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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8年:高等教育管理权力高度集中时期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12月23—31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全体会议代表,这次会议对新中国教育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采取了高度集中统一的方针,明确了高等教育逐步实行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管理的方向。为了加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还成立了中央“高教部”。

1949—1958年:高等教育管理权力高度集中时期

一、第一阶段(1949—1958年):高等教育管理权力高度集中时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毛泽东宣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在知识分子中进行思想与政治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至此,新中国教育建设起步,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举行成立典礼。

1949年12月23—31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全体会议代表,这次会议对新中国教育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1950年6月1—9日,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讨论改造高等教育的方针和新中国高等教育的建设方向。毛泽东、周恩来等出席会议。同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这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大学。另外,当时的高校办学主体尚有约10%为外国津贴的,12月14日,政务院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构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1950年5月5日和7月28日,政务院先后发布《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规定解放前公立大学改制为国立大学,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1951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确定了处理受外资津贴学校的原则、办法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政策、措施。至1951年末,按不同情况,对全部收受外资津贴的大、中、小学校,分别改为公办和中国人民自办,收回了教育主权。此前,教育部已明令接办辅仁大学

与此同时,在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进行大学内部体制改革与教学改革的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院系调整和以专业设置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了以苏联模式为蓝本的社会主义大学制度。最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总结了大学改革的成果,将在改革基础上建立的新的大学制度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采取了高度集中统一的方针,明确了高等教育逐步实行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管理的方向。同时,由于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将长期存在,所以高等教育各项法规和办法,除了涉及根本原则的以外,都带有过渡性和灵活性,留有较大的余地,允许各地区从各自不同的情况出发权宜处理。

1952—1957年,我国高等学校经历了第一次大调整。以1951年11月教育部制定的全国工学院的院系调整方案为起点,教育部又于1952年5月制定了全国性的院系调整计划,遵照党中央制定的“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的方针,1952年下半年,教育部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以六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高等学校的院校、专业和布局调整。其中,院校调整的原则是:高等学校类型分为综合性大学(设文、理两科)和专门学院(按工、农、医、师、财经、政法、艺术语言体育学科分别设置,并相继新设钢铁、地质航空、矿业、水利等专门学院和专业)两种。综合性大学各大区一般设立1所,最多不超过4所;工、农、医、师等专门学院,以大区为单位,视实际情况设置,专科学校视情况进行调整。到1952年底,原来的206所高等学校减至201所,其中综合大学21所、工业学院43所、师范学院33所、农林院校28所、医药卫生院校32所、财经院校13所、政法院校3所,其他28所。

自此,全国院系调整开始,国家政府全部接管教会大学,原有私立大学也都改为公立学校。为了加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还成立了中央“高教部”。在“高教部”的领导下,全国所有高校的招生和分配计划、经费来源和使用以及具体的办学方向均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的大一统格局适应了社会制度转换过程中的高等教育改造,借助于大一统的格局,解放前公立、私立和教会学校迅速纳入了新中国的高教系统。根据《关于高校领导关系的决定》,院系调整后全国共有高等院校188所,其中17所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可谓我国当代地方高等教育的起点。在以后的岁月里高等教育日益壮大。到1957年,全国229所高等院校中129所属于地方政府管理。(www.xing528.com)

1953年再次进行院校调整,采取的原则是:“着重改组旧的庞杂的大学,加强和增设高等工科学校并适当增设高等师范学校,对政法、财经各院系采取集中、大力整顿及加强培养、改造为重点。”到1953年底,201所高等学校调整为181所,其中综合大学14所、高等工业院校38所、高等师范院校33所、高等农林院校29所、高等医药院校29所、高等财经院校6所、高等政法院校4所、高等语言院校8所、高等艺术院校15所、高等体育院校4所,其他1所。这次调整把私立大学全部收归国有,一律改为公立。这场影响20世纪下半叶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规模改革中的每一项具体改革,都是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

1955年7月30日,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1955—1957年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央指示,高等教育建设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及国防建设的要求,必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相配合;学校的设置分布应避免过分集中,学校的发展规模,一般不宜过大;高等工业学校应逐步地和工业基地相结合。”根据这一原则,高等教育部从1955年开始到1957年进行了高等学校布局调整:全部或大部内迁的高等学校2所,新建或扩建的9所,抽调力量扶植的2所,由内地学校分离出来独立建校的1所,撤销沿海地区高等学校2所。到1957年底,全国高等学校数达229所。

这次调整是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其基本特点是照搬苏联模式。这一调整奠定了新中国高等院校的基本格局,高校规模扩大了,内部结构得到根本性改造,各院校的性质和任务均较前明确,高校区域布局也得到了改善;工科院校得到了发展,综合大学得到了整顿。调整后工科学生数大增,使高等教育基本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调整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只是机械地照搬苏联的高等教育模式,没有认真研究我国和苏联在政治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差异;未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对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以及解放区建立的高等学校体制和积累的经验弃置不顾,完全抛弃民国时期高等学校体制;搞盲目拉平,过分削弱综合性大学;忽视文科建设,专业设置狭窄,要求过高过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等教育的质量。

大一统的高教格局的实际管理非常困难。因此,1953年高等教育部根据政务院《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发出通知,确定148所高等学校的直接管理关系: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8所,中央各业务部门管理30所,大区行政委员会管理72所(根据1950年政务院颁发的《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暂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代表中央教育部领导”),省、市、自治区管理38所。归地方管理的高校38所,占25.68%。这一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框定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格局,提供了地方高等教育赖以存在的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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