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春秋战国时期“私学”产生后,中国教育一直都沿用着“官学——私学”双轨模式,直至书院制度在宋代的兴起和发展,中国古代的教育制度才进一步完善和多样化,最终形成了官学、私学、书院的三轨模式。书院这种教育组织形式的产生是中国教育制度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是区别于官学、私学的一种相对独立、自主的教育机构,并且在近代,书院完成了与新式学堂的衔接,于1901年,书院改为学堂。
在古代书院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历代书院都注意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进行书院廉政建设,以保证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书院的办学质量。
(一)立足书院教学性质,明确书院办学宗旨
书院虽经常受到地方官吏甚至朝廷的支持,但并未列入政府的教育体制之中,而是一种独立于官学和私学之外的独特的教育机构。具体来说,书院大都是在私人捐办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历代书院基本上都较为自主,有极强的独立性。即使书院官学化后,仍与官学存在差异。书院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制度游离于官学和私学之外,取官、私学之长,避官、私学之短,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实施于一个特殊的教育层次领域内,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我国教育在较高层次上连续不断的发展。
1.明确“明道”、“传道”的办学宗旨
学校的办学宗旨决定着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是教育中最具根本性、实质性的问题。古代的教育家十分重视教育办学宗旨的确立,历代书院教育家在对官学教育的种种弊端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明道”、“传道”的办学宗旨。在他们看来,书院教育必须负担培育人才、发明圣道、接续道统的重要使命,这是书院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朱熹制定的《白鹿洞书院揭示》明确提出了书院的教育目的是涵养心性、培育人才,这在整个书院史上具有广泛影响。朱熹提出:“熹窃观古昔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意,莫非使之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己及人,非徒欲其务记览为辞章,以钓声名取利禄而已。”他认为书院的教育目的不单是为了科举考试,以获取个人的名誉利禄,而更应是为了进行义理教育,道德修身,以培养出合乎儒家道德标准的伦理型人才。
南宋理学家袁甫在绍定六年(公元1233年)所作的《象山书院记》中明确表示,创建书院的目的就在于发明圣贤之道。他认为,三代以后,学道沉溺,“梏章句者自谓质实,溺空虚者自诡高明,二者交病而道愈晦”。学者们或者拘泥于儒家经典的笺注训话而不注意发掘其中所蕴含的圣贤精义,或者沉溺于蹈空虚玄之学而自以为高明,致使儒学衰颓,圣贤之道晦而不明。因此,他们创建书院,乃在于振兴儒学,讲明圣道,即所谓“书院之建,为明道也”[5],这也就是说,建立书院,聚集学士,是为了发挥书院讲学传道的作用,扶持圣道,使之直立不坏,修明圣贤之道。这里的“道”是指“道理”,在儒家学说看来,它就是指以忠孝为本符合人伦纲常的做人的道理。“明道”即是明白忠孝之道,“传道”则是传承忠孝之道,这才是书院的办学宗旨。故教育大师朱熹在制定白鹿洞书院的办学宗旨时说:“学校之设,所以教天下之人为忠为孝也。”[6]
在《朱子语类》中朱熹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他说:“古者圣王设为学校,以教其民,由家及国,大小有序,使其民无不入乎其中而受学焉。而其所以教之具,则皆因天赋秉彝而为之,品节开导而劝勉之,使其明诸心,修诸身,行于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而推之以达君臣、上下、人民、事物之际,必无不尽其分焉……先王学校之官,所以为政事之本,道德之归,然不可以一日废焉者。”[7]
在这里,朱熹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教育的宗旨:其一,圣王设教立学,为的是使民众普遍接受齐家爱国而大小有序的教育,即人伦道德的教育;其二,人伦道德教育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内化为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明诸心,修诸身”,提高道德修养,真正形成道德人格;其三,“明道”不仅仅是为了化育人生,达到“内圣”境界,还要付诸行动。“达则兼济天下”,要“行之于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而推之以达君臣、上下、人民、事物之际”,即进行“传道 ”,化育天下苍生,致君泽民。显然,在朱熹看来这种“明道”、“传道”的德育宗旨,既是“政事之本”,也是“道德之归”[8]。
