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路径选择与方法研究——一个德国法的视角
卢 谌
摘 要:培养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是外语高等教育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制度趋同化的积极回应,是外语学科突破自身发展瓶颈的途径之一。结合社会对通晓国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人才的需求,同时也结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学科特色,本文认为应当选择以民商事法律和国际经济法领域为主干内容,以专业外语为基础的复合式培养进路;在培养方法上应当重视课程设置的体系性,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强调案例教学的实践性与外语教学的交际性的融合,并注重培养学生专业语言的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外语 法律 复合型人才 德国法
一、引论
复合型学科的兴起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新兴学科的建立以及传统学科的延续和复兴。具体到外语法律复合型学科的建设及发展,一方面可以打破外语学科自身发展的瓶颈,营造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更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制度趋同化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外语教育蓬勃发展,随着外语日渐成为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工具和手段,高等外语教育的发展也渐渐陷入了困境。面对这样的境况,比较理想的选择应当是固本维新,即一方面更好地巩固原有的阵地,另一方面则应更多地开拓新的阵地。外语教育应当在语言传授的基础上,创建兼容专业学习的对象国及区域研究领域。从外语复合型学科的培养取向看,外语复合型学科不仅是培养具有跨文化专业素养人才的必由之路,同样也是培养兼容本土文化和异族文化、具有国际比较视野和胸怀的人才的必由之路。
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影响和促进来看待这一问题,复合型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对社会变迁和发展的一种积极回应。高等教育从起步到今天,其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高等教育不仅要培养研究型人才,更要培养社会适用型人才,以此满足服务于社会、贡献于社会这一新时代人才培养的目标。
二、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对我校学科发展的战略意义
我校现有两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国际经济贸易学和国际法学。我校法学专业在数十年的积累和蕴蓄过程中,在教学和研究领域已经形成自己在国际经济法和民商法学上的鲜明特色,在国内法学研究领域和教育领域获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取得了出色的成绩。因此,在构思外语复合专业的战略蓝图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用和发挥我校两个重点学科在国内学界和教育界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以滚动方式带动外语专业建设,辐射发展成若干个新学科。
如上所述,发展“外语+法律”复合专业,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我校的重点学科优势,为外语专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学科生命力;逆向观之,外语复合专业的建设同样也可以促进和加强重点学科的外语优势和社会竞争力。
三、德国法的意义
(一)德国法与中国法的历史渊源
从世界法制的视角看,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是与英美法并重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而言,德国法的意义尤重于英美法,这是因为在清末民初法律变革之际,中国在20世纪初毅然抛弃了固有的传统法律转而继受了德国法,以实现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曾经说过:“就新民法从第1条至第123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和瑞士民法和债法逐条对照一下,倒是95%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①
新中国成立后宣布废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传承的依旧还是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然属于大陆法系之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立法模式。德国法的法律理论、学说、制度、体系以及概念,都已经融入了中国社会,并且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文化中不可分割的重大有机组成部分。②
如是可知,培养同时兼具法律专业素养和德语语言素养的人才,对于中国之法制国建设具有最为直接和最为不可替代的意义。
(二)中国对德国法的现实需求
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对德国法存在着非常迫切的现实需求。自中国主动继受德国法伊始,至今已历百年之沧桑,中国法学的持续发展以及法制的建设始终无法割裂与德国法的关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事物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移植德国法的经验具有最低的政治成本和社会成本。在朱镕基总理和施罗德总理的倡议下,中德两国政府在2000年签署了《法治国对话》合作协议,以促进两国间法学及法治建设的交流,该项目实施至今,覆盖了人才培养和交流、学术研究以及立法各个层面。交流首先在具体商定的法律领域展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和社会福利法以及保护公民权利、惩治经济犯罪和腐败的法律领域。
四、路径选择
