清晰地划分每一种行为并做出限定是困难的。而且,广义的学术腐败定义比较切合当前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因此,本书在以后的分析中,所称学术腐败是指广义角度上的学术腐败。(www.xing528.com)
目前,高校学术腐败现象种类较多,如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书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等等。
例如,职称评审中的腐败主要表现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上。以权谋私,主要是行政人员凭借特权挤占职称名额;弄虚作假,除了拼凑、抄袭、剽窃论文、著作外,还有就是在论文发表中搞“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如你发表我的文章,我让你读在职博士,或者你给我钱,我给你发文章,美其名曰“版面费”或“成本费”,而置文章质量于不顾;除此之外,在职称评审中,有些评委公然索贿受贿,有些被评审对象则热衷于送礼、行贿。其后出现的大办研究生班,滥授学位、滥发文凭其实不过是滥评职称的延伸。
学术腐败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害着学术领域,而且产生了一系列极为恶劣的社会危害。一是产生“学术泡沫”,造成时间和金钱的大量浪费。学术研究中的编造风,造就了一大批“高产学者”。然而,这些高产出来的著作或论文的大部分,或抄袭、或拼凑、或改装,根本谈不上什么学术价值,充其量是学术垃圾,势必造成学术的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的背后是宝贵的时间被耽搁,国家和社会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二是毁灭诚信,败坏学术风气。由于学术垃圾的“制造”成本远远低于学术精品的“生产”成本,就势必会带来学术研究中的恶性竞争,使得学者们再无心踏踏实实地搞科研,一心一意地做学问。三是扼杀学术创新、窒息民族生机。学术腐败阻碍了学术创新,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学术的生命力,使得理论研究大大落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四是亵渎了学术精神,使学术研究误入歧途。追求真理从来就是学术研究的目的和最高价值。然而,学术腐败却与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背道而驰,将学术研究引入歧途。在腐败者眼里,学术研究不过是为其谋得一己私利的途径和工具。
造成学术腐败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从社会的大气候来看,学术腐败现象滋生,首先,是当前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在学术界的反映。经商者期待着一夜暴富,从政者期待着一步登天,治学者期待着一鸣惊人。为了出人头地,名、利、权兼得,一些人在学术产品的“生产”方面采取“大跃进”的方式。其次,从体制上看,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教育的“产业化”思潮是学术腐败的催生剂。再次,从历史来看,学术腐败的出现,也和我国20多年来一以贯之的应试教育密不可分,因为应试教育制度必然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重结果、轻过程,重因袭、轻创新,重知识、轻能力的人才培养导向。从学术界的“小气候”来看,学术腐败的出现和学术界知识产权观念淡漠、相关法规缺失、监督机制残缺、编辑出版制度松懈、评审机制疏漏、立项管理不科学、成果鉴定主体错位、学位授予机制不严密等方面有着直接关系。
3.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随着教育科技的发展,“产学研”联系日趋紧密,部分官方和民间的评价机构对高校的综合评价体系中,科研也是一个重要的硬指标,各级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对科研的重视力度和投入力度正在逐渐加大。而另一方面,高校多年来一贯对科研的倾斜观念,使得科研和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2006年,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就有多名专家、学者呼吁,尽快改革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分配原则,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
从目前情况来看,高校科研经费分配使用也确实成为商业贿赂频频出现的领域。据了解,我国科研经费主要来自纵向和横向两块,纵向属国家投入,横向主要来自社会、企业单位研发投入。就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而言,管理上比较有序,但横向科研经费问题较多。这主要是许多学校出台短视政策,如有的高校出台政策:能拉到企业研发经费,只需交校、院经费各5%,课题者可提取20%,剩下的才用于科研。因此“科研经费管理应该纳入规范渠道”,除了前面这几种形式的腐败现象外,还有滥用、冒领科研基金的问题也正在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半月谈》杂志曾经披露,科研项目变成了某些人的圈钱工具,资金拨下来吃喝拉撒全报销。
山东省对2006年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发现,个别学校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费用开支仅占40.5%。有些高校还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的家庭电话费、交通费、学费、私家车保险费和维修费等[13]。审计结果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校管理者思考:第一,科研经费是如何管理的?科研经费之所以有一半以上的经费被挪用,恐怕还是与个别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比较混乱有直接关系。第二,为何有许多其他费用敢于列入其中?这么多笔极度私人化的费用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入账报销,原因何在?第三,科研经费管理混乱,为何非要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才能发现?显然,即使相当一部分高校设立了对财务使用的监督与审计机制,这种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审计体系的公信力,自然也可想而知。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部分高校经费吃紧的背景下,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自然成为高校部分行政管理者眼中的唐僧肉。
