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以后,国民党以三民主义建国,积极发展教育,教育的设计亦以三民主义为依归。体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党重视教育的同时,体育也得到了相应的重视。特别是九一八事变后,当国家多难时,党政军事青年训练与体育的关系更为密切。
1.国民党党部系统的体育管理机构
国民党党部系统的体育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党部民训部体育科和党、政、军、学体育促进会这样一些机构。
(1)国民党中央党部民训部体育科
国民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急需有体格健壮的青年,而体育运动是培养体格健壮的青年的手段之一。因此,培养青年人健壮的体魄,成了当时国防建设的首要任务。1935年国民党在中央党部开始设立体育科这一机构,负责开展体育宣传鼓动等工作,以期运用党的组织推动全民体育,尤其是青年人的体育运动。“七七事变”后,民众训练的范围缩小,中央党部民训部体育科的工作亦告停顿,不久即撤销。
在抗日战争之前,国民党中央党部民训部体育科为发展国民体育做了一些规划性的设想和具体工作。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成立国民体育设计委员会和研制十二体育节。1936年民训部体育科聘请国内体育专家组织成立国民体育设计委员会,规划设计国民体育的普及推广事宜,这个委员会在首次举行会议时,即建议“在最高行政当局之下,建立一个全国性体育组织”[1]。中央党部民训部体育科依据旧时的节序和各地一般风俗习惯,研究制定了十二体育节,如正月玩灯节,主要开展龙灯、旱船、高跷、舞狮等民族游戏和足球、篮球、排球及武术等表演;九月登高节,开展登高或爬山比赛、拔河比赛和网球、垒球、排球等球类活动;十二月狩猎节,开展打猎、滑冰及滑雪、越野跑、器械和垫上运动以及足球、篮球、垒球等活动。这十二体育节由国民党中央党部民训部体育科全面负责,由各级各地党部提倡推行。十二体育节的具体内容见表3-1所示。
表3-1 十二体育节运动项目一览表
(2)党政军学体育促进会
在国民党中央党部设置体育科的当年3月2日,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的名义在武汉通令总司令、各省省党委、政府,提倡党政军学各机关人员开展体育。在通令中蒋介石提到:“查运动为锻炼国民体魄,以达成强种救国重要工作之一,实应极力提倡,普遍发展。”“各省市之学校,虽多渐能注意于此,然学校则大半偏重少数选手之养成,而忽于全体学生之造就,他如党政军各机关之公务人员,则更十九耽于宴安,无运动兴趣,似此情形,殊乖所以改造健康民族之道,应即严令各中等以上之教职员及学生,与各小学校之教员及党政军各机关之职员,嗣后每人必令选定一种运动或游艺之科目,各机关主管长官,与各学校校长,负责组织,严加督促,并派定指导员,必须于每日下午五时至六时之间,冬季则于下午四时至五时之间,一体按时练习,持续不断,若遇风雨或冰雪之季节,户外不便运动,亦应由各该主管官,与教育厅会商补救办法,总使持之有恒,不致一曝十寒,为唯一要义。”[2]4月,蒋介石又通电全国,规定普及体育八项原则:
每省(市)党政军学各方面,应联合或并合各该地原有体育团体,组织一某省(市)党政军学体育促进委员会,主持全省(市)体育运动事宜;每县党政军学各方面,应联合或并合各该地原有体育团体,组织一某县党政军学体育促进分会,秉承省委员会,主持全县体育运动事宜(如系无驻军之县份,则由党政学三方面办理);每省(市)委员会及县分会全体办事人员,应由各机关或学校职员(教员)分别兼任,均为无给职,遇必要时,可另聘体育专家;各省(市)委员会组织简单,由省(市)政府召集党政军学各方面会同起草,提交预备会议议决后,再由省政府呈送本行营核准施行,各县分会组织简章,由委员会订立,提交会议决议施行;各省(市)委员会,应妥定有普遍性之实施办法通则;凡党政军各机关之职员及学校之教职员学生,均应参加运动,其详细实施办法,由各党政军学机关依照实施办法通则,体察本机关情形,自行拟定,送缴所直属之委员会,决定施行;实施办法通则内,应有关于成绩考核办法之规定;各省(市)委员会各县分会,对于天雨时体育运动之设备,亦力谋补救办法,俾能持续不断[3]。
蒋介石亲自通令鼓励各省市县成立一个党政军学协调发展体育的机制,即“党政军学体育促进会”。武汉首先响应,接着江西、湖南、安徽等省也先后建立,一时间,全国各地的党政军学各界,纷纷成立体育促进会。但是,这些机构“各自为政,漫无统制”,因而热闹一时的体育活动又冷落下来。体育界有的人士感叹道:“推行至今,成效鲜见。”“长此以往,体育永无普及希望。”[4]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为改变这种情况,于1936年底计划“在中央设置一个推动体育之组织,在此项组织未成立以前,中央民训部、教育部、训练总监部应密切联络。”从1936年11月起,三部每月举行联席例会一次,并通令各省市党部、教育厅局和国民军事训练委员会也举行联席会议。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党政军学体育促进会这类组织即告结束。
2.国民党主要军事机关的体育机构
国民党为了促进军队体育的开展,也成立了一些相应的管理组织,以保证军队体育的进行。其主要军事机关的体育机构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部体育科、训练总监部体育科等组织。
(1)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部体育科
