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律师李某伪证案
一、案例呈现
2009年6月,重庆黑社会团伙头目龚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被依法逮捕。其家人深知难逃法网,急着给他请一个有名望的大律师。几经周折,龚某某的哥哥找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知名大律师”李某。
2009年8月底,李某对找上门来的龚某某的哥哥说:“没有我们摆不平的案子,没有救不出的人。我本人就办过很多大案子,从来没有输过。”李某的自我推销让龚某某的哥哥上了套,最终商定以20万元代理一审。按李某的要求,龚某某的老婆程某提前将钱打到了李某的账户上。李某在收取了20万元代理费以后,又以需要专家论证费为由索要了30万元。后来,李某又找到龚某某的堂弟,告诉他自己已经找专家论证了,但事情很复杂,如果想解决问题还要再加100万元,然后自己再找找关系、想点办法,让龚某某最多判个7、8年。
2009年11月24日,李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龚某某。在会见的过程中,李某吓唬龚某某说,若按照龚某某签字认定的口供材料,几个脑袋都不够掉。他授意龚某某翻供。在随后的两次会见过程中,李某都教唆龚某某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还教龚某某在庭上大声喊:“我被吊了!”同时用夸张的动作演示出来。为证明龚某某被刑讯逼供,李某还让重庆另外一名律师出面,去贿赂办理龚某某案件的警察作伪证,说龚某某被刑讯逼供。
李某还利用自己被告辩护律师的特殊身份,在会见龚某某的过程中告诉龚某某其他罪同案人没交待,教唆他只承认非法持有枪支和行贿两种罪。
2009年12月4日,李某再次会见龚某某,帮助他与老婆程某串供,教唆龚某某辩称提供给黑社会组织成员的巨款是被敲诈,而程某将出庭证明。
李某两次教唆龚某某的哥哥去做保利夜总会员工的工作,提供龚某某不是老板的虚假证言,为龚某某被指控为黑社会头目开脱。
2009年12月12日,李某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一审伊始,审判长依程序告知李某享有的权利义务。话音未落,李某就申请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审判长问其理由,李某却说:“还没有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学术界正在探讨的问题。”审判长严正驳回其申请。李某又说:“那我就申请8次,一个个申请回避。”当其无理要求再次被驳回之后,李某竟称:“如果不受理我的申请,那这个庭审就没必要了。我要求我的律师,包括我本人不再说话。”随后,面对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发问,李某置之不理。他的辩护律师忍不住提醒他:“你不要安排法官。”接下来,所有人又看到另一幕:庭审中,无论是审判长还是公诉人发言,李某想打断就打断。审判长多次敲法槌提醒,但李某仍不管不顾,高谈阔论。当公诉人归纳答辩意见时,李某不理审判长的提醒,打断公诉人的发言:“公诉人,你要回去好好学一学汉语言文学。”
当辩方提供出一组证据,公诉人要求对其搜集的程序和真实性提出合理质证时,李某竟恼羞成怒,当庭恐吓:“你这么办案,对我调取的证据横加指责、污蔑,我相信你离被抓也不远了!”
在庭上,李某辩称自己是履行律师职责,不是犯罪,遭到公诉人严正驳斥。2010年1月8日,李某案一审宣判:李某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李某否认罪行,并表示要上诉。但是,2010年2月2日二审一开始,李某仿佛换了一个人,表示自己认罪,认为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自己对以前的上诉理由撤回,但不撤回上诉。他的两名辩护律师向其指出这样做的后果,要其三思,但李某坚持认罪。法庭征求控、辩和被告人意见后,决定继续开庭审理,辩护人仍为李某作无罪辩护。
检察官就一审判决认定的李某犯罪事实一一提问,李某均供认不讳,而且交待了大量犯罪细节,前后十几次在法庭上表示认罪。2010年1月24日,他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了悔罪书,他表示,自己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事实,严重妨害了国家的司法程序。
在庭上作最后陈述时,李某称:“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我今天也表个态,将来不会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翻供。”2010年2月9日,法院对李某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但是,审判长蒋林的话音刚落,意想不到的事情再次发生,李某突然声嘶力竭地高喊:“我以前的认罪都是假的,我是被逼的!是公安、检察机关诱导我,给我做工作让我认的罪,我会申诉到底!”