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细致精微的任务。“长期”和“精微”这两个特质叠加在一起,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去寻找一个高效而又可靠的途径,以缩短人才培养的投入和产出的历程。
(一)路径的多样性
在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尤其是在“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已经有一些高等院校走在了前面。外语院校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四川外国语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等不少院校在尝试法律复合外语的教学,但比重各有不同,选择的路径也各有不同。大多数院校在语言教学的基础上,叠加普通法科学生必修的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学以及法制史等等。还有一些法学院校旨在培养法学及语言双学位的人才,其途径在于延长学制,基本模式是两个专业的叠加,无论是从师资上还是从课程设置上均是如此,即语言教师与专业教师各自传授各自的语言知识或专业知识,教师之间没有沟通,在课程设置上,学生既修习语言课程,同时又修习法学专业课程,课程之间没有知识融通和交叉。
(二)路径选择的标准和设计(www.xing528.com)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现有的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面临着入世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突出表现为“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匮乏,通晓国外经济私法(民商法中调整和规制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人才的匮乏。结合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我们应该将研究和教学的重点放在民商事领域和国际经济法领域。而对于其他部门法学,则可以将其统一合并为一门基础导论性课程,简单并扼要地为其后的相关经济法领域的学习做一个铺垫,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知识上的拓展和全景式展现。
前文论及有些院校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简单地做成一种语言与专业的叠加,其内在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兼具语言和专业知识的师资。复合型人才的内涵应当是“学科交叉型人才”和“跨学科人才”,其中蕴含有学科的交叉与协同的含义。如果只是学科知识的简单叠加,一方面只能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使其无法按时完成学业,另一方面也不能保证其真正学到学科交融的精华。这一视角在语言复合专业的学习过程中,显得格外重要。这是因为普通语言教学只能为学习者构建一个普通语言的平台,专业教学只能为学习者提供一个以母语为媒介的专业环境而非对应国别的专业内涵,如果语言学习和专业学习各行其道,那么从结果上看,两者之间可以说没有建立有机联系,产出的则是多学科人才,而非复合型人才。要在两者之间搭建桥梁,必须有专业语言这个平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开设的以外语授课、采用外语或双语教材的专业课,这样才能够真正达到既定的培养目标。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明确我们的目标是,以经济贸易为取向的法学教育,以专业外语为基础的专业进路。我们要研习的法律制度是规制和调整市场经济、规制中德经济贸易的根本性制度,如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各类合同制度,企业融资中最为基本的信贷和信贷担保制度,经济贸易中最为常见的支付往来方式和国际私法基础知识等等。在明确目标和厘清基本思路后,本文将这种复合式进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基础语言学习阶段、专业语言学习阶段和专业学习阶段。
1.基础语言学习阶段
一年级和二年级是本科生学习语言的基础阶段,期间不能掺杂过多的专业内容,否则会影响本科生的基础语言功底是否踏实,能否顺利进入专业语言学习等诸多方面。故在一年级和二年级本科学习阶段一定要强调语言基本功,只有学好普通语言,才有可能进入专业语言阶段。普通语言阶段要强调的依然是听、说、读、写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为培养这些基本语言能力应设置常规语言课程。
2.专业语言学习阶段
在初步完成基础语言的学习和积累之后,学生就可以进入专业语言的学习阶段。而专业语言学习阶段的功能和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和巩固基础语言知识;二是专业语言的学习,如专业语汇和专业上特定的语言结构;三是为专业学习奠定基础。出于上述考虑,则应当选择课型上接近外语语言学习,内容上为专业入门基础知识,但又具备涵盖面较广特点的课程,因此,我们在课程设置上安排了《德国法阅读教程》。该门课程囊括了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和一般性的法律基础知识,但其讲授方法是以阅读和讲解专业文章为主导,即以传授专业中的专业语言要素为重点。
专业语言的掌握直接关系到我们对专业的理解和研究。潘汉典教授曾经举过这么一个例子,Asylrecht原义为政治庇护权,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法律术语,而在过去的30年里,即从1954年到1975年再到1982年,历经三次修宪,我们一直将其译作居留权,如此重大的翻译错误却始终没有被发现。这个错误一直延续至1985年的修宪工作。此类语言上的错误在研究和教学中可以说比比皆是。概言之,以语言之精微方得窥见法学之内核。
3.专业学习阶段
