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腐败
腐败是权力的附庸。对腐败的界定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掌握公共管理权力;二是公共权力非公共地使用,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三是权力的使用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与规范;四是侵占、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腐败的,只有拥有某些管理权力、拥有垄断资源者才有可能腐败[8]。
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要以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前提。高校中腐败行为的产生必然也以高校中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前提条件。中国高校中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来自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它是高校特有的基本权利,是高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中国高校依法享有七项办学自主权,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是因为高校在行使此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任意行事,也不得放弃和转让。
由此,可以对高校的腐败行为作出如下的定义:高校中掌握和被授权使用办学自主权的个体或机构,违反公认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等),利用办学自主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教育领域的腐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腐败,二是育人单位即学校的腐败。教育行政部门,这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政府权力,它的腐败直接与权力相连。学校的腐败,这是权力腐败的蔓延。市场经济在我国兴起以后,知识经济概念在我国流行以后,学术经济、育人经济、学位经济、文凭经济、职称经济、考试经济都相继出现了,还都模仿市场的做法。不少高校借鉴市场的交换、交易等原则,有学术评议权的,学位授予权的,文凭发放权的,职称资格认定权的,招生录取权,试卷评阅权等等,都将手中的权当做换钱的物,待价而沽,这就是学校腐败的滋生途径。
高校内的腐败,其主体是从事高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高校教师一般分两类,一类是从事管理的党政干部,一类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专职教师,虽然依照现行的政策,党政干部也有教师资格,专职教师也纳入干部管理序列,但习惯上,论及高校腐败,主要指高校党政干部腐败。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以及学生入学等方面,他们手中掌握着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条件去做交易,搞暗箱操作。综观高校腐败系列案件,这个结论也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普通的专职教师就没有腐败的可能性了。依照前面关于高校腐败的定义,高校中所有的个体和机构只要拥有办学自主权中规定的权力或被授权使用办学自主权中规定的权力,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腐败主体,只要他(或它)利用这种权利谋取了自己的私力,违反了法律、法规、纪律和其他的社会规范,就是腐败行为。教师拥有教学的权力,以及可能接受学校委派承担其他工作任务如学校招生任务等,因此教师实施腐败行为的机会也是存在的。事实上,教师中的腐败行为已经存在,教师以教谋私或利用招生之机谋私的问题时有发生。当然,相对于学校内从事管理的人员,由于两者权力的多寡、大小不同,教师的腐败行为还是比较少的。而且,教师中的腐败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以教谋名,如荣誉、职称、奖励等,主要发生在学术活动领域。
目前高校腐败案发部位相对集中,基建、采购和招生等领域成为高校腐败的三大“病灶”。归根到底,是权力的腐败!而高校权力腐败又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失误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后,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进一步确立,高校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包括系科招生比例,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学计划制订、教材选编、教学活动组织实施及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等等。高校领导干部处置人、财、物的权力越来越大,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显突出。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个别领导干部法制意识、风险意识淡薄以及决策上的失误、管理上的漏洞,采用种种欺诈等手段,千方百计腐蚀干部,非法侵占高校的资金和资源。而个别高校在无考察报告、无可行性论证报告、无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下,随意决策,盲目投资,随意担保,被不法分子诈骗,损失巨大。这类案件不仅造成经济上重大损失,严重影响高校当前的资金安全,而且政治上的影响也很恶劣。自天津大学校长单平的炒股案案发以后,资金安全已经成为教育部门和各高校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
同时,由于高校扩招,各高校进入超常规发展时期。在学校校园规划和扩建过程中,个别领导干部,一味强调集中,轻视民主,在校园规划、资源整合等方面,造成决策失误,给学校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有盲目追求大规模效应,盲目贷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至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
2.人事管理调配受贿(www.xing528.com)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一方面,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发展,随着高校教师待遇的提高,加上我国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高等院校较为优厚的经济待遇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对于求职者具有很大吸引力,不少的就业者都把眼睛瞪着高校。而高校在人员的引进和人事调配上,有着比其他单位和行业更多的倾斜政策和更为宽松自由的空间,自主的权力也更大,所以在人事管理和调动环节中,一些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便借进人之机收受钱财。具体表现在人员的引进上,不按要求,降低标准进人;只凭关系,不看社会影响和工作实际引进所谓的“人才”。
另一方面,随着高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高等学校的干部职数有所减少,竞争日趋激烈。有的学校领导在干部考核任用上不能很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利用干部聘任之机牟取私利。比如,利用学校环境、条件、福利等差异,经常进行大面积人员“调配”,于是,社会上那种“不跑不送,降级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既跑又送,提拔重用”的现象在高校内自然便有了它的市场。具体表现在干部的任用和管理上,任人唯亲,搞小集团,拉帮结派等情况时有出现。
3.财务管理环节薄弱
当前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预算编制内容不完整且不能在真正意义上执行,编制方法不够科学,专款专用缺乏监督机制,管理失效,学费收缴中存在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预算控制不严,经费支出不合理等。[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审计署对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的18所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债务、投资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这次审计的18所高校均为教育部等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实行定员定额拨款和专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审计报告在肯定所审计高校贯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高校改革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提出了高校在财务收支和收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一是违规和不规范收费仍然存在。2003年,18所高校收取未经批准的进修费、MBA学费等64 427万元,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6010万元,自行设立并收取辅修费、旁听费等7351万元,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学费、住宿费等5219万元,强制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3284万元,重修费、专升本学费等554万元,共计8.68亿元。二是部分高校大规模进行基本建设,造成债务负担沉重。三是部分高校财务及校办产业管理较为薄弱。比如收支反映不实。14所高校未将科研收入、收费、投资收益等6.16亿元作为收入管理,有的滞留在所属单位坐收坐支。比如有些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不规范。至2003年末,13所高校有1.73万个已结题科研课题未按规定结账,结存资金3.69亿元,仍分散滞留在已结题项目,未发挥效益。还有部分校办企业管理不严,有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如清华大学所属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在1995年1月~2003年3月,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等,私设“小金库”2138万元,并以发放奖金、对外投资和支付合作方红利等名义支取大量现金。
4.物资使用配置失范
高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但在其使用上,却存在比较大的失控空间。比如公物私用,账物不符,丢失严重,等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