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中叶以后,以理性和进步为基本特点的启蒙运动在德国达到了全盛时期。时为德国最出色的两所大学即哈勒大学和格廷根大学便是启蒙思想的产物,同时在某些方面也预示了现代大学的发展方向。启蒙主义代表人物沃尔夫对神学的权威提出了挑战,主张哲学以理性为基础,应自由探索真理。格廷根大学的实际创建者明希豪森把坚持宽容和研究自由看做是大学的根本原则。其哲学院1737年颁布的章程规定:所有教授,“都应享有教学和思想自由这种责任攸关的权利”。在法律的意义上申明学术自由的原则,这在德国还是第一次。著名学者席勒在就职演讲中指出,在大学中有两种类型的学生,一种是为谋生而求学者,另一种是哲学型学者。后者则正是他所倡导的理想的学者。他们仅以学术本身为追求,而不以学问为达到世俗目的的手段;并能融会贯通、用整体的眼光来看待科学,也正是日后德国大学观念的核心内容之一。
1808年,威廉·冯·洪堡被举荐担任普鲁士内政部文化教育司司长。他把建立柏林大学看做是全面改革普鲁士教育的首要任务。围绕着这所被视为德国大学发展转折点的大学的创建,他提出了许多现代大学制度设计的基础思想,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新型大学的基本理念。洪堡认为大学的最高理想是造就天性得到发展的、善于独立判断思考和富有创造力的新生一代。他在《论柏林高等学术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组织》文稿中指出:“所谓高等学术机构,乃是民族道德文化荟萃之地,其立身之根本在于探究深邃博大之学术,并使之用于精神和道德的教育。”他说,大学兼有双重任务,一是对科学的探求,二是个性与道德的修养。这里所谓“修养”,是指一种道德和人格上的境界,是个性全面发展的结果,也是人作为人应具有的素质。他提出“由科学而达到修养”的原则,表达出这双重任务的关系,即大学的活动为从事科学,其根本目标在于培养具有民族精神和道德修养的人。故他强调,新型大学的本质是“宏观的学问与主观的教养相结合”。洪堡所说的科学即所谓的纯科学,即思辨的哲学这门能够统领一切学科、包罗世上万般现象知识的最终学科;并将各种具体不同的学科有机地联系和结合起来,进而在此基础上掌握一种治学方法,获得最高形式的纯粹客观知识、能力和素质,提高自身的修养,完善自身的道德。洪堡的大学理念反对传统大学中的神学、法学和医学等教育的功利性,也不同于当时流行的实用主义的大学观。这体现了他高度重视哲学学习和研究,注重做学问与做人相结合,提倡素质教育的新人文主义教育思想。
第二,确立科学研究在新型大学中的核心地位。洪堡常称大学为高等学术机构,指出“每名成员如果能最大限度地认同纯学术的观念,高等学术机构才可望实现其目标”。他在1810年的备忘录中明确指出:“国家不应把大学看成是高等古典语文学校或高等专科学校。总的来说,国家决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眼前利益直接地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它们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眼前的任务服务而已,还会使大学在学术上不断地提高,从而不断地开创更广阔的事业基地,并且使人力物力得以发挥更大的功用,其成效是远非政府的近前部署所能意料的。”洪堡强调科学为大学的核心任务,大学应“唯科学是重”。这些观念在19世纪初期逐步被广为接受,成为德国大学的本质特征和首要标志。柏林大学总结的“研究与教学统一”原则的基本思想,其重心显然落在研究上。建立了科学研究与教学相结合的内部运行制度,主要表现为教学和教师聘任等制度。科学研究的成绩、能力和独创性成为衡量、选择大学教师的唯一标准。洪堡认为,只有最优秀的学者才能传授学生最优秀的知识,才能承担大学里创造性的科学研究任务。他指出:“高等学术机构的内部组织的建立,务必遵守一条根本的原则,即学术是一个尚未穷尽且永远无法穷尽的问题,当锲而不舍地探索之。”正如陈洪捷在《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书中引用尼珀戴论述指出的:洪堡等人倡导的科学的观念,“研究未知,探索新事物,不断探索着逼近真理,增加新知识,这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义务,一种至高无上的人生状态,甚至具有一种使人得以永生的神圣性”。(www.xing528.com)
