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4月3日)
径复者。顷准三月三十日大函,以合办弥勒竹园合作实验制糖工厂一案,照议决案签订合同,并抄送会议记录,嘱查照办理等由。附合同二份暨会议录一份,准此。自应照办。除将附件各照抄一份令发本库弥勒县合作金库知照并饬随时协助暨将原约分别签章抽存一份待查外,相应检同一份,附函送请查收存照为荷。
此致
国立云南大学农学院
附合同一份。
云南省合作金库(章)启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四月三日
附:国立云南大学农学院(甲方)、云南省合作金库(乙方)合作创设竹园制糖合作实验工厂合同
(1943年)
第一项,甲乙双方为提倡应用科学方法改良制糖工业并训练扶持民间生产合作社之组织起见,特在弥勒县竹园地方创办一制糖合作实验工厂,定名为竹园制糖合作实验工厂,并订定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二项,制糖合作实验工厂(以下简称本厂)资金定为国币三十万元,甲乙双方各认半数,一次拨足。其应用不敷时,得向乙方立约透支。
第三项,本厂设理事五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三人,组织监事会。其理、监事人选由双方推定担任之。双方各占半数,并各就理、监事中分别互推一人为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www.xing528.com)
第四项,理事会职权如左:(一)核定厂内业务方针;(二)核定厂内各种章则及办法;(三)核定厂内预算决算;(四)核定甲方学生及乙方之合作人员之实习办法;(五)核定厂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项,监事会之职权如左:(一)监察厂内业务状况;(二)审核厂内账目及决算。
第六项,理事会由常务理事每月召开一次,但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七项,监事会遇必要时由常务监事召集之。
第八项,厂内设厂长一人、副厂长一人,由双方荐请;理事会聘任技师一人,由甲方推荐;会计一人,由乙方推荐,均由理事会聘任或派充之。其余人员得视事实上之需要,由厂长秉承常务理事任用之,待遇由理事会酌定。
第九项,本厂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决算后,除尽先提付股息、月息一分二厘外,如有盈余应提请理事会照左列比例分配之:(一)公积金百分之二十;(二)公益金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以作云大发展学术及合作金库发展合作事业之用,但得由理事会酌提一部分补助弥勒县属教育;(三)理、监事及职员工酬劳奖金百分之十至十五;(四)股本红利百分之五十。
第十项,本合同有效期限定为一年,期满经双方同意得延续之。
第十一项,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二项,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立合同人:云南省合作金库法定代表人 杨体仁(章)
国立云南大学农学院法定代表人 张福延(章)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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