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人权观的思想内涵
张家华(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有本质区别;在当代中国人权发展模式上,要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要把国家主权放在首位,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要把稳定作为前提条件,发展作为关键环节,改革作为根本动力,法制作为重要保障。
关键词:邓小平 人权观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内外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正如已故的美国驻联合国代表阿德莱·史蒂文森所说的:“我们所从事及力争从事的每一件事都围绕着人权这个核心。”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确把人权问题作为处理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侵犯第三世界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实施“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工具,大力推行资产阶级价值观念,从思想上迷惑和动摇人们,特别是青年学生的理想信念,使人权问题成为国内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邓小平人权思想,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武装头脑,是当前国内思想政治建设上的一个十分紧迫而突出的现实课题。对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使我们的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教育,这是四个坚持教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研究邓小平人权思想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打破过去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教条的僵化认识,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下,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怎样看待人权问题,如何建设人权,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其主要内容有:
一、中西两种人权观有本质区别,确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新观点
20世纪70年代以来,当代西方资产阶级为了推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编造了一套新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邓小平同志以其特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勇气,有力驳斥和彻底揭露了当代西方人权观的唯心主义本质,同时阐明了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当代西方人权观的根本区别和对立,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一)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与我们讲的人权有本质区别,观点不同
当代西方国家抹杀人权的历史性、阶级性,用他们所谓的抽象的、绝对的人权观混淆资产阶级人权与无产阶级人权的本质区别,攻击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人权。对此,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985年6月6日,他在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谈话中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这一观点抓住了人权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深刻地揭露了当代中国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根本性质的区别与对立,从本质上表达了对什么是人权的根本态度和基本观点,为我们观察、分析当代人权问题提供了根本依据。
根据这一观点,我们考察当代中国人权同西方世界人权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当代中国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自然的,也不是永恒的,超时代、超历史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生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而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则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有、自然的、天赋的。否认人权的社会历史性,以便实施“人道主义干涉”,达到强权称霸之目的。
2.当代中国人权观认为,人权是由多种门类多种层次构成的相互联系、互为交叉的权利体系,内容既广泛又丰富,既有基本人权,也有非基本人权;既有个人人权,也有集体人权;既有应然性权利,也有实然性权利;既有道德权利,也有法律权利;既有公民权利,也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则一般只承认个人人权、道德权利、政治文化权利。把人权看成单纯的、孤立的、有产者的个人特权。
3.当代中国人权观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则坚决反对生存权和发展权,认为生存权不属于人权的范围,甚至把它说成“兽权”。发展权是目标和手段,不能成为人权。
4.当代中国人权观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而普遍性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人权内容的普遍,实现人权目标的普遍:而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要根据各国不同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制度及其不同的历史背景、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形成自己的人权观念,制定适合本国需要的人权政策和人权制度。而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则只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共性而根本否定人权的特殊性、个性,认为世界上只有一种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人权模式,并企图将他自己的人权观念、人权政策、人权制度、人权模式,强加于各个国家和人民,或者借口人权问题侵犯别国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
5.当代中国人权观认为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权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都是与各国国情密切相关的。”而西方世界人权观认为;人权是抽象的、绝对的。西方世界人权观用抽象的“人”代替了具体的、阶级的人。这充分反映了它的唯心主义本质。
(二)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近些年,一些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理论家”为了给强权称霸找到论据,炮制出所谓“人权无国界”、“人权至上”、“人权高于主权”等谬论。对此,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思想。
1989年10月31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的谈话中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
邓小平同志“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观点,科学揭示了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是一个极端重要的人权理论问题。正确分析和回答这一问题,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它是由主权国家来代表和行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主权称为“国权”。邓小平同志“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观点,从根本上坚持和遵循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经济主权、政治主权、领土主权和属人主权等。而人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仅仅是一项具体原则,是由主权原则决定的。“人权高于主权”说,严重违背了国际法根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颠倒了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从世界范围看,没有国家主权根本谈不上人权。在当代,主权同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前提和保障,人权是主权的体现和表现。主权同人权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邓小平同志关于“主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观点还科学揭示了国家和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人权高于主权”说,则摆错了国家和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个人只是国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邓小平同志“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新观点,是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论”两个谬论最有力的批驳。西方国家鼓吹的“人权高于主权论”实际上就是认为西方国家的人权观、人权标准和价值观高于其他国家,特别是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一旦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某一件事情不符合他的人权观、人权标准和价值观,他们就随意置国际法于不顾,粗暴干涉该国内政,侵犯该国主权。至于所谓“人权无国界论”更是荒谬绝伦。他们所谓“人权无国界论”就是凡属人权问题都是普遍的国际问题,都不受主权国家国内法管辖,国际社会和任何国家(首先是西方国家)都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关注、干涉和保护。其实,他们之所以编造“人权无国界论”,不过是为他们粗暴干涉别国内政寻找借口,歪曲人权的本质属性,利用人权国际保护做掩护,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根本不是什么人权有没有国界的问题。