2.树立以德育人的教育理念
中国古代读书人由于受传统观念“学而优则仕”的影响,大部分人读书都只为考取功名,功利主义泛滥。为了纠正当时读书人的功利思想,进一步培养、提高生徒的道德素质,书院提出了以德育人、德育为先的育人理念,提倡把品德教育作为书院教学的核心,把道德素质的培养置于书院教育的首位。
可以说,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在历代书院教育实践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书院山长在其教育实践中都把生徒的品德培养放在第一位。如清代岳麓书院著名山长罗典认为,人才不能专门以文章的好坏来衡量,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坚定的德性。因此罗典就时时以“坚定德性,明习时务”来要求书院生徒。与罗典同时代的山长贺长龄也提出,书院必须培养“真人才、真人品、真经济”的合格人才。因此,他主张必须抓住德育这一关键,把思想品德的教育放在首位,“真才必从德出,则其才乃为有用”[9]。由此可以说,书院实施的是德育为先的教育原则。
在历代书院的各种学规、学约中,书院教育重视思想品德培养的特点表现得更为直接、明显。学规是基于培养目标而设置的规章制度,其特点在于将办学指导思想及各种人才培养目标具体化,变成各种条文,通过树立准则、规范而使学者自觉地有所趋避。历代书院教育家对学规的建设都非常重视,根据书院教育培养目标责任制特点,结合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许多学规。其中最著名的有吕祖谦在乾道四年为丽泽书院所制定的《丽泽书院学规》、朱熹的《白鹿书院揭示》及其门人程端蒙、董株所订的《程董学则》等。在各书院的学规中,无不贯穿着以品德教育为首的思想。
朱熹的《白鹿书院揭示》对教育目的、训练纲目、为学之序、修身处事接物之要等方面都一一列出,以示生徒。其具体内容包括“五教之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为学之序”: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修身之要”: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处事之要”: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接物之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在《揭示》的跋语中,朱熹还谈到:“熹窃观古昔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意,莫非使之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己及人。”《揭示》的目的就在于阐明古圣贤所以教人为学的宗旨,使诸生相与讲明遵守,而责之于身。概括起来,整个学规的核心就在于“讲义理、重笃行”。古代书院重视思想品德教育的特点,在学规中得以比较完整地体现。正因为如此,《白鹿书院揭示》在封建社会后期数百年的不同时期中为许多书院所采用,在我国德育发展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多渠道经费来源,注重教育管理制度建设
1.多渠道的经费来源
同其他任何时期的学校一样,书院的经费与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休戚相关。古代书院有自己固定的教育经费作保障,它建立了类似于官学以学田为中心的教育经费体系,学田的田租收入是书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学田是书院主要的经济主体,指的是书院所拥有的土地。它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划拨给书院,或由私人捐赠,或用钱购得,或雇劳力去垦荒等。这些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学田所有权归书院,除去办学所占用的土地外,书院会将剩下的学田租出去或雇人耕种,另外还会把多余的房子、果园、桑田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这些收入会直接用于办学和养学。
另外,由于书院山长学问好,名望高,书院有自己的经济能力,有良好的出版条件,出版的图书质量上乘,所以销路也好,这给书院带来的经济收入也是相当可观的。办学多余的钱款,往往发商生息,发典生息,从中得其利息。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书院的经费来源可分为官府拨付、社会捐赠、书院经营三种主要形式。
(1)官府拨付(www.xing528.com)
在中国古代,书院主要是由民间而非官方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所以,书院在其本质上相当于今天的民办高校。虽然书院在其性质上带有“私”字,但大多得到官府的资助,实为官府拨付。官府拨付按其主体又可分为皇帝赐拨和地方各级官府的拨付。官府之所以要资助书院的建设,原因有二:其一,由于一些著名书院如白鹿洞书院、应天府书院等的影响,官府意识到书院的确能起到培养人才、感化社会之功效;其二,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对书院以赐田、赐金等方式进行拉拢甚至控制。如宋仁宗皇帝天圣二年(公元1024年)赐田三顷给江宁府茅山书院,景枯二年(公元1035年)赐田给嵩阳、石鼓、应天府诸书院,清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雍正皇帝赐各省会城书院帑金一千两白银,等等。除了官府主动拨付外,书院向官府请求资助也不乏其例。
