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我国高校内部管理的有益启示
1.赋予高校自主办学权[12]
政府要改变过去在办学过程中集投资者、举办者、办学者于一身的角色,不直接干预高校的内部管理,而是扮演为高校办学提供宏观指导政策和制度的服务者的角色。政府通过市场实现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和调节,主要运用规划、拨款、评估等手段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同时,政府应赋予高校真正的办学自主权。高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办学主体,能自主对学校的课程和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招生、人事聘用等做出决策。高校不仅是政府宏观政策和制度的消费者和受益者,同时其管理也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职业校长负责制(www.xing528.com)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职业校长负责制”,目的在于将高校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实现高校自主办学的要求。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表明,对政府所拥有的财产最终所有权与学校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进行了分离,这种分离是相对于学校与政府而言的。但高校校长作为高校的法人代表,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经营权,可见,在高校内部并没有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通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职业校长负责制”,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在高校内部进行第二次分离。校董事会(或董事长)是高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职业校长由董事会聘请并对其负责,接受董事会的委托专职从事学校经营工作,拥有学校的经营权。考虑到目前我国高校中公办高校占大多数的情况,校董事会成员主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委派人员、党代表、教育专家、教师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人员组成,以保证高校资产的国有性和党对高校的领导。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职业校长负责制”,不仅能够实现高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也能使学校管理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3.以法律形式确立高校董事会的地位
目前,国家在政策上鼓励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但是具体的法律和措施还未出台,无论公立还是私立高校,董事会都不是学校的法人组织,其运行没有法律保障,权限也受到很多行政制约。高校董事会只能在各自的董事会章程的约束下行事,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因此,加快高校管理制度的法律建设,对高校董事会予以立法显得极为迫切。此外,高校董事会想要有新的发展,还必须在性质和定位上有所突破。只有把高校董事会定位于管理层次,明确它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的权限和法律地位,才能使董事会这一管理机构发挥它真正的作用,进而实现我国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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