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阶段(1980—1998年):地方政府和地方高等教育自主权受重视时期
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领域掀起了经久不衰的改革浪潮。改革的内容从办学目的到招生分配,从管理体制到教学组织,十分丰富。在改革过程中,地方高等教育的办学、管理、经费、功能等遇到新的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加强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等一系列问题被提了出来。
1980年5月30日,国务院召开教育问题座谈会,会议强调指出,我们国家很大,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自然条件也千差万别,千万不能一刀切,千万不能搞全国性的整齐划一。要做到多种途径、多样化办学,广开学路。特别是高等教育尤其如此。12月,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工作座谈会,传达中央书记处对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当前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扎扎实实搞好调整。在调整中,要对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和区域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育体制与教育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会议还重申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上的若干规定。
这一年,中共陕西省委对高校提出四项要求:协助有关方面举办工厂干部进修班;承担工矿企业急需解决的科研任务;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可应聘到工厂担任技术顾问;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办各种工业、农业等技术夜校。同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创办金陵职业大学,学生一律走读,毕业后不包分配,学习期间不发助学金,伙食、交通、医疗、书籍等费用全部自理。办学经费由省里补贴一点、市里拿出一点、学生负担一点。这一年,武汉市创办了短期职业大学江汉大学,学制三年,招生为武汉市考生,学生伙食、医疗、交通费用全部自理,交少量学费(20~25元),毕业后不包分配,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
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高等教育在数量上要积极稳步地发展,特别要注重质量上的提高。它们的专业设置、领导体制、教学方法和内容等,都要在周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与改革。除正规大学外,要大力发展业余、电视、函授大学,鼓励自学成材。
到1982年底,江汉大学已建设理工科、文科和艺术科共21个专业,分别在校本部和汉口、汉阳、武昌三个教学点进行教学。1983年2月,浙江省教育厅就开创高等教育新局面问题提出了五大改革:充分挖掘学校潜力,多层次、多形式办学;逐步实行“五定”,建立各种责任制,改变“大锅饭”、“铁饭碗”的状况;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毕业分配和对大学生实行“包下来”的做法;逐步调整专业设置等。1983年5月,教育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指示,讨论了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研究了如何改革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问题。此后,各省、市、自治区按照这些原则积极设立高等学校,到1984年高等学校达到902所,比1981年增加198所,1985年又增加114所,全国高等学校达到1016所。我国在1984年开始关注地方中心城市举办高等学校问题。
1984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召开高教工作会议,决定:改革办学体制,可办面向农村集体企业和专业户的自费班;大力提倡学校与生产单位创办联合体或联合开发公司;扩大学校自主权,支持学校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实行减免所得税;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教学改革,等等。同年底,山东省改变过去靠国家投资的单一渠道,集资4500万元筹建烟台大学,集资5000万元筹建青岛大学,并提出支持青岛、烟台两市搞好对外开放,支持烟台大学、青岛大学的建设。据1984年《中国教育报》报道,当时我国短期职业大学有52所,在校生2.7万人。其特点是:多数由省辖市领导;专业根据地方需要设置,培养本地急需的专门人才;重视向学生传授应用知识和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对学生实行“收费、走读、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录取”;经费主要依靠省和省辖市投资。(www.xing528.com)
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规划(1981—1985)》,规定了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至198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招生40万人,在校生达到130万人,五年大学毕业生共150万人。同时,还提高了大学专科的比重,试办了一些花钱少、见效快、酌收学费、学生尽可能走读、毕业生择优录用的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
1985年5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文献,既总结了我国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又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改革的新鲜经验;既集中了中央和地方领导同志的智慧,又采纳了国内各方面及国外一些华人学者的意见。中共中央本着“在新的经济和教育体制之下,各地将有充分的可能发挥自己的经济和文化潜力,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分级办学的基本原则,并且规定,“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决定”撤销了教育部,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教育工作,指导教育体制改革。
1986年3月12日,国务院颁发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国家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加强国家教委的职责,扩大地方管理学校的权限。其中,对国家教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的工作职责作了12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教委的指导下管理其直属高校的工作职责作了9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本地区内的高等学校的工作职责作了7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另外,教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1993年,广东省公布了《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正式确定“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办学体制”。短短几年,广东省地方中心城市高校得到了快速发展。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我国20世纪末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对21世纪初我国教育的发展提出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对于地方中心城市办学问题,明确指出,“有条件的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中心城市办学,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统筹”。所谓统筹,就是要做到布局适当、结构合理和有较好的效益,坚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办出特色,同时又保护地方中心城市的办学积极性。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以宪法为依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条件、考试、认定等作出规定。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提出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通过这一阶段的改革探索,我国大致形成中央与地方分级办学的高等教育的体系。1988—1998年,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为标志,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积极探索改革的阶段,特别是1992年以后,高等教育体制,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五方面的改革都迈出了重要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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