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高校廉政建设主要指党风建设,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重要思想理论成果仍然是我们进行高校廉政建设的重要指导。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
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领导无产阶级政党进行执政治国的实践。因此,他们对无产阶级政权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专门的论述和研究。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科学的思想宝库里,他们对于廉政问题有过不少重要的论述,廉政和反腐败思想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19]。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奠定廉政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负责制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的章程时,就党内民主选举和廉政监督制度,进行了论述并作了详细规定。他们明确指出,党要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并成为年会制,对党内有关原则问题的一切决议,均须举行无记名投票,“以有利于代表大会实施正常的监督职能”[20]。为维护党的先进性,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对党员条件做了严格规定,在对苏黎世“三个团”的批判中,指出党并不反对非无产阶级的人入党,但是党要用无产阶级思想改造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成分,从而捍卫了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组织的性质。
二是强调发展和健全党内民主来促进廉政。恩格斯认为,党为了适应已经变化的新情况,必须尽快地“超越迄今存在的严峻纪律的框框”[21],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自由讨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他明确指出:“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22]这是提高全党思想水平,融化涌入党内的新成分,恢复党内真正和谐的好办法。马克思、恩格斯为了发扬党内民主,他们还强调在党内要严格实行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迷信与个人崇拜。
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廉政。恩格斯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深刻指出并批判了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把社会主义归结为一些简单的法权公式”。他说:“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23]
四是通过堵塞腐败现象维护廉政。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中,曾深刻地指出了必须彻底废除等级制,因为“用等级授职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24]。随后,在他们的主持下,又废除了高薪制,取消了兼职薪金。恩格斯认为,只有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25],从根本上堵塞猎取肥缺和厚禄的途径,消除人们追求升官发财的奢望。另外,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要政务公开,并对巴黎公社的做法大加赞赏。在巴黎公社,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人必须经常参加选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把自己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五是通过在实践中培养选拔干部,发展廉政。恩格斯在批判德国党内青年派试图代替党的老领袖时曾指出,“应该让他们懂得:他们那种本来还需要加以深刻的批判性自我检查的‘学院式教育’,并没有给予他们一种军官官衔和在党内取得相应职位的权利;在我们的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26]他还从未来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工人阶级政党,应该培养本阶级知识分子和干部的任务,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干部,确保党内干部的纯洁性,从而使党内的廉政能够不断的延续和发展。
(二)列宁的廉政思想
列宁作为社会主义的早期实践者,他的廉政思想对今天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制度建设,利用制度反腐,是列宁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的核心内容。”[27](www.xing528.com)
1.廉价政府为廉政奠定基础
十月革命以前,列宁就明确指出:“在任何一个有农民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占大多数),大多数农民是受政府压迫而渴望推翻这个政府,渴望有一个‘廉价’政府的。”[28]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列宁还认为“廉价”政府的主要措施是,国家的一切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工资,绝对禁止公职人员除薪金外兼有其他收入。根据这些,他不倦地告诫人们,一定要消除干部和群众之间在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是违反民主制的,并且是瓦解党和降低党员威信的根源”[29]。可见,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堵塞腐败现象的办法有较好的继承。
2.规范用人制度为廉政打开局面
制止和避免用人制度中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一直是反腐败、建立廉政制度的重要方面。1918年7月27日,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专门颁布了由列宁亲自修订的《关于不准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中工作的法令》,法令规定:“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不能在同一中央机关或地方苏维埃机关中任职。”同时列宁还要求苏维埃机关的所有领导人都应从他们所负责的部门中解除那些违反这一法令的职员的职务。
3.完善党内监察制度,坚决惩治腐败
为了科学管理权力,保证权力健康有序地运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确保机构的廉洁,列宁一再强调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任何一级领导干部)必须受到专职监察机构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腐败变质,必须有切实的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他不仅要求必须建立党内监察机制,而且为如何完善党内监察机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在他的领导下,苏维埃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加强党的统一和提高党的威信。同时,列宁对有腐败行为的人不能姑息迁就,妥协忍让,而必须立即查处,严厉惩治。列宁不仅主张对有腐败行为的人严惩不贷,而且主张在腐败行为相同的情况下,对共产党员的惩治应加倍严厉,坚决禁止对党员、干部重罪轻罚、祖护包庇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纯洁队伍的目的。
4.加强监督确保廉政
列宁认为:“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30]他始终坚信“劳动群众非常敏感,很会识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谁是腐败的党员、干部。因此,他建立了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制度,广泛吸收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监督,同时在群众中建立信访制度。十分重视新闻媒体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违法犯罪行为和形形色色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作用,并强调报刊应当“公开揭露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弊端,从而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弊端”。
列宁关于制度反腐的理论和实践虽然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并且具有明显的初创性和探索性,但他在制度反腐方面的深邃思想和实践上的有益探索,仍然是我们今天进行廉政建设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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