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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起诉父亲增加生活费被法院依法驳回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高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故其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判决驳回原告小高的诉讼请求。2005年9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大学生起诉父亲增加生活费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例4 大学生起诉父亲增加生活费被法院依法驳回

小高已经21岁了,在中国传媒大学某学院二年级,她学的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一个很需要钱的专业:像样的电脑相机和DV机都是要必备的。第一年,专业老师就布置了200部必看的经典影片和非常费钱的专业书。可小高没有钱的来源。

小高的父母从2000年开始闹离婚。2001年,父母离婚了,为了使小高能够有个好点儿的学习环境,父母决定送她去外地读高中。离婚时,父母协议,孩子由母亲带,父亲每月负担她600元生活费,直到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但是,在3年的高中生活中,父亲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这期间,母亲向父亲要过,但父亲总说自己在外地,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2004年的夏天,小高考上了大学,要交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母亲负担不了了。小高算了一下,父亲该给自己上高中的学费、生活费共计5万多元,可他一分也没给过。于是,小高决定找父亲要钱。费尽周折找到父亲后,父亲承认欠小高5万多元学费和生活费,但父亲说,自己也缺钱,而且已经再婚,家庭负担重。父亲答应先给小高3万元,剩下的以后再给。

小高拿出了学校的预收款凭证给记者看:光学费一项就要1.65万元,再加上1200元的住宿费、卧具物品费、书费、军训费、体检费等,还有必备的电脑、相机等学习用品,总共不下3万元。好在这时,父亲开始每月往小高的卡里打590元生活费(因为要花10元手续费,所以不能打600元),可小高的经济还是有点紧张。学校位于城市的郊区,什么东西都比城里贵,每花一笔钱,小高都要算计。

小高也考虑过贷款,但老师告诉她,你要想贷款,必须先开出你母亲月收入300元以下的证明。而小高母亲的收入高于300元,开不出这个证明,所以也就贷不下款来。小高也想过勤工俭学,并且在学校的安排下到计算机房搞卫生,每小时4元钱。最多时,每月她可以收入100多元,最少时,只收入24元。可这样的日子也只过了一个学年,第二个学年,这工作就给了别的同学。

2005年4月,小高起诉了父亲,要父亲将她的生活费增加到每月1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高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故其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判决驳回原告小高的诉讼请求。小高不服,上诉。2005年9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法院的判决,小高表示很无奈。她说:“虽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子女到了18岁以后只要有独立的生活能力,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负担我的生活和上大学的费用。可事实上,我不可能边学习,边挣出上大学的费用。每年仅学费就近两万元,我一个在校的学生怎么可能去挣到这笔钱?一方面我达不到申请助学贷款的规定,另一方面法院驳回了我向父亲主张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资料来源:张亦嵘.女大学生状告父亲加生活费被驳,欲请违宪审查.法制日报,2006年1月18日)

[思考讨论]

1.本案例折射出的法律文化、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怎样的?

2.谈谈新司法解释的作用和影响,以及这种作用和影响的意义

3.本案对你有何启示?(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婚姻法》中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问题。大学生起诉亲生父母,索要抚育费是近年来媒体大量报道并受到人们关注的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何谓“不能独立生活”,婚姻法本身没有界定。2001年12月24日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照这个新的司法解释,不管父母是否有给付能力,都无法定义务承担成年子女的抚育费。(依照旧的司法解释:对于读大学的已成年并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家庭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在于生育,即“生”(生殖)和“育”(抚育)。人类的生育活动是一项深受社会文化影响的行为,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关注,由此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本能、情感、道德和习惯等的作用,父母会自动地尽自己所能为子女支付全部或部分抚育费,无需借助法律的强制,从而与法律的要求暗合,即使法律规定他们已经不再有此义务。

按照我国的传统,绝大多数家长都认为,子女工作以后才算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此前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父母都会自觉地承担。有的家庭困难的父母,甚至宁愿自己家里过得苦一点,也要把钱挤出来供孩子上大学。即使是一些贫困的农村孩子,如果大学毕业后继续在校就读硕士、博士,多数的父母仍会勒紧腰带支付子女高昂的学费。

可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底应尽到何时呢?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对子女的抚育一般要到子女结婚时才正式结束,即只有子女组成了新家庭,原来家庭的任务才算正式结束,然后新一轮的生育活动又开始,依此下去,形成新陈代谢。

但法律的精神不支持一个人成年后仍向父母伸手要钱。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不支持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按照我国教育制度的实际情况,大学生基本上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学会自立,不应对父母有依赖性,否则既不利于其自身成才,也不利于提高一个民族的竞争力。这个新司法解释,不但对在校大学生有实际意义,对已毕业的大学生也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防止出现有工作机会但不愿就业,在家依赖父母生活的“啃老族”。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目前的国家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减、免、助、贷保证他们上大学。同时,作出这种解释也是考虑到培养子女的独立性问题。

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学费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由于父母的实际行为高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这种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不会导致什么问题,但这仅仅是指一般情况。现实中毕竟还会存在有的父母不愿抚育子女的情形。对他们来说,本能、情感、道德和习惯不怎么起作用,当他们不尽抚育子女的义务时,便会产生纠纷和诉讼。如果子女未成年,法律的要求与本能、亲情和道德的要求一致,法院的判决结果比较明确,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如果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结婚,则法律的要求与本能、亲情和道德的要求便出现不一致,问题也就由此而来。大学生状告父母索要抚育费案所反映的正是这一问题。

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如果离异的父母比较富裕,有能力给予上大学的孩子一定的资助,从人伦角度出发,这是被社会所认可的。问题在于那些不愿抚育子女的父母,特别是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将无法向其要求支付这些费用,这样的话,为子女支付学费的重担完全落在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肩上,这显然不公平。

[学习建议]

1.本案例适用于第七章第四节“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的学习。

2.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是没有权利再向父母讨要抚养费的(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些青少年必须培养独立、自强的意识,上大学者可以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或申请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能将支付高昂学费的义务强加给父母。

3.大学生可对新旧司法解释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展开讨论,以明白新司法解释的法律精神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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