(2)社会捐赠
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员的捐赠也是书院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可以说是书院经费最稳定、最重要的来源。自书院形成之日起,就一直不断地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捐田、捐资。社会各界对书院踊跃“乐捐”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①受“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思想的响,既然“读书高”,捐资兴学的个人也就受人尊敬了;②书院采用把捐资者的大名载入书院志中或立碑铭记的方法来回报捐资者,这种方式极大地激发了民众捐资书院的积极性;③官府对捐资书院者进行嘉奖,如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童生刘大铸、王应康就因为给书院的个人捐款达三百两以上而被官府授予八品顶戴。正是这些原因,使社会各界踊跃捐田、捐银,有力地保障了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妇女在支持书院事业发展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书院发展极为兴盛的江西,就有妇女捐资兴办书院的传统。江西万载县的龙河、龙云、鹅峰等书院皆由女性捐资兴建。
(3)书院经营
官府拨付和社会捐赠多发生在书院始建之时,而书院建成稳定之后,其本身的日常开支就主要依赖于自身的经营了,书院经营是书院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书院经营主要是指书院自主经营官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田产和金银等,如金银直接用于书院的日常开支或作其他投资以收取利息等,田产可用以耕种或租给他人以收取田租等。在书院的经费中,金银数量毕竟有限,不敷长久开支,且易被挪作他用,而其田产(学田)却因租息可长久开支。因此,书院管理者如何充分利用学田就显得非常重要。除了出租学田以获取租息外,书院还可结合自身的优势,进行一些经营活动,如:刊印、出售图书以获得适量银钱。
2.不拘一格的教学特色
古代书院教育不拘一格,有其独有的特色,在教学活动上,书院教学与学术研究相结合,突出地体现出研究性教学的特色。
书院既是教学中心,又是研究中心。书院的主持人,大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书院进行讲学的一般都是著名学者。如:颜元、黄崇羲、戴震等就曾在各书院讲学。在书院的教学活动中,导师主要通过学术研究带动教学,将其研究的成果转换为具体的教学内容。除讲学外,导师主要从事研究和著述,他的许多思想见解都是通过自己的著作传授给学生,而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又都在自学、自行钻研、自行理会以及在相互切磋中提高。此外,书院的教学活动还往往通过游历、访学、参加讲会等来完成。
在教育制度和形式上,书院则主要具有以讲会制度为中心,质疑问难、自学读书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开放式教学特色。
讲会是书院的主要教育组织制度,是书院区别于一般官学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南宋书院的教学不拘泥于一家之言,允许不同学派开展争辩,进行会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百家争鸣”的精神。书院的讲学,一般说来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学术传授的讲学,往往由大师亲自主讲,在书院内授课,主要任务是阐发儒经义蕴或学派的要领。例如,朱熹在白鹿洞书院,陆九渊在象山书院,张栻在岳麓书院主讲。第二种就是讲会,它是大师、师友或师生甚至社会上的书生聚会在一起,自由讲学、自由争辩,从而提高学术水平的一种活动。目的在于通过相互探讨争辩,或发挥一个学派的精义,或辨析不同学派间的差异。第三种讲学,是宣教式的讲会,听讲人不限于书院学生,目的在为统治者起训官化民的作用。另外,书院的讲学者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书院主持人(山长、洞主)自讲,二是延请名师学者莅院演讲,三是由高足弟子代讲,这是汉代以来令弟子次相讲授传统的继承;而名师学者来书院讲学,听讲者不受地域和学派限制,较为开放,不同学派可相互交流、论辩。
南宋时期,朱熹和陆九渊为两个不同的学派,但朱熹并不囿于一己之见,而在淳熙八年(公元1181年)邀请陆九渊到白鹿洞书院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章,并将其讲义刻石立于院门,开了书院“讲会”的先河。延至清代,“讲会”制度日趋完整,有明确的宗旨,详细的规约,隆重的仪式,以及固定的会期、程序,等等。如紫阳书院的《崇实会约》约定:会有统,有期,有仪,有图,有辅,有指,有录,有论,有程,有章,有戒。