第三,确立新型大学的组织原则。洪堡从纯科学的要求出发,明确指出:“自由是必需的,寂寞是有益的;大学全部的外在组织即以这两点为依据。”“寂寞和自由……为支配性原则。”自中世纪以来,这个术语其实就是指学术自由,就意味着教授有专门领域不受外部控制的教学自由,也包含着学生学习的自由。在19世纪初的德国大学,当科学研究变成学术使命的组成部分时,学术自由的概念会有所扩展。其含义具体来说似包含五层意思:(1)自由是针对国家而言,注重大学的权利,主要是组织管理方面的自由,也就是大学自治。这种自由其实主要限于学术活动。故大学自治的概念,简言之,即大学在学术事务上享有免受政府等外界控制的自由。因为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大学一直在事实上依赖于外部经济的资助,这种依赖也影响了它们的自治程度。洪堡当年虽然试图为大学争取财政自主的权利,但未能成功。故学术自治,包括在教授聘任上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利,包括研究、教学和学习的自由,也包括教授治校的一些内容,如校长由教授们从他们中间选出,各学院的院长也由教授们选举产生。他们独立负责大学或学院内的学术事务。随着柏林大学的建立,学术自由的观念和原则逐渐成为德国大学不可动摇的核心价值。(2)研究的自由。根据洪堡的观点,在寂寞和悠闲中从事其学术研究的大学教师不受国家的管束,不受社会种种利益的牵制,完全服从科学的内在要求,自由自在地进行探索,当然享受着完全的自由。研究自由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提出课题、确定研究方法和对研究成果的评价及传播。(3)教学的自由。教师具有广泛的自由,他可以在其职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标准选择他讲课的内容,而不必受到政治的或其他因素的限制,因为科学的真理非法律所裁决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在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范围内,举行教学活动、确定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阐述科学和艺术方面教学观点的权利。研究和教学自由后来成为德国大学的一个根本原则及重要标志。(4)学生学习的自由。按照洪堡的设想,大学生应自主地从事其科学思考,可以接受教师的指导,也可独立研修。包尔生说,除了对修业时间有一定的规定外,几乎一切全在个人;没有必听的课程和中期性的考试……每学期选什么课全由自己决定,而且听课与否全在自己。学习自由甚至包括什么也不学、什么也不做的自由。学习自由的内容还包括自由选定专业的学习重点,以及自由确立和阐述科学与艺术观点。(5)学术自由不是学术“自由化”。美国学者菲利普·G.阿特巴赫在《高等教育变革的国际趋势》一书中指出:“在19世纪初的德国大学,当研究变成学术使命的一部分时,学术自由的概念扩大了。在教室和实验室里,教授被赋予了几乎是绝对的研究和表达自由。但是,学术自由不必延伸到对更广泛的政治或者社会问题所做表达的保护。”普遍认为,学术自由是以宪法为基础,以具体法律、法规和条例为基准的,违宪违法违规的,就不是学术自由,也不在学术自由范围之内。同时,学术自由在赋予自由权利的同时创造了一种相应的责任。人们要求那些在高等教育领域从事教学和研究者应负有特别的义务,即在他们所有的学术工作中,要科学、诚实探讨,献身于真理和客观。
洪堡同时强调寂寞对大学的重要性,但对其含义并未作明确的说明。据陈洪捷教授分析,他所谓的寂寞似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大学应独立于国家的政府管理系统,国家有义务为大学提供经济和组织保障。二是大学应独立于社会经济生活,因为当时大学教授通常以兼职形式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洪堡强调大学教授以大学为其事业的中心,成为“专职”的教授,这也是大学强调与社会保持距离的一个历史因素。三是大学教师和学生应甘于寂寞,不为任何俗务所干扰,完全沉潜于科学。同时,大学内部组织又必须能够促进成员间持久的相互合作。总之,寂寞显然成为19世纪许多“德国大学教授的重要特点和气质特征”。
总之,柏林大学按照洪堡的办学理念,自觉地把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基本原则体现在大学制度构建的实践中,创造了现代大学制度;确立科学研究为大学的重要职能,并把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结合起来,成为新型大学的典范。在新体制、新理念的指引下,举凡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新学科、新内容,都逐步丰富起来;讲座制、选课制、讨论班制、实验观察法等新的治学、管学之道,都先后开辟出来。在短时间内,柏林大学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享有国内和国际的崇高威望。英国改革公学教育的教育家阿诺德在其所著《德国的高等学校和大学》中说:“法国大学缺乏自由,英国大学缺乏科学,德国大学则兼而有之。”有的学者甚至称赞道:“德国大学是德意志帝国王冠上的一颗宝石。”美国在19世纪的德国热时期,曾有上万名青年远涉重洋而就学德国。由此可见,德国大学对于别国的启发和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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