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办公室作为高校的综合与参谋机构,在高校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高校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哲学层次上了解或掌握高等教育相关理论的背景和实质,将有助于我们在管理制度建设中把握方向,更好地发挥办公室的参谋决策作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是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学家布鲁贝克对规模扩张时期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诸如高等教育的界定,高等教育为谁服务,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教育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问题所作的哲学层次上的思考与澄清,它对中国高等教育今天正在经历的变化实际有着理论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仅从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观点,谈谈对大学治理权及其协调问题的一点认识。
一、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观
布鲁贝克把各种高等教育哲学归为两类:一是认识论哲学——以认识论为基础;二是政治论哲学——以政治论为基础。
认识论哲学,即“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这种哲学指的是高等教育“趋向于把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即它强调大学以探索高深学问和忠实客观地追求知识为目的,主要关注的是大学的纯学术价值,认为大学是一个学术系统,学术发展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因此,大学发展必须遵循其内在逻辑,必须与现实保持适当距离,尤其不能为政治和商业性质的目的去产生文凭和知识。
政治论哲学,指的是“人们探讨深奥的知识不仅出于闲逸的好奇,而且还因为它对国家有着深远影响”。它强调,人们追求知识应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知识和思想不能使人们产生行动,那么它们就是无效的。大学不应成为远离社会的“象牙塔”,而是要适应环境的需要,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
布鲁贝克还认为:认识论高等教育哲学和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是大学确立其地位的两种主要途径。最初,高等教育得以存在的合法依据主要是政治性的,为社会培养牧师、医生等;高等教育研究功能的扩展,使得认识论哲学逐步取得了主导地位,“象牙之塔”成为保护人们进行知识探索的场所。之后,随着高等教育社会服务功能的扩展,特别是“知识产业”、“知识经济”的出现,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与认识论高等教育哲学并驾齐驱,甚至压倒了认识论的哲学。因为大学如果放弃服务社会的责任,就会有失去外部支持的危险。
21世纪,认识论和政治论的两种高等教育哲学必将走向融合。因为过分强调政治论哲学,则会导致大学办学庸俗化,偏离大学的本质,甚至会产生生存危机;而如果过分强调认识论,则会陷入固守“象牙塔”的窠臼。
二、从两种高等教育哲学观看大学治理权
所谓大学治理,是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大学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学决策权力的分配。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权力”通常被描述为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指处在某个岗位上的人对整个组织或所辖单位与人员的一种影响力,或者称管理者影响别人的能力。现代大学基本上是一个由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构成的二元化权力结构系统。
(一)从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看,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是大学本质特性的外化
学术权力是由专家学者拥有的影响他人或组织行为的一种权力形式,其权力的来源是科学真理和专业知识。就大学而言,其权力的主体是教学、科研人员,主要是那些代表了大学最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及由他们构成的团体。学术权力存在的目的,一般说来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术人员赖以生存并为之献身的学科得以发展,学术人员的权益得以保证。大学中的学术权力从性质上可分为学术权力和学术权利。学术权力其实就是大学的自治性行政权力,学术权利则是学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指大学成员享有的学术自由权、教师的研究权、教学自由及学生的学习自由等。
没有学术权力的大学不能称之为大学。大学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学术机构,有其自身的学术目标和理想,要实现其目标和理想就应当自主管理,尽量避免受到各种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布鲁贝克认为,教授应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也就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成为教授。大学是由高深知识及其集结学科主宰的,而高深知识及学科又是由教授、学者主宰的。依此推理,教授自然应成为大学这一学术组织发展的决定力量。教授治校——这种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在精英主义教育阶段、在高等教育处于“象牙塔”中时是最自然不过的了。由此可见,大学的学术权力不是外部赋予的,而是大学内在逻辑的客观要求,是大学本质特性的外化。
(二)从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看,行政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是大学治理的客观要求
相对于学术权力,大学的行政权力是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要求、学校规章等制定的强制手段形成的影响和支配大学内部成员和机构的一种权力形式,该权力具有强制性,其主体为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及其机关,其目的是保证学校目标的实现。大学中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包括国家行政权和大学的自治性行政权。前者为大学与政府的职能分权,后者植根于大学作为科层组织自身。
在高等教育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高等教育日益卷入社会事务中后,学术自治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了。因为缺乏限制的自主管理可能导致大学封闭办学,人为割裂大学与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固守于“象牙塔”中;它还可能助长大学师生唯学术而学术的思想,导致大学学术发展漠视社会发展需要,使大学回归社会的边缘。为此,适度的政府控制是必要的,而政府控制正是政治论哲学的产物。