南京国民政府军队的最高统帅机关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会)。它于1925年7月成立于广州,1927年3月迁移汉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为了表示不承认武汉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对军事委员会的改组,标榜南京国民政府符合法统,声称1927年4月21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从广州迁至南京办公。1928年2月,国民党召开二届四中全会,通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规定军事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掌管全国海、陆、空军,负责编制、教育、经理、卫生及充实国防之责,其下设办公厅、参谋厅、军政厅、总务厅、经理厅、审计处、军事教育处、政治训练部等机关。10月,五院制国民政府成立,军事委员会一度被撤销。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为“加紧剿共”和“安内攘外”,进一步强化了军事力量,整编和加强了正规军,并改建、扩充了地方武装。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国民党决定恢复军事委员会,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军事机关。3月,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统率全国陆海空军,总揽其军令、军政事项。
1938年,国民党为了培训军事体育干部,改变军队系统没有专门机构、全凭部队长官的兴趣爱好而组织体育活动的状况,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部下设体育科,主要办理军队政训中有关体育训练方面的事务。该科建立后,立即在中央训练团特设体育干部训练班,开辟军队体育试验区,组织运动竞赛,对军队体育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安排。
(2)训练总监部体育科
训练总监部掌握全国军队及所辖学校教育和国民军事教育等事宜。设训练总监1人,处理部务,负责规划、监督全国军队及所辖军事学校教育以及国民军事教育等事宜;副监2人,辅佐总监处理部务。部内设总务厅、政治训练处、国民军事处和军事编译处以及步兵、骑兵、炮兵总监等部门。训练总监部直辖的学校有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及军官训练班、航空队、陆军步兵、骑兵、工兵、炮兵学校等。
训练总监部仿照德国军事训练与体育运动相结合的制度,于1927年设置体育科,归国民军事教育处管辖。训练总监部体育科主要负责国民的体育和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如1929年1月颁布的《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方案》第八条中规定:“训练总监部须随时派员查阅各校军事教育实施之情况。必要时,予以所要之指示(每年至少一次)。”[5]1929年出台的《国民体育法》共13条,其中就有6个条款明文规定由训练总监部或由训练总监部协同教育部实施。在体育法的规定中不难看出,训练总监的权责似乎高于教育部,凌驾于教育部之上。1934年5月,训练总监部会同教育部就军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了若干细则,呈国民政府批准施行。从此,将军事教育与体育运动纳入了并行发展的轨道。同年6月,训练总监部会同内政部及教育部,协同研拟合组全国体育总会,以掌理国民体育法及其实施方案。训练总监部还筹划十二条修正体育法,其中分总则、目的、方法、青年、学校、师资、委员各1条,民众3条,通则2条,这一策划从表面上看较详细、较严密,可惜缺乏健全的行政系统,又无固定的经费以及徒有文字计划而未能具体实施。1937年“七七事变”发生后,国民党政府撤销了训练总监部,把原体育科对体育的管理职能改隶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部,1938年又改隶军训部。
3.国民政府教育部所属的体育管理机构
在南京政府时期,负责全国体育工作管理的国家机构,主要是依托国民政府的教育部。在国民政府教育部所属的体育管理机构中,又主要是由国民政府教育部体育委员会来统筹管理的。其次较为重要的机构还有国民政府教育部体育督学系统。
(1)国民政府教育部体育委员会
民国成立不久,袁世凯篡夺了革命果实,破坏了临时政府关于教育和体育的一切计划,袁世凯死后出现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北京政府对体育的管理仍然停步不前。经过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推动,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呈现出广泛发展的势头。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国民政府成立后,着手制订教育宗旨,并加强对教育事务的行政监督。在1927年1月颁定的教育部各司分科规程中规定,凡公共体育事项均由社会教育司执掌,改变了过去的政府不管社会体育的状况。同年12月,国民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大学院召集社会名流举行会议,在南京成立了全国体育指导委员会,并拟定了《各省体育组织条例》和《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这一组织的出现,改变了以往只注重学校体育而忽视社会体育的状况,标志着体育已被视为一项完整、独立的国家事业而由专门的机构进行领导和管理,也是国民政府将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等同对待并使之协调发展所迈出的第一步。
