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彭宇案
一、案例呈现
南京,2006年11月20日。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乘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这天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
彭宇因此被徐寿兰告上法庭。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三次庭审。彭宇案之所以开庭三次,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可徐寿兰跌倒的那个上午究竟发生了什么?通过三次庭审,集合各方证言与证据,能复原的依旧只是片断。那一天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着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
彭宇:我在做好事
彭宇回忆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见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
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可老太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宇能不能一同去医院。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到医院后,彭宇还垫付了200元的医疗费。这一团和气被老人的拍片检查结果所终结——胫骨骨折。医生的意见是要更换人造股骨头,费用数万元,于是情势急转而下,徐寿兰咬定彭宇是肇事者,要他承担医疗费用。
徐老太:他撞了我
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宇将其撞倒。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
目击者:老太太自己摔的
据与两人都素不相识的路人陈二春先生在2007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他看到从后门下来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老人扶到路边。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两名亲属。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在陈二春的回忆里,这一过程气氛平和,没有通常所见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僵持与敌对,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陈二春因此并不去设想彭宇有可能是撞人者,“假如是彭宇撞人,当时的气氛不可能那么平和”。
徐老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徐老太与彭宇在城中派出所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失了。彭宇在第二次庭审后才聘请了律师,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卢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至于装修为什么会导致笔录遗失,卢昌斌的答复也显得很无辜,“我要知道怎么会找不到,我就找到了”。更蹊跷的是,2007年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片。按照这张照片上文本整理出来的内容,彭宇曾经在笔录时承认他与徐寿兰发生相撞,不过是徐寿兰撞的他。
这张由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的生成日期是2006年11月21日,笔录后第二天。卢昌斌给出的说法是,徐老太的儿子也是警察,他看到了原始笔录,用手机拍摄,被派出所的警察发现,予以制止,并把照片保留下来。做笔录的沈富根警官则表示,这张照片曾经唤醒了他的记忆,他证实照片上的笔迹是自己的,接着回忆起那天彭宇说过,下车后左手被人撞了一下。虽然这份证据疑点诸多,但最终被一审主审法官所采信。彭宇针对此证据的抗辩没有被法院采纳,理由是“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
2007年9月5日,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关于彭宇曾垫付的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判决书做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判决书被公布在网上,法官连同他的判决书一起成为被攻击的靶子,他的个人品质与职业素养都遭到质疑与攻击。一审判决引发了沸沸扬扬的讨论,彭宇上诉,案件进入二审,成为更受关注的焦点。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004815.shtm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1e63a701008n14.html(www.xing528.com)
二、视角广场
网友一:彭宇案真正输掉的是社会,真正被颠覆的是助人为乐的传统价值观,真正被毁灭的是善良和爱心。从这个角度来看,彭宇案的副作用是空前的。它对当今国人传统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进行了一次彻底的颠覆。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将因此案而被抹杀。因为此案明白无误地告诉民众:行善也是有风险的,助人也可能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无论彭宇是助人还是之前撞了人,判决书不以证据定曲直,而以猜测定结果的做法,都在客观上起到了这样的效果。
网友二:因为社会存在信任危机,南京彭宇案的宣判才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效果。这个判决加速了道德的倒退。这是制度对正义的粗暴,并已产生了示范效应。
网友三:看了彭宇案的报道以后,我对天发誓:在我有生之年决不去做任何一件好事,如果遇到这样的人倒在地上,我宁可眼睁睁地看着他死去,也不会帮助的。我也会用这种思想去教育下一代,不要让彭宇的经历再次发生在他们身上。当然也不可以去做坏事,这是最起码的。
网友四:对于彭宇案的处理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处理方式,在鼓励做好事的同时也在法律上对好事进行规范,明确指出哪些事可以不做,做了必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例如看到有人倒地,你只能招呼警察,法律不鼓励你上前施救。如此法律条文看起来十分冷酷,但这样的冷酷却可保护人类的良心。人们看到需要帮助的人,都有一种不顾一切上前的冲动,但同时,也有不良人利用别人的良心进行图谋的可能,还有你的援助是否有效且无副作用的客观问题存在。
网友五:彭宇案的意义早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此案对民众公德心的伤害已经难以挽回。在公德心缺乏的今天,此案将进一步抑制人们爱心的释放,而使恶占据更多的空间。
网友六:我对彭宇案哀恸不已!我突然发现,一直苦苦追求的目标离自己竟然如此之远。我曾经梦想做爱心和正义的种子,在贫瘠中茁壮成长,驱走罪恶与自私,燃起整个社会的温情。看看那一个又一个恩将仇报的表述,我感受到一种难以名状的脆弱和无助……如果那个人不是彭宇,换成我,我还能一如既往地保持奉献社会的信念吗?