二、走自己的路,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发展模式
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理论的中心思想。这一思想体现在人权问题上,就是既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发展模式,走资本主义道路,也不能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教条化,沿袭过去“左”的做法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权发展道路。对此邓小平同志作过许多重要论述。他说:“中国要解决十亿人贫穷问题,十亿人的发展问题。如果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
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邓小平同志认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不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
按照邓小平同志这一人权思想,我国逐步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模式:(www.xing528.com)
(一)在人权发展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则,注重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的人权发展
这一思想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以人口众多、资源和财富相对缺乏,生产力不发达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强调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的思想,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生产力对人权制约性的原理,揭示了社会主义人权的主体和本质。中国属社会主义国家,权利主体是95%的人民群众。在剥削阶级消灭后,就发展为“全国人民的人权”,必须把“全国人民的人权”作为人权的基本点。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规定了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发展方向。
(二)在人权发展的根本任务上,强调把国家主权放在首位,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同时兼顾其他人权的全面发展
对此,江泽民同志于1999年10月22 日在英国剑桥大学的讲话中指出:“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然必须首先保障最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然一切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
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基本人权的首要位置,优先发展,并不是不顾其他人权。邓小平同志在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积极实施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科技文化建设,使人民各项权利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三)在人权发展方式方法上,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制是保障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发育不够完善的大国,要保障和实现广泛的人权,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持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好发展、改革、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经济为关键,以法律制度为保障,这也是对邓小平人权观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的高度概括。
三、采取有步骤、分阶段的人权发展战略,逐步实现更高、更广泛的人权目标
在人权发展战略目标的确定上,邓小平同志从国情的实际和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基础状况出发,提出了分阶段发展战略和分层次发展目标。
(一)在人权发展步骤上,设计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制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三步走”的跨世纪经济发展战略,每一步都立足于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最终落实到人权改善的目标。
第一步,邓小平同志提出从1980~1990年,用10年时间,使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翻,人均收入达到400美元,基本解决温饱问题。第二步,从1990~2000年再用10年时间,使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人均收入达到800美元,人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用50年时间,基本实现四个现代化,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使实现共同富裕有个比较好的基础。邓小平同志这种战略构想,反映了他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反映了他对人权建设的关注。实践证明,邓小平同志“三步走”的发展步骤符合中国实际,是指引我国人权发展的正确的战略目标。
(二)在人权发展方略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层次的目标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国家跨世纪的发展高度,在重申“三步走”发展战略的同时,将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突出的地位。强调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一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确保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句话,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因此,依法治国方针的实现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实现,对于切实保障人权推进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质性意义。它是对邓小平同志人权建设战略目标的发展和完善,是他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目标的深化,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人权目标的具体化。
200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到第30个年头,在邓小平人权观指导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签署并加入了20几个国际人权公约,包括近年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重要的公约。中国在国际人权界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为改善我国外交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促进了我国人权状况的发展和提高。可以预期,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结合起来,丰富和发展邓小平人权观,必将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取得更大的成就。
[2] 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 邓小平论教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 黄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鉴.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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