1929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国民体育法》。1932年6月21日,教育部公布《全国体育会议筹备委员会组织大纲》和《全国体育会议规程》,规定由教育部牵头筹备并召集全国体育会议,讨论体育实施问题,拟订全国体育实施方案。8月,教育部在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体育会议,会上拟定并通过了旨在贯彻体育法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
国民政府颁布《国民体育法》和教育部颁布《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后的一段时期,在全国一些地方,主要是沿海的几个省和这些省下属的市县按照法令的要求,先后建立了相应的体育委员会,对当地的学校体育和公共体育场所实行管理,并对统筹安排体育经费的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和具体指导。但是,全国大多数省、市、县都没有按照要求在一二年内完成体育行政机构的组建工作,有的地方甚至始终没有办;而有的地方则利用组建体育行政机构之机,营私舞弊,他们虚设一个职位,不做任何实际工作,只是按时领取薪水而已。抗日战争前,全国只有10多个省市成立了体育委员会,县级单位设立体育行政机构的也是少数。
在国民政府教育部管辖的体育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1932年9月6日正式成立了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褚民谊、张之江、周亚卫、王正廷、张伯苓、袁敦礼、郝更生、吴蕴瑞、马良、许庞厚、徐致一、张信孚、陈洋岭、沈嗣良、黄丽明、张汇兰、高锡威、张炯等18人组成,郭连峰任该会秘书。从上述人员构成看,体育委员会委员。这些人中有的人出国专修过体育,有的热心体育活动并支持和倡导体育的开展,对于中国体育的发展做出过一定的贡献。
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虽然没有脱离教育系统,仍然是教育体制下的一个行政机构,但它已成为独立领导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首脑机关。该委员会在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主要负责起草并拟订有关的体育法令法规,起着咨询作用,并没有实际的权力。根据该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委员是教育部聘任,而不是选举产生。人数为15~21人,其中常务委员5~7人,由教育部长在委员中指聘。除了秘书1人外,下设干事2人。该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6项:计划全国体育设计事项;指导全国体育研究及行政事项;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实行体育计划;审核各级学校体育课及成绩、各种体育机关之组织及计划或报告、体育工作人员之资格等事项;编造及审查全国体育预算;议复教育部长交议事项。
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规程如下:
教育体育委员会规程[6]
(教育部第7096号部令公布,1932年9月6日)
第一条 教育部为统一全国体育行政及促进全国体育发展起见,依照教育部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设立教育部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人数15人至21人,由教育部聘任组织之。
第三条 本委员会常务委员5人至7人,由教育部长于委员中指聘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1人,干事2人,办理记录、文牍及一切事务,由教育部长于部员中指派兼任之。
第五条 本委员会之职掌如下:
(一)计划全国体育设施事项。
(二)指导全国体育研究及行政事项。(www.xing528.com)
(三)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实行体育计划。(四)审核下列各事项:
(1)各级学校体育课程及成绩。
(2)各种体育机关之组织及计划或报告。(3)体育界工作人员之资格。
(五)编造及审查全国体育预算。(六)议复教育部长交议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之职掌如下:(一)关于召集会议事项。
(二)关于处理日常及临时事务事项。
第七条 本委员会得应需要,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本委员会每年开大会1次,于5月6月间举行之,每月开常务委员会1次,如有特别事项,得开临时全体会议或临时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本委员会聘任委员,任期1年,期满得继续延聘。