同时,从内部来看,大学绝对不能拒绝科层的组织,理由就是它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在大学里,从学术体系分,横向结合的单位为部(sections),纵向的联系为层次(tiers);从行政体系看,横向的区分为部门(sectors),纵向的区分为等级(hierarchies)。即便是以知识领域为出发点的学术体系的区分,为了完成每一个任务,每一个层次都引申出了下层结构。大学通常有大学、学院、系(讲座、研究所)三个层次,要把许多有独立思想、富有知识和自主行动要求的教授凝合起来并且目标一致地高效运作起来,仍然需要层级管理。另外,由于高等教育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高等教育中的许多以往完全由教授们决定的事情现在不能完全留给他们决定了,政府机构和国家更多地参与学术管理。“权力中心从大学内部转移到大学外部,从学术界转到公共领域”。随着高等教育转到社会中心,大学“从历史上的特权和豁免权地位转移到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地位”。
三、现阶段影响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需要培养一大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才,但目前暂时还无法在经济上为大学办学提供足够的支持,办学经费尚需政府、家庭和社会等多方共同承担,这势必对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产生深刻影响。
(二)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人才质量的渴求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转变成财富已成为现实,各行各业对高级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人们对高等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新要求。
(三)世界范围教育观念一体化的趋势
全球文化信息的交流,让人们对中外大学办学规律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在对比中相互吸收和引进。目前我国大学中行政权力膨胀而学术权力相对较弱这一现状正引起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重视和探讨。
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
认识论和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要求我们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协调好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统一整体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
大学受制于社会,具有社会性,但大学教育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事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大学治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调配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考虑。
(一)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协调大学与社会(政府)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大学治理的权力结构基本上是行政权力主导型的,学术权力的作用甚微。实践证明,行政权力的泛化不利于大学的学术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大学组织的职能和属性决定了学术权力是大学权力的基础,行政权力是为学术权力服务的,是为了给教学科研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www.xing528.com)
1.尊重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协调国家行政权力与大学自治性行政权力的关系。
如何处理高校与社会(政府)的关系。这是高等教育由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后,高等教育首先面临的问题。正如马丁·特罗1973年在巴黎“中等后教育的未来结构研讨会”上发表的《从精英向大众高等教育转变中的问题》中所指出的“高等教育系统越庞大,与政府的关系就越重要,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情况就是如此。它们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几乎是高等教育唯一的资金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问题成为主要的政治问题。”
在行政法上,大学自治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自治事项,在法定范围内,由大学机构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并自我负责,国家对该事项的处理不得干涉。尊重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协调国家行政权力与大学自治性行政权力的基础。一方面,大学办学自主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边界,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以不侵害大学办学自主权为条件;另一方面,大学自治性权力以国家行政权为边界,大学只有在从事与教学、科研有关活动时,才具有自治性行政权,并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2.大学与政府的角色。
政府控制有助于获得可靠的办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率,也有助于大学增强其办学的社会责任感。但是,政府控制的出发点往往是政治性的,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而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本身却是非功利的。如果为沉重的功利所累,那么大学的发展则可能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可见,过度的政府控制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处理好自主与控制这一矛盾关系。就我国目前的情形来说,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即要从集权控制转向有限控制,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大学事务转变为通过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大学进行宏观管理。另一方面,大学也要增强自主办学的意识和能力,在处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上,要做到聆听而不盲从,配合而不依附,独立而不对峙。
3.学术权力的规范。
学术权力的规范化应当遵循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学术权力本身虽然不是行政权力,但是它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与国家权利紧密相连。如对公民授予毕业证书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它须以答辩委员会这一非行政机构的学术结论为基础;各省级人事部门确定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为基础;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资助和奖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政府所聘请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为基础;政府授予学术职务、学术职称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它要以非政府的学术机构的评审为基础。