讲会不仅可以使书院丰富教学内容,活跃学术空气,而且还有利于扩大和巩固书院的社会影响和地位,使当时僵滞的官学相形见绌。讲会还有利于书院的名师和学生于会上大展其才,这对学生也是极为重要的锻炼。名师常携带学生同赴讲会,并教其登席代讲,如朱熹就常命其“高材生”黄干代为主讲,陆九渊亦常命其高徒傅子云随之赴会代为讲学,借以锻炼他们成为本学派的继承人。在这些名师的提携与鞭策下,黄干、黄叔丰、傅子云等“高材生”后来无不成为学术上有创见的学者。书院中这样的交流与论辩,对学术的深进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推动力。不同学派的并存与争论,本身就是学术文化昌盛的反映。宋代书院的这种教学方式在历代的教学体系中是从未出现的,因为这需要讲授者有着渊博的知识和精深的研究,以及儒雅的风度,还需要两个交流和论辩者有着共同的研究方向和执有不同的研究理念,这样的两个学者能够相遇并愿意在同一场合进行交流和论辩,并能有雅量接受对方对于自己的研究当着学生的面进行质疑和问难,甚至冒着在当场难以自圆其说的窘态的尴尬。
在教学上,书院的教师注重个别指导,学生注重自学;在教学内容上,书院非常注重学生的德育,明确学习目的。书院以学生个人读书钻研为主,鼓励学生提出疑难问题。教师在教学中多采用问难论辩的方法,师生互问互答,教学相长,要求学生认真思考,慎重答题,并要求以“正论相答”,即“湛思正论,于问答之际审加意焉”。朱熹特别强调读书须有疑,“疑者足以研其微”,“疑渐渐解,以致融会贯通,都无所疑,方始是学”[10]。王守仁讲学时,“每晨班坐次第请疑,问至即答”[11]。
在学习内容上,教师要求学生不仅仅只是记诵文辞而要讲求自得义理,在目的上摒弃势利之心而以修身治国相勉。正是带着这样的教学指导思想,朱熹曾把二十篇《论语》从头到尾讲了一遍,不拘泥于训话文辞,“究其义如其父”,而是致力于“其远大者”,不是要求学生求于“利”,而是“志于道”,具有鲜明的伦理道德导向。要求学生在“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的道德至上教育旗帜下,做到穷理格物与修身笃行的统一,也就是德与知、知与行的统一。书院教学主要的代表之一——朱熹,他在自己的教育思想中突出的就是一个“德”字,认为要以德义为路,仁义为门,刻苦磨砺孝、梯、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气节,从博学贯彻到笃行,达到个人的自我完善与天下太平至治的统一。
3.多元化的管理方式
首先,书院的管理具有机构简单、人员较少的特点。书院初创时,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主持人既是组织管理的负责者,又是日常教学工作的承担者,他一般被称为“山长”或“洞主”。随着书院的发展,规模的扩大和生徒的增多,开始有了协助主持人管理和教学的辅助人员,组织机构也随着扩大,分工更细,责任更明确。据《白鹿洞志》记载,书院管理人员除洞主(主持人)之外,有副讲、堂长、管干、典谒、经长、学者、引赞、伙夫、采樵、门斗十类,分工负责书院日常的教学、管理、生活服务各项事务。书院对管理人员采用专兼职结合,学生中的优秀者可以兼职管理工作。这是书院,特别是宋代书院管理中的一个特色。书院教职员名称及职责如表2-1所示。
表2-1 书院教职员名称及职责
另外,书院的管理还具有软性约束与硬性规定相结合的特点。制定教规是书院管理的重要方式,它确定了教学总的方针,并规范了学习方法、道德修养和待人处世具体的准则,而且界定了犯过之后惩治的评价标准。《明道书院规程》有详细记载,如“凡谒祠听讲供课,若无故而不至者,书于簿,及三,罢职、住、供”。这些教规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给出了总的纲领,同时,又对学业和德行提供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规定,对书院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起到了保障作用。软性约束则包括提倡教师能以身作则,对自己所讲的义理和书院的学规、学则的遵守,做到言传身教等。如范仲淹在应天府书院掌教时“常宿学中,训督有法度,勤劳恭谨,以身先之”。
朱熹为了办好教学,很重视教育管理,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说:“道有定体,教有成法”,“事必先法,然后可近”[12]。强调教学首先要有“法备”,故他在重建白鹿洞书院时,就制定了书院“学规”,成为全国书院学规的范本,要求师生“诸君其相与讲明遵守而责之于身”,并做到“知其理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在充分理解学规的基础上自觉遵守,“夫规矩禁防之具,岂待他人设之而后有所持循哉”[13]。另外,朱熹还认为学校的教学管理不但要有学规法制,更要以思想教育为主,他把学规的制定、实行,同进德修业的教育管理目标结合起来,他说:“学校之政,不患法制之不立,而患义理之不足以悦其心。”[14]要求教人者能“知其心”,言“中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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