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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救济公民权利——孙志刚案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维护宪法权威、救济公民权利——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广州发生了一起大学生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被收容致死的案件。孙志刚案件揭示了我国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反映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除了政法系统,我国行政机关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维护宪法权威、救济公民权利——孙志刚案

案例1 维护宪法权威、救济公民权利——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广州发生了一起大学生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被收容致死的案件。这起事件,涉及政府行为,意义深远。孙志刚案发生后不久,有关部门宣布持续了50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废止,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孙志刚案件揭示了我国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反映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法限制权力,保障人权。

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件为中国社会在人权保障和执法观念上带来的变化持久而深远。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除了政法系统,我国行政机关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随即也废止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3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深刻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

(资料来源:郝洪.救助站的阳光.华东新闻,2006年12月22日;永远告别“孙志刚悲剧”.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19日)

[思考讨论]

1.“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政府行为中是如何体现的?

2.结合该案例,讨论人权与平等、自由的关系以及人权保护与法律进步的关系。(www.xing528.com)

3.你如何看待“孙志刚事件”,它说明了什么问题?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案例解析]

孙志刚案件实质上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被一部分人滥用,是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该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波澜,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良法”之治的大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应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应从法律制度本身去解决问题,否则今后还会有李志钢、刘志刚等被收容被致死。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实施了21年。当时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1)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2)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3)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成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损法治正义价值,与我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有违法治精神。结合孙志刚案,当时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难以称得上是“良法”,它是导致孙志刚之死一案的重大制度缺陷,理应废除。

今天,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改革越深入,社会越发展,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越强,对收容和限制人身自由范围作不适当扩展的越权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即使是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也应该重新依法制定相关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如果民工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当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城市化发展的今天,其“治理功能”越来越弱,相反,却暴露出依附于这个制度上的权力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暂住证和收容都涉及相当大的利益,其中的办证、罚款、放人的牟利特征相当明显。如果存在很大的利益诱惑,制度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必然导致某些警察滥用搜查权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法律尚未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权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顺应时代潮流,在2003年6月20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彻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坚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家进程的决心。

学习建议]

1.本案例适用于第八章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学习。

2.大学生应充分理解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需要统一的公平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而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3.大学生需注意的是:孙志刚案最终是在中央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才得以解决的,但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仍然没有摆脱人治思维的窠臼,批示也无法保证一个国家的事情都能办好。当然,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批示的合理性也不能一概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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