第十条 本委员会于开会时,国立省立及已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体育主任,得请求列席。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得召集各省市教育厅局主管体育之督学或体育指导员,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均为名誉职,但因到会办公或派遣在外,得支车马费或旅费。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议事细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议决案,经教育部长核准,分别交由主管人员或机关办理之。
第十五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大会之提议,经教育部长核准修正之。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2)国民政府教育部体育督学系统
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设立后,相继制定了《师范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小学低年级唱游课程标准》、《小学高年级体育课程标准》、《初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高年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暂行大学体育课程概要》、《小学普遍课外运动试行办法》和《中等学校强迫课外运动试行办法》等有关体育的法令、法规,成立了教育部体育委员会各级学校体育课程讨论委员会,主要担任讨论各级学校体育课程、体育设备标准,指导被指定之学校实验体育课程标准事项。教育部体育委员会各级学校体育课程讨论委员会章程如下:
教育部体育委员会各级学校体育课程讨论委员会章程[7]
(教育部第9112号部令公布,1932年11月4日)
第一条 教育部为讨论及编订适合于各级学校体育课程起见,依据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规程第七条之规定,设立教育部体育委员会各级学校体育课程讨论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委员人数11人至15人,除由教育部指定主管人员若干人,并由教育部体育委员会指定委员若干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教育部选聘之。
第三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讨论各级学校体育课程标准事项;
二、讨论各级学校体育设备标准事项;
三、指导被指定之学校实验体育课程标准事项。
第四条 本会委员任期1年,遇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五条 本会为讨论研究便利起见,得分为若干组,由各委员自由认定之。
第六条 本会制成之草案,送由体育委员会转呈教育部长核定公布之。
第七条 本会委员为名誉职,但到会时得酌支旅费。
第八条 本会开会,由教育部召集之。
第九条 本会议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体育委员会之决议,呈请教育部核准修正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为了督促体育法规和各级学校体育课程标准及体育设备标准的执行,根据《国民体育实施方案》的要求,教育部又于1933年设置了“体育督学”,并由郝更生担任。体育督学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及督促各省市对中央及教育部所定教育方针、法令的推行状况;依教育部所定各项体育标准,督促各省市教育机关及大专以上学校设置,并考查指导之;调查地方体育情形,辅导地方体育人员促进各项体育设施;宣传教育部意旨,沟通教育部与地方的意见;调解或处理地方出现的纠纷等。
1936年,教育部因体育业务日渐繁多,乃增设体育组,直属部长,协同各司办理体育、童子军、卫生教育、学生军训等事宜。此时,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多设置体育股及体育督学视察人员。到1936年止,全国已有14省市设国民体育委员会,设体育督学者有19个省市。
(3)冀、察、平、津四省市体育训练委员会
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河北、察哈尔、北平、天津四省市社会局、教育局的代表以及一些体育界名流在北平举行联席会议,成立了一个冀、察、平、津四省市体育训练委员会,并研究如何推进四省市大、中学校学生的体育训练等问题。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作大纲,对有关军事教育、生活管理、课程进度、集训办法、分地区实施以及女生护理训练等作了详细规定,其目的是对四省市大学生和高中学生的体育训练进行集团式管理,力求发展地区性体育。七七事变后华北沦陷,该机构即自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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