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员权利的发展与完善
摘 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首先恢复了党员权利,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党员实体权利方面,构建起了较为完整的党员权利体系,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方面,初步建立起了党员权利制度保障体系。党员权利发展与完善的基本经验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重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党总是结合执政的要求对党员权利的内容和领域进行拓展,对党员权利内涵和外延不断创新;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关键词:十一届三中全会 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体系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体系 党内民主 基本经验
党员权利也称为党员民主权利,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确认的党员在党内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党员权利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有力保障。
一、党员权利的恢复
在党的历史上,我们党在六大以前的几部党章中都没有对党员权利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直到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才首次明确系统规定了党员权利。“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1]所以,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党章对党员权利有较大的发展:
一是在量上增加了党员的权利,从七大党章规定的四项权利增至七项权利。
二是党员权利的内涵更加丰富,如参与政策讨论权,七大党章仅限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的讨论,八大党章则扩展为“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再如批评权,七大党章规定只能批评党的工作人员,八大党章则扩展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
三是明确规定了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2]把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写进了党的“根本大法”之中,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有力地保障了党员权利的落实,对推动党内民主起了重要作用。
但遗憾的是,八大之后不久,由于党的指导思想出现失误,“反右”扩大化,党内生活开始不正常,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那样:“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3]党员权利发展进程出现了严重倒退。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民主遭到践踏,党员权利也丧失殆尽。因而,在“文化大革命”中召开的两次党的代表大会,即1969年4月召开的九大和1973年8月召开的十大,两部党章都取消了八大党章关于党员的权利的专条、系统的规定。1977年8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大,虽然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召开的,但由于“两个凡是”的束缚,党未能从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因此,十一大党章沿袭了九大、十大党章,没有专条规定党员权利。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掀开了中国历史新的一页,从此中国步入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时期。30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党内民主建设有了重大发展,党员权利才得到了恢复。
“20世纪80年代党内民主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党内民主的精神和基本制度的恢复,从而服务于整个政治形态的恢复与重建。”[4]在党员权利方面也是如此。1980年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七部分专章规定了“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重申“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5]这些内容基本恢复了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
二、党员实体权利的发展和完善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完善了八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②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参与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③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⑤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⑥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⑦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⑧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6]并且还规定了“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7]这些规定,一直保留并延续到十七大党章[8]。
十二大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恢复了八大党章的文本形式,以专条集中系统方式规定了党员八个方面的权利,突出了党员权利在党章中的重要地位和党员权利本身的极端重要性。同时,在党员享有权利的广度上又大大超越了以往党章对党员权利的实体性规定,涵盖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党员权利体系。根据十二大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的规定,党员权利体系由五大类[9]、十八项具体权利构成:第一类,民主参与权,包括:①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②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③参与政策讨论的权利;④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第二类,民主决策权,包括:①重大问题表决权;②意见保留权。第三类,民主监督权,包括:①党内批评权;②揭发检举权;③要求罢免撤换权。第四类,民主选举权,包括:①选举权;②被选举权。第五类,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权,包括:①接受培训权;②请求党组织帮助解决问题权[10];③申辩权;④辩护权;⑤申诉权;⑥控告权;⑦要求答复权。党员权利体系的建立是十二大党章对党员权利完善的历史性贡献,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源泉。
三、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十二大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转型的需要,在党内民主制度发展自身逻辑的作用下,在执政党自身强烈的政治生活制度化诉求驱使下,我们党十分重视对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1]。江泽民同志强调“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12]1994年9月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根据这次会议精神,199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意味着对党员权利的尊重从原则层面发展到制度层面,为党员作为党内民主主体地位的进一步落实和明确,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13]。
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14]据此,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分。2004年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为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党内民主制度。2004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一条例从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的重要规章制度。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党内民主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强调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五项举措,即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15]。这五项举措是我们党多年来探索、实践的结果,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拓展了党内民主渠道,创新了党内民主形式,丰富了党内民主内容,必将为更加有力的保障党员权利和发展党内民主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平台。
从十二大、特别是十四大至今,我们党的许多重要文献和制定的众多党内法规,很多都涉及党员权利保障问题,一个以党章为核心、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基础、以《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支撑、以其他党内规章相配套的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通过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党员权利保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员权利发展与完善的基本经验
我们党是一个善于总结经验和勇于创新的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完善和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认真总结30年来党发展和完善党员权利方面的基本经验,对于今后党内民主建设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是发展和完善党员权利,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