对于李某再次变卦的原因,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李某对自己的案件有三点希望:一是刚被抓时,判断10天内可以出来;二是自己能够成功阻碍庭审进行,拖延时间;三是舆论会对自己有利,不会被判有罪或者最多是缓刑。他没有想到希望都落空了,所以要调整策略,争取二审判决结果有利一些。他这个“计谋”的实施步骤是:1月24日写出悔罪书,二审当庭认罪,以期获得缓刑等最轻处罚;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达不到目的,就当庭翻供。总之,怎样都不会“亏”。
当终审宣判的结果没有达到其心理预期时,李某当即咆哮起来。对此,二审检察员表示,检察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事实和证据指控李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给李某什么承诺,根本不存在其所说的什么控辩交易,而且只有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权力,检察机关根本无权做缓刑承诺。二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在1月25日、27日和28日依法提讯过李某三次,他均认罪,提讯全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在李某眼里,庭审的过程并不是为了还原事实的真相,所有的证言及供述都可以因不同需要而信口雌黄。
2010年2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李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的责任虽然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要有度,这个度就是事实、证据、法律,而李某的行为违背了起码的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操守。
——http://news.sina.com.cn/c/2010-02-25/104019737390.shtml
二、视角广场(www.xing528.com)
新浪网友:以前把吃诉讼饭,在法庭上靠巧辩,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人称为讼棍。现在的律师中有多少是属于“讼棍”的?!好律师首先要有好人品。
新浪重庆网友ysiuf:李某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没有诚信,反复无常,支持司法机关严惩。
新浪日本网友tim8004:他的目的不是达到了吗?!他的委托人没有被判死刑。
腾讯网友“小胖”:当前紧迫任务是,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
腾讯网友“天道酬勤”:支持律师不是政客,但是也坚决反对律师成为有钱人的代言人。
腾讯网友:从内部潜规则的角度来看,这一行早就春色满园,潜规则的基本分工便是:雇主有财力,律师有人脉。关系开路,人民币铺路,才能走上通向无罪或减刑的康庄大道。李某只是其中一朵,绽放罢了。
网友“正义者”:中国律师应在依法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加强自我约束,主动成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推动者。如果只强调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与社会发展和稳定没有关系,他是一定要走上邪路的。如果律师不把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结合在一起,就无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因素,也无法成为党和人民满意的力量。一个律师,如果没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德良心;如果不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注定丧失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律师张:刑事辩护本身是一项出力不讨好的律师业务,大多数案子收费不高但风险很大。从事这项业务的律师也不排除确有一批害群之马,他们要么吹嘘乃至虚构自己跟公权力的种种或真或假的关系,要么欺瞒、哄骗甚至敲诈将信将疑的当事人家属。但大多数律师还是好的,能按律师的职业道德办事。
三、教师点评
李某从一名赫赫有名的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规范,违背了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本应当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捍卫法制视为执业的崇高信念和天职,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绝不可以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灵魂。这一案件对将要走向社会、成为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的在校大学生而言,有着极佳的警示作用。
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学们应当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实践中创造人生的价值。只有坚持把个人追求与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以人民利益为重,就能够做到不为狭隘私心所扰,不为浮华名利所累,不为低俗物欲所惑,就能够不断实现高尚的人生价值。
其次,应该确立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成才目标。当代大学生既要学习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要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德者,才之帅也。”只有用“德”来统帅“才”,才能保证“才”的正当发挥,“德”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
再次,应该有意识地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一个人成才与否最终要通过职业活动来实现。从李某案可以发现,一些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重大的挫折和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上,而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缺失上。因此,同学们要认识到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性,注重这方面的修养和锻炼。
四、教学设计
本案例完整地呈现了“知名大律师”李某犯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全过程。在现代社会,律师属于高层次专业人才,是社会的精英阶层,李某的人生轨迹发人深省。通过这个案例的讲解,要让学生认识到:一个人,哪怕是高层次专业人才,如果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不注重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使自己的职业生涯以及整个人生走向失败。
(1)教材第六章第一节“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讲述了职业活动中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以及大学生培养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为走向岗位做准备的重要性。此案例可在此节呈现和讨论。具体如下:
教师讲解:职业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职业是人的第二生命,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的手段,同时也是一个人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职业活动涉及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需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来调节和约束,在规范从业者行为的同时维护从业者的权益,进而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这个案例的讲解,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明白,职业生活的成功与否,既取决于个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增强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做一个好的建设者。
(2)教材的绪论第二节“肩负历史新使命”号召当代大学生进一步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明确成才的目标,努力成长为对党和国家、对人民有所贡献的人才。此案例放在此节呈现和讨论,正好作为一个反面典型来反衬成才目标问题的重要性。具体如下:
教师讲解:做什么样的人、走什么样的路,这始终是一个大学生必须回答的重大人生问题。而对这个问题又必须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时代大背景下,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通过这个案例的讲解,教师要引导学生理解“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这个道理,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自觉塑造“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崭新形象。结合案例,引导学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来理解人生价值标准: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是劳动以及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这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本位价值就是劳动,是否劳动是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判断荣与耻的基本标准,而剥削阶级社会里本位价值有权力本位、金钱本位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应当成为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内容。这也是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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