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卫制”的制订与实施
劳卫制的正式颁布和推行。在1951年起部分地区和学校试行了劳卫制的基础上,于1954年5月4日正式颁布了《“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暂行条件》(简称劳卫制)。劳卫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教育制度的基础,其目的是向劳动人民进行全面的体育教育,培养人民成为健康的、勇敢的、乐观的祖国保卫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17]劳卫制根据体能、技术及当时我国体育发展的情况,共分三级,即劳卫制预备级、劳卫制第一级和劳卫制第二级。同时根据性别和年龄分为“男子第一组:15-17岁。第二组:18-28岁。第三组:29岁以上……女子第一组:14-15岁。第二组:16-23岁。第三组:24岁以上……项目分必测与选测两种”。涵盖了耐力、速度、灵敏、力量等多种身体素质。我国推行劳卫制活动的重点是学校,所以在教育部和国家体委颁布的文件中曾多次指出:要“在全国中等以上学校中有准备、有计划地推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的预备级,并选择其中条件比较好的学校重点试行劳卫制。”[18]而针对小学的特殊情况,考虑到小学因一般学生的年龄还小,体育设备、师资、医务监督等条件也不够,不推行劳卫制。
劳卫制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项目偏多、标准偏高、伤害事故增多等等。所以,当时社会上曾有人对要不要搞劳卫制提出了疑问,其中包括郭沫若先生。后来由于周总理说了劳卫制还是要搞的,因为“开展劳卫制运动不只是为了个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是为了保卫祖国、建设社会主义”。但前提条件是要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所以1956年在项目标准方面作了适当修改,同时由国家体委公布了《劳卫制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使这项群众性的体育测试活动向能够更有利于健康的方向发展。
在全国小学生中推行少年广播操。如果说中等以上学校的课外体育活动主要是推行劳卫制的话,那么推行少年广播操便成为小学课外体育活动的主要特色。1954年8月24日,中央体委会同教育部、卫生部、广播事业局和青年团中央,共同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小学中推行少年广播体操的联合指示》。《联合指示》认为:“少年儿童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培养他们具有健康的体质和活泼、勇敢、富有集体主义的精神,是我们当前重要任务之一。”因此,“为了使全国少年儿童更广泛地参加体育锻炼,以进一步提高健康水平”,特“根据9-12岁少年儿童的生理特征,编制了少年广播体操”。《联合指示》强调:“这套体操包括全身各主要部分的动作,有适当的运动量,具备促进身体全面发展的功能,可以作为小学体育教学和少年儿童进行体育锻炼的基本方式之一。”因此,要求“从1954年度上学期开始,在全国各小学中推行这套体操”。为了保证推行工作的贯彻和落实,《联合指示》要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各小学行政领导,必须重视和关心这件工作,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情况,有领导有计划地在各小学中推行。”[19](www.xing528.com)
适当组织课余运动竞赛活动。在1957年教育部下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意见中,曾明确指出:“中小学生除了一般的课外体育活动外,还需要适当地开展校内和校外的各种运动竞赛,以鼓舞学生从事各种运动的兴趣,提高他们的运动技术水平。”文件认为:“目前学生的校内外运动竞赛还缺乏一定的制度,有的举办过多,有的很少举办。运动竞赛的项目(特别是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和比赛方法也有不适当的地方。因此,需要逐步建立学生的竞赛制度。”文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要进行研究拟订和创造经验,从而使我国学生的运动竞赛能够适当地合理地开展起来。
在开展课外体育工作中,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也是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早在1953年10月14日,高教部、国家体委、教育部就曾下发过《关于正确发展学校体育运动、防止伤害事故的联合指示》,要求学校行政领导必须“把学校体育工作真正领导起来,经常地、有计划地督促体育教员在体育正课、课外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中进行体育运动的思想教育和生理卫生知识教育,使学生正确而深刻地认识体育运动的目的和意义,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要求“体育教员必须把体育正课和课外体育活动都很好地负起责任来,积极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体育教员和场地管理人员,合理地划分运动场地和设置警戒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运动秩序的规则。对于场地设备,应经常检查和及时修理”[20]。总之,要有效地防止伤害事故,以保证学校体育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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