网友七:彭宇在徐老太案件里付出许多,表面看他亏大了,正如有人所说:“扶一扶,四万五”。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彭宇也得到了许多,他得到了亿万民众的支持与赞许,甚至,有人要为他募捐。网友们的这些举动也让人真正体会到了“世上自有公道”力量。好人终会有好报的,恶人最终得到报应!
网友八:强烈要求公布老太太一家人的身份资料。因为公布资料有助于我们辨别好坏,公布资料能让他们在无耻的时候估计自己的道德成本。对于我来说,老太太有道德成本的压力我才敢做好事,因为我不知道换我遇到彭宇这档事的时候是否会有媒体来关注,我不知道我扶起的老太太是否有一个能力强大的儿子。更重要的是,我不知道对面摔倒的老太太是否值得我去扶。
三、教师点评
彭宇案已经给我们这个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后遗症:2007年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个可怕的流行语又在流行》。文章描写了一位母亲如此教育正在读书的孩子:“儿,看到老太太摔倒,你千万别去扶。”儿子问妈妈为什么?妈妈告诉他,今天看了一条新闻,一人把摔倒的老太太扶起来,法院判赔4万多元,妈妈一年也赚不了2万元。应该说,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是最要命的教育,看到摔倒的老太太最好是不过去,救助又怕吃官司,一旦吃官司,时间和精力都耗不起;要救助,也要寻找证据。救人还要寻找证据,这不是救助者的悲哀,而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事件本身及公众的反应,折射出人们之间存在的诚信危机。这类事件不管谁是谁非,它造成的社会消极影响非常大,直接破坏社会的诚信体制。社会诚信的重建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非常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如果我们失去信任和同情心,是非常可怕的。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付出。只有付出了,才会带动更多的人去付出,才会有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从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我们的生活环境才会有根本的改变。
道德与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是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但它不是纯粹的技术和抽象的规范,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它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成什么的价值取向,它不可能脱离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心理基础和重要标准。一个法律的好坏,与其所信奉的道德信条、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道德信条和道德标准是法律推论的基础前提。
法律制定以后,关键是如何切实贯彻实施。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及时。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绝对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对每一个案件,不仅符合法定标准和规格定性和处理,而且办案程序也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及时,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环节。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另一方面,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从一定程度上说,法的判决更能让普通百姓体会法的作用,从而使法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法的社会效应在很大的程度上指引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因此,一项法律的判决就应该是一个公民的行为指南,让大家明确什么行为是法律所倡导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进行案例判决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法律条款本身的要求,还要想到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彰显它的魅力。
四、教学设计
教师讲授:道德与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道德与法律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法律为道德提供了保障,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虽然道德与法律有诸多的联系,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别。具体表现在: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调节领域不同,道德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人们的行为、思想等;而法律只调整人们有关法律的行为。调节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靠人们自觉遵守。道德与法律虽然在表现形式、调节领域、调节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二者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见义勇为作为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不仅是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的要求。
该案例可以安排在第五章第三节中。在课堂教授的时候由老师首先阐述公共生活中需要法律的观点,并介绍法律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然后将彭宇案介绍给大家。在介绍完案情之后,让大家进行十分钟左右的讨论。这个讨论最好是开放式的,即不限定主题,让大家自由地发表自己对彭宇案的感想。此时学生的观点可能有很多,有正面的,也会有负面的。在讨论的基础上老师引出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在规范人们行为过程中的异同以及法律发挥作用的机制,教育学生正确认识、评价、选择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各种行为。
教师总结:法的作用表现在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2)评价作用: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法的评价作用的特殊性在于其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行为是可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可做的,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对行为的评价大体上说是不会因人而异的。再者,法律的评价具有普遍地有效性,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协调起来。(3)教育作用:通过把国家或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而问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由于法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反复实践的东西,人们可以不知不觉地与法律认同、被法律同化,形成习惯。再者,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今后谁再做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再如: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恶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5)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做出行为安排和计划。
在一般的情况下,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都会从积极的方面体现法的作用,给社会一个正面的引导,让广大民众知晓法律倡导什么、反对什么,从而在法的指引下选择有利于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行为。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漏洞,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水平的千差万别,难免会有一些偏颇从而产生消极的社会效应。对待这样的问题,我们大学生应该要有比较、鉴别的能力。在法律、道德积极作用的指导下选择积极向上的公众行为,为建立和谐的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