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赵C姓名权”官司案
赵C,1986年出生在江西鹰潭,公安部门为“赵C”进行了手工的户籍登记,2005年又用“赵C”一名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成功申请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2006年8月份,正在读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要改名。尔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户籍科也告之:“赵C”一名无法录入公安部统一的户籍管理系统,要求其改名。
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一名。但是,结果还是“不可以、需改名”。
赵C的父亲赵志荣律师说,20多年前自己别出心裁地给儿子取名“赵C”,是希望儿子把英语学好。同时,“C”是英文单词“中国”的首字母,而且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的意思。
赵C也很喜欢自己的名字,认为简单、好记、不重名,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而且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是“赵C”,要改名牵涉太多。同时,赵C也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在其出生时把“赵C”的户口和第一代身份证都给办了,现在又强迫他改名,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决定权。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2008年1月,这位帮别人打了无数起官司的律师赵志荣,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将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
“赵C赢了官司”,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更有人表示要效仿赵C,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回姓名权。此前,全国其他地方一些诸如“周E”“胡D”等姓名,都被公安机关拒绝登记。
2008年6月,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2月26日下午,法院二审时,赵志荣再次作为儿子赵C的委托代理人走上法庭。
激烈的法庭辩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双方都围绕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当庭辩论。规定说:“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双方争论的焦点是,“C”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赵志荣认为,赵C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因此“赵C”的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月湖分局认为,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赵C”中的“C”非“规范汉字”,也非“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从立法原意上讲,“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仅指阿拉伯数字的体例。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于26日19时12分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专家认为,这次姓名权官司对完善我国公民权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赵C”在其1986年出生时得以户口登记,使用外文字母为名20多年,是因为赵C父母的错误申请或公安部门的错误登记等原因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这与当时我国有关公民姓名的使用、登记法律规定的空白和滞后有相当大的关系。我国1958年实施、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没有对中国公民在户口登记时的姓名使用、登记作出任何的规定。而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基本来源于户口登记内容。经过这起官司后,国家要从立法方面进行补救,出台“中国公民姓名登记条例”,或修改《户口登记条例》,将其与《居民身份证法》关于姓名登记的规定相协调,从源头上堵住使用各种外文字母作为人名并继而申请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同时,官司当事人双方争论的“C”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也说明,有关条款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其具体范围。
赵C姓名权官司案,当事人双方和解了,但它带来的影响将波及每个人,引起了众多中国公民对自己姓名权的高度重视,这对进一步加快完善法律、健全制度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保护中国公民姓名权的背景下,它将促使法律界思考如何完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郭远明,李美娟.“赵C姓名权”案引发的思考.中国网,2009年2月28日;赵C姓名权官司二审判决要求更改名字.新华网,2009年2月26日)
[思考讨论]
1.你认可“赵C”这种类型的名字吗?为什么?
2.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你认为大学生应怎样依法正确享有和行使自由权?
3.本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案例解析]
公民的姓名是一个人的符号。在穿戴前卫、标新立异……人们观念趋于开放的今天,各种张扬个性的行为和现象已是屡见不鲜。采访中,一些群众站在赵C的立场,赞成公民个性化的取名,并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时代发展的一种标志,不应该受到限制。
赵C和月湖分局最终实现和解,但名字个性张扬的“赵C”将要面临更改名字的问题。人们不禁要问,个性张扬的底线在哪里?
中国公民的姓名首先应该是对自己文化的认同;如若中国公民使用英文、法文、拉丁文等外文为名甚至姓,从传承中华文化的角度来看,这是变相的文化侵蚀。
从宪法角度说,公民的姓名更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姓名权自由在不妨碍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但是,从法律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上讲,公民姓名权还应该维护其一定的严肃性,遵循社会普遍的文化价值取向。应该有利于社会文化发展。
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讲,毕竟公民的名字还是社会公共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姓名如果不规范管理,在名字中加外国文字,会引起社会取名的混乱,将对国家的人口和社会秩序的管理以及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产生不小的障碍,将对社会管理带来挑战。
[学习建议]
1.本案例适用于第七章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学习。
2.大学生应懂得:姓名权自由是在不妨碍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时才不受任何限制。姓名问题涉及每个人,而人名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你要想让全社会来保护、尊重你的姓名,正确称谓你的姓名,保证你用这个名字进行社会交流,你就得规范人名用字。公民取名并非个人小事、私事,事关遵守国家法律和民族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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