形成上述种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人们的观念误区。目前较为盛行的一种观点是:科研经费是科研人员自己争取来的,项目负责人花自己的钱,别人无权过问,学校也无需干涉。同时,高校出于“排名”和创收方面的考虑,也有意对科研经费的预算及使用情况放松监管力度。二是对科研经费开支的合理性难以判断。一方面,对科研项目中所购买的物品、材料等,在实际报销时要达到一定的金额限度才要求附实物清单,审计人员无法知道购买的具体是什么,要确认是否用于研究项目则不可能;另一方面,科研项目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深层次知识,而目前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缺乏与科研专业领域的长效沟通机制,审计人员对一些专业设备、材料及管理费用等项支出是否必要无法做出职业判断。所以在实际审计中,往往无法举证开支是否都用于科研课题。三是由于科研项目管理混乱使得项目资料难以收集,加上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缺乏依据、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益性评价困难以及高校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等原因,使得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效力难以充分发挥。
2007年是“高等学校管理年”,8月29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加强高校管理,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视频会议上指出,高校不得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尤其对直属高校,要注重制度建设。各高校将更重视加强在高校收费、财务、校办产业、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则对高校提出了具体要求,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4.招生录取及就业环节
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就业并轨政策后,这一环节的腐败又主要体现在招生录取之中,就业环节的腐败可能性逐渐淡化。在招生录取环节中,由于“定向计划”、“增加计划”、“委培计划”的存在,尤其是“点招”和“特长生”、艺术类等招生,使得高校的招生自主权越来越大,这无意中为高校参与招生的部分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近年来陆续曝光的招生腐败案可以看出,最容易作弊的是几个环节,一是所谓保送生。二是“定向招生”。三是利用招生的政策空隙。目前高考招生中规定,当地招生办要按招生学校实际录取人数120%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档案,使高校能够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更合适的生源,于是有的考生通过关系找到招生人员,告知自己的考号。只要这个考生的档案属于被提供之列,招生老师就有权力将其录取。四是通过所谓“补录”走后门。五是所谓“专升本”。
高校个别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招生、收受贿赂甚至索贿和借机敲诈勒索、接受可能妨害招生公正性和规范性的宴请、徇私舞弊等种种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递条子、拉关系、托人情等干扰招生录取的现象屡禁不止,有损教育公平的“点招”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尤其是在单独招收保送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军警等提前招生录取的工作领域,由于涉及高校、中学、各地方招生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关系等多个环节、多种关系,最容易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和金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而由于这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带有较强的交易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成为治理高校腐败问题的一大难点。
2004年8月13号和14号,北京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连续报道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前去广西招生的教师向学生索要十万元巨款作为换取录取通知书的条件这一事件。北航招生黑幕事发后,温家宝同志批示:“北航招生发生的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地方出现的类似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处理,健全监督机制,以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和信誉,建议教育部通盘考虑,并提出意见。”由国防科工委纪检监察组组织的专案组针对“考生被索10万换录取通知书”事件进行专案调查。2004年10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广西招生事件的处理结果公布。主要当事人庞宏冰受到留党察看2年、行政开除、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另两名主要当事人也受到处分。学校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行政处分。处理结果中称:北航事件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立案审查。经过联合调查组全面、深入的工作,这起事件事实已经查清。处理结果中还说,这起广西招生的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规收费事件,庞宏冰等人自作主张,擅自收取增招生和定向考生家长的“赞助费”,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这起事件的发生暴露学校招生管理上存在漏洞[14]。
2004年,北航招生丑闻后,同年8月18日,西安再曝类似丑闻。两件事印证了“教育领域反腐败”同样任重道远。虽然涉案人员已受到了查处,但对全国高校的形象,对高考录取工作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类似北航招生中发生的问题,在普通高校录取中搞“点招”,利用特长生、定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索贿,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多收费的,在其他高校也有发生,非法中介和违规办学问题也不少。
高校招生环节的腐败还体现在免试推荐入学(读研)等方面。如有的高校招收研究生,存在着对本校考生优先录取,排斥外校考生的不公平的腐败现象。少数大学为了社会名利,违反教育部的规定,安排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在自己学校内开办考前辅导班,通过各种形式将考题内容泄露给本校的考生,而校外考生对考试内容完全不知,从而导致了校内与校外考生明显不公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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