(二)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协调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大学由于组织规模庞大,具有目标构成、学科构成、职能构成、人员构成、任务构成的多样性,以及智力劳动特征的个体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种最复杂最强调其内部机构及其个体劳动自主性的组织,并由此决定了大学的“学术自由”或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状态”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学毕竟还是一个社会组织,是既有学术理性、民主理性又有效率理性的组织。为此,大学又是需要规范结构,即制度保障的组织。当前,大学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显得尤为紧迫。大学制度建设主要涉及两大内容:一是通过制度建构确定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以充分体现大学学术组织的基本属性,实现大学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二是规范大学组织及其个体的行为,提高大学管理运行的效率。
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调整思路应该是:在进一步改革大学行政组织体制、规范行政权力的职能范围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学校上、中、下各层次的民主管理机构,使教师在各个层次的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尤其要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事务中的咨询权、审核权、监督权、参与决策权等。
1.调整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
对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作适当的调整,以赋予学术权力参与学校管理的合法地位,既是遵循大学教育发展规律治校的必要,亦是调动和保护学校主体——教师尤其是教授民主治校积极性的必要。不少大学的领导人在办学治校的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性或“人迁事变”,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个科学完善的内部法规并依法治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大学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目前,不少大学的教代会存在如下的问题:或未能制度化;或职能不清或职能弱化;或教授比例偏小。在这方面,英、德两国大学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它们不仅有教职员大会,而且有明确的重要职能。针对我国大学教代会存在的问题,应当立法规定高校教代会的职责并确定教授代表的比例,以此确保教授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如2000年5月,东北师范大学进行改革,在学院和系一级成立教授委员会,学院(系)实行教授委员会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开始实践“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的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了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
2.改革资源配置管理制度体系。
资源配置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经费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费资源的分配与管理、学校资产的利用与管理等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解决资源配置管理的随意性,以及大学的弱成本意识和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从制度上杜绝漏洞和浪费,科学规范资源配置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和效率。
3.建立学术保障制度。
如果说大学具有决定谁来教、对谁教、教什么、如何教的学术自由,那么保证这一自由的前提,就是学术保障制度。这个制度体系的建立包括:建立确保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学术权力系统;建立确保学术公正、学术公平的学术评价系统;建立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教学评估、教学保障及教学管理系统。
4.防止学术自由的泛化。
学术自由无论从认识论的、政治论的、道德论的观点看,都有其合理性的基础,学术自由是通向真理的最恰当途径。但是,在高等教育的扩张过程中,政府对学术不仅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而且还对研究加以干涉,“今日的学院和大学已陷入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力量的网络之中,常常卷入人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持学术自由呢?学院和大学对有争议的问题是否应该采取中立态度而放弃自由?布鲁贝克认为,学术自由应当是有限度的,“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会成为灾难”。但不可否认,大学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动因,因此,作者认为,在社会与高等教育关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学术自由既要对社会进行谴责而与此同时又要对社会负责”。在美国,由于过分强调学术自由,终而使之成为一种抵制学校改革的力量。这种情况在我国大学也屡见不鲜,类似的问题,蒋梦麟校长在治理北大时似乎就意识到其可能给学校带来的危害,因此,他告诫师生:“能容则择宽而纪律驰。思想自由,则个性发达而群治驰。故此后本校当于相当范围以内,整饬纪律,发展辟治,以补本校之不足。”这种审慎的学术自由,恰恰是大学校长寻求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点。
现代大学已不同于中世纪欧洲的大学,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在秩序维护、教研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以及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学者及学术组织的权威对于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提升学校的文化品位和创造学术氛围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政府的管理也应该广泛吸收学者参与决策,使其行政权力达到能够包容学术权力的境界。忽视其中一点,都会走向盲目和极端,都将违背大学治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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