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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备受关注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于2005年3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姜某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案例解析]的哥撞死劫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

案例2 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

备受关注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于2005年3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黄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件在当地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宣判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均表示不理解。他们觉得,勇斗歹徒是每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况且本案死者行劫在先,被劫司机只是行使了正当防卫公民权利。如果放任劫匪逃跑,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而法院乃至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正当防卫有其严格的法律界定,无论公民因为什么原因超越这个范畴对他人造成伤害,都将触犯我国刑法

案件发生在2004年8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某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搭载姜某和另一名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某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一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某要求黄将车停靠在超市后面的铁门边。车尚未停稳,姜某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某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部手机。两人将车钥匙拔出扔在地上后逃跑。黄某拾回钥匙驾车追赶两人。由于劫匪已不知去向,黄便在附近绕圈寻找。发现两人正准备搭乘一辆摩托车欲离开后,黄某先将摩托车撞翻在地,并驾车继续追赶。这时姜某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随后姜某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黄某追至距离姜某2米处一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此时,姜某欲跑上不远处一布艺城西头楼梯逃走,黄某迅速驾车从后将其撞倒在台阶处,姜某倒地死亡。案发后,黄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上认为,黄某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姜某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某驾车寻找并追赶姜某及同伙,姜某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车内的黄某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某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上本案被害人姜某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某从轻处罚,同时相应减轻黄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黄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一直是外界关于此案的一个争论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一些市民希望黄某能被判无罪,这些同情情绪和不理解情绪正好反映了一个普遍性问题——普通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并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但要符合法律对此规定的条件,一些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防卫不实时”“防卫过当”等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公民不能因为遭到不法侵害就能无限度地、不择手段地取回自己的被劫财物。

赖忠说,我国刑法具有两个机能,一是惩治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机能;二是人权保障机能,这一点尤其侧重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分子的人权。如果公民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对被告人的人权的漠视,并导致私刑和报复等行为的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如果将公民防卫权过度放开,只会带来以暴易暴等不良后果,这并非法律的进步,而是法律的倒退。目前,许多法学专家已对无限防卫权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赖忠说。

赖忠还认为,法院的判决已经是相当的轻了。根据我国法律,这原本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但由于黄某自首和被害人姜某有抢劫的重大过错,最后判3年6个月,已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酌情原则。

黄某的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引用国内一些著名学者关于侵害行为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人还没有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受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可视为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并且,姜某抢劫后逃跑,是为实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逃跑行为和抢劫的主观意识统一,侵害行为依然没有结束。

刘幼其说,在当时劫匪持刀的情况下,黄某只能借助驾车这个方式与之搏斗。原本的意愿是将劫匪撞伤,使其无法继续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且黄某追赶劫匪,很大意义上是他长期形成的痛恨不法分子的人格特征使然,是为伸张正义而进行的。

本案死者姜某一家是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公田村的农民。姜某的伯父姜某某对记者说:“我们都是农民,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虽然姜某抢劫在先,但黄某并不能因此而开车撞死他。这给姜某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法院的判决太轻了,难道一条人命只值三万多块钱吗?”姜某某表示他们将会上诉。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曾技芝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妥当,充分照顾了情与法的关系。他说,案件在律师群体中引起了关注,法院判决与律师们的观点也基本吻合。案件涉及到情与法的问题,对日后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等行为有启示作用。如果当时撞人事件发生在抢劫行为正在进行中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抓捕行为和正当防卫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资料来源:叶伟民.的哥撞死劫匪,触动情法天平.新华网-潇湘晨报,2005年4月16日)

[思考讨论](www.xing528.com)

1.你认为的哥撞死劫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你同意法院的判决吗?为什么?

[案例解析]

的哥撞死劫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劫匪正在实施抢劫的哥的阶段。此时,的哥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直至劫匪死亡,都不属于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阶段,即劫匪实施抢劫后逃离后的阶段。此时劫匪针对的哥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的哥驾车寻找并追赶劫匪,劫匪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车内的的哥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的哥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的哥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一般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或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结果已经发生等。)

其实的哥被劫和普通公民被劫没有太大的区别。的哥遭劫,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既可以开车追,也可以报警,但不能不择手段地追回损失,的哥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了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哥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上本案被害人姜某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的哥从轻处罚,同时相应减轻的哥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的的哥没有采取正当措施,驾车撞人已经超出了权利范围,主观上有侵害劫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撞人行为,因此的哥的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学习建议]

1.本案例适用于第八章第二节“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学习。

2.“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这么近,那么远。大学生应熟练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大学生还要掌握防卫过当的概念及了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它对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的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行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大学生应该敢于和善于正当防卫。

3.建议进一步阅读:

罗灿:《不可不知的1234个生活法律常识》,法律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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