前文已经明确我校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应是锁定经济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因此,在完成了基础语言阶段和专业语言阶段学习后,应将注意力转移至经济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并且考虑到学时的局限因素,应尽可能以少量的课程传输较多在实务中适用的知识。目前,学院在该阶段设置的课程有“德国经济法律制度”和“德国公司法”。这些课程的目的是在前期专业语言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传授经济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根本性原则和制度,比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问题,信贷制度和担保制度,最后还有冠有经济宪法美称的反垄断法。在新设的公司法课程中,将主要涉及作为经济主体之企业的法律形式,如合伙的法律本质、合伙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合伙财产及合伙人的变更等;并进一步探讨作为现代企业根本的法人制度,如资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法人的设立、内部关系、外部关系、股东变更和公司的终止等内容;该课程内容还将涉及对企业至关重要的各类工业产权保护制度。与之相关联的课程还有“外贸德语”,其中也比较多地涉及到对外贸易的法律框架和国际贸易规则,如该课程设有对外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商事仲裁部分。
完成了上述三个阶段的教学,也就基本完成了既定目标的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任务。如果我们将目标设定在更全面的专业知识上,则可以在此基础上延长一年学时,给予学生更多的时间以细化和扩充前述课程内容(目前的课时过于紧张),并修习法学院的部分课程,如“法理学”、“破产法”、“票据法”、“银行法”和“经济法”等课程。
五、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法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沿着”和“道路”,意思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曾在《逻辑学》中指出:“科学方法是站在主观方面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而与客体相关。主体……是一端,客体是一端,前者通过它的方法与后者联在一起。”①既然方法发端于主体,那么也就是说方法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的,方法不可能满足惟一性要求,方法必然具有多样性的品性和特征。因此,在探讨和研究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法时,应当密切关注下述三个问题:一是学生所处的阶段,其知识水平,包括语言水平和专业水平,甚或对世界的认识水平;二是融合外语教学和法学教育的方法,有所选择,有所抛弃;三是考虑人才培养方法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而非某一门具体课程的教学方法,如若单纯孤立地考虑具体课程的设计,势必造成方法上的断裂和教学目的上的断裂,不利于人才培养终极目标的实现。综合论之,应当在整个培养过程中,贯穿以学生为出发点,注重细节的教学过程,并放眼于整体培养目标的宏微观思路。
在法律德语教学的基础阶段,应当注意与基础语言学习阶段的衔接和协调,应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在专业语言的教学过程中,在注重阅读能力提高的同时,要注重听、说、读、写能力的培养提高。在此过程中,要逐步引进专业语汇和专业语言的应用,避免哑巴式的外语学习。为达此目的,可以选择恰当的专业德语教材和采用适当的课堂语言以及教学方法。目前,在国内出版市场上,《法律英语》教科书门类众多,其中有以阅读为主的,有以听说为主的,也有以法律文书写作为主的,但至今尚无《法律德语》类教材,因此只能采用和引进以外国学生为目标群的《法律德语》类原版教材,这样可以保障以专业语言学习为主导的培养方案的实现。目前,在此阶段我们采用的教材是德国贝克出版社出版的《德国法基础和法律德语基础》,该书主要适用对象是德语学习者和实践者(如德语翻译),其次是经济贸易复合型培养对象和法律复合型培养对象。该书提供了一个基础而宽阔的专业语言平台,涉及的专业内容有宪法、劳动法、商法等众多法律部门的一般性知识,该课程在专业上起到了导引和铺垫作用,在专业语言学习上,则提供了大量的专业语汇和专业语言结构。在具体课堂教学过程中,要予以着重考虑的是课堂语言的选择和课堂教学的方法。在课堂语言的选择上,第一优选的是德语,因为只有采用德语教学,才能达到培养学生专业语言听、说能力的目的,弥补原版教材仅限于阅读能力培养的局限,但为减少学习阻力和教学阻力,加快学生对专业内容的理解进程,故在采用德语教学的过程中,也要辅助性地采用汉语以强化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上,应当主要采用外语教学中的情景教学与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通过课堂上对案例的讨论,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应用其所学的语言知识和专业语言知识,另一方面能将学生逐步纳入专业学习轨道,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专业学习阶段,即上一部分论及的民商事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的学习阶段。在该阶段须注意的有下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继续深化语言应用能力,如在课堂上依然要进一步强化德语教学。经过前期的专业语言学习,教师和学生以外语为媒介的专业互动将趋于理想态势,课堂教学几乎可以采用全外语教学,针对法律制度和案例的讨论将更加活跃和突出。第二,根据我们更多侧重于以经济贸易为取向的法律实务特征,要避免“坐而论之”的理论进路。此外,我们还要避免法律条文灌输式教学模式,有机地传授知识的联系和支点,培养学生能动地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应用法律的能力,赋予其自我学习、自我发展和自我更新的能力。第三,课程主要内容虽然是调整德国经济秩序、规范德国经济生活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不能忽略比较研究中国与国外制度以及国际规则的进路,以开拓和深化知识内容,建立更广泛的体系结构。
[1]米健.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若干思考.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范健,邵建东,戴奎生.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
[2]梁彗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
[3][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册,扬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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