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目的是要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16]。没有这些充满旺盛活力的“细胞”,党的肌体就会枯萎甚至死亡。让每一个“细胞”都充满创造活力,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目标价值取向。刘少奇同志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17]“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18]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只有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得到充分肯定和保障,党员的价值才会得到实现,主体意识才会得到增强,党员才会自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肌体才会充满活力,才能焕发出空前高涨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体,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切实保障党员权利,这是党内民主最浓厚的基础。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了党员权利的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任何所谓党内民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9]因此,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保障党员权利起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大大推动了党内民主的进程。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不断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程度越高,民主建设就越顺利,民主制度就会越完善。强化党员民主权利意识,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广大党员加强民主教育,特别是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对党员的民主思想教育。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把加强制度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深入细致地进行思想教育,用党员干部的党性和政治觉悟来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20]通过整党整风、“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党组织内的权力主体地位和作用,认识到党内民主权利是党章赋予每一个党员的神圣的政治权利,是党员在党内主人翁地位的基本保障。党员依《党章》规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是党员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并发挥主导作用的基本途径,也是党员其他各项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可见,党内民主建设首先是党员的民主思想建设。重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并以此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是发展和完善党员权利,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二)党员权利的发展总是与党内民主的发展相伴随,党总是结合执政的要求对党员权利的内容和领域进行拓展,对党员权利内涵和外延不断创新
党内民主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党员权利的行使状况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体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最重要的就是要赋予党员应有的权利并保证这些权利落到实处,而且还要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员权利体系,以充分的权利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从而促进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纵观党的历史,我们党什么时候坚持、维护、实践和发展党内民主,党员权利就能切实保障,党的事业就能顺利进行;什么时候忽视、放弃或压制党内民主,党员权利就会被随意践踏,党的事业也必然遭受挫折和失败。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和执政的要求,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党员权利也得到了充实和完善,建立起了党员权利体系和党员权利制度保障体系,广大党员享有了更加广泛的民主权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取得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党面临着更加繁重的执政任务和更加复杂的执政环境,这更需要我们党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集全党之智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党员权利的内容,拓展党员权利领域,对党员权利内涵和外延不断创新。比如,党员和党代表的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监督权等一些重要权利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规定得还不够具体明了,有必要加快党内立法,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党员和党代表的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等明确写进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中,使党员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加快党内民主建设进程以适应新时期执政的客观需要。(www.xing528.com)
(三)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以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
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有了制度的支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和促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党党内民主探索和实践的基本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反思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对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有了深刻认识。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1]。经过30年来党内民主发展的实践,以制度确保党内民主已成为全党共识,从制度上建党,是党在建设中逐步形成的重要历史经验,也是目前党内民主建设所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制度的逐步健全使我们已经建立的党员权利体系在不断完善的党员权利制度保障体系的强力保障之下,实现了党员权利从原则层面变为党员的现实诉求,使党员权利真正落到了实处,否则,再多的党员权利也会因为制度缺失而无法从应然状态的权利转变为实然状态的权利。没有制度保障或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会给人留下很大的随意性空间,从而无法保障党员权利的落实,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有深刻教训的。只有在制度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党员权利才能逐步得到实现。因此,为了更好落实党员权利,我们已建立起来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体系,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比如,现行《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18项具体权利,但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所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还有待强化,党员权利的保障机制还需健全,解决好党员权利客观存在的虚泛化倾向。我们需要修改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现行党内规章,使其更加细化、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好党员维护权利和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及程序问题。我们需要改革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体制机制,解决好保障党员权利的组织资源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党内信息沟通机制、党务公开机制,以保证党员的知情权;规范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中投票机制,以保证党员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和权力回收机制,以保证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党的权力不被滥用。总之,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权利的体制和机制,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拓宽民主途径,丰富民主形式,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有效监督,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党的一切活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等,都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和要求,使党的决策更加科学、政策的执行更加顺畅,党内民主监督更加有力,党内工作氛围更加团结和谐。
总之,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党员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沉痛的教训,还是成功的经验,都将成为我们党继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宝贵精神财富。
[2] http://www.people.com.cn/资料中心.历次党代会,党的八大
[4] 林尚立等.国家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中国的探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5]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7/71588/4854595.html
[6] http://www.people.com.cn/资料中心.历次党代会,党的十二大
[7] 同[6]
[8] 十四大党章将十二大党章的“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改为“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9] 吴官正.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侨务.求是,2005
[10] 这一权利是2004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增加的,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11]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2] 江泽民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3] 林尚立等.国家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中国的探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14] 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5]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6]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导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7] 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18]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9] 吴振坤.20世纪共产党执政的经验教训.